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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9,(4)
在行政契约履行救济渠道上,我国行政机关因为受限于原告被告角色恒定性的立法预设,无法提起契约之诉,因此《行政诉讼法》上的非诉行政案件强制执行制度被作为关注的焦点和方向。行政契约不属于传统行政行为范畴,行政行为效力理论不及于其,以契约本身作为执行根据不合乎行政法治理念。依法成立的民事契约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行政契约的强制执行亦无普遍的契约法理基础。为有效解决行政契约履行争议,除了恢复行政机关的契约诉讼原告资格和诉权之外,契约当事人的自我约定强制执行制度、与行政优益权相匹配的其他法定处理权等,可以作为破局的尝试。但是,这些制度设计也可能消解行政契约的合意性、平等性,不仅应该使其法定化而且力求慎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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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力是公证相对重要的一个法律效力,因为公证的强制执行力,强制执行公证因其对债权人的资金安全具有保障作用而被广泛应用于实践中。信托制度是中国很早就引进的一个特殊的制度,近几年,信托发展的比较迅速,信托业务的发展,将信托业务类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以保障债权人权益已经成为强制执行公证业务发展的一个新形势。本文旨在通过一个信托强制执行公证的案例,从法理以及实践意义中分析信托强制执行公证的办理流程、发展前景以及在实践中可能遇到的执行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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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程序涉及诸多理论问题。其中 ,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主体资格 ,告诫程序及其意义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及其实施 ,声明异议等 ,都关系到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程序设计的价值取向问题。行政效率和相对人权益保护的协调 ,是设计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程序的永恒追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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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权分配模式改革预测——基于“行政强制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权分配模式为“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力执行为例外”,即大部分的行政强制执行案件交由人民法院来实施,这在法律实践中造成了很多问题,如行政强制执行难、执行效率低下等等。由此非常有必要对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权分配模式进行改革,而从世界的发展趋势来说,不用说以行政机关自力行使行政强制执行为传统的德国和日本,即使在英美等少数实行司法执行模式的国家,法院也并不具体负责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实施,而是专司裁判,具体实施依然交由行政机关去完成。在最新颁布的“行政强制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部分条款中也体现着同样的趋势。本文认为未来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将会朝以下趋势发展:大体延续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具体实施权逐步交由行政机关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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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即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方法也称具体措施。由于行政强制执行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行政机关可能采用何种执行方法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由行政机关自行决定。理论上一般将行政强制执行分为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所谓间接强制,指执行机关通过某种间接的强制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间接强制的核心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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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强制执行权是指民事执行机关代表国家依照法定程序行使的,迫使债务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以确保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权力。民事强制执行权包括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这两种权力反映出民事强制执行权兼具有司法性和行政性。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审执合一的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因此,对民事强制执行权应进行分权运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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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非诉行改案件,不同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行政案件;也不能把人民法院对非诉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与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强制执行,都称为行政强制执行。因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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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判决的执行是法院面对的一个难题,被告行政机关败诉时执行难尤甚。一些大权在握的行政机关,故意逃避或者拒绝履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因此,必须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制度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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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主管,是指不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强制执行职权和履行强制执行职责的范围和权限。符合强制执行规律的主管制度有助于促进强制执行价值的实现。我国目前对执行主管的研究尚不深入,强制执行权并轨运行下的不同机构间执行冲突屡有发生。笔者认为,现行民事强制执行由法院主管的制度是我国基本国情的选择,应当坚持并完善。从长远看,行政强制执行应当由行政机关主管,但要明确法院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司法审查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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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执行力对诉的利益的阻却——以公证债权文书为中心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即使执行名义本身不具备既判力或调解确定效,可以直接诉诸强制执行的债权人因丧失另行取得执行名义的必要性,其所提起的给付之诉通常缺乏诉的利益.债权人在公证债权文书丧失执行力之前不具备提起诉讼的必要性,但债务人在执行力解除之前仍存在着提起诉讼的利益.公证债权文书确定不能进入或者已经退出强制执行程序的,债权人具备针对公证债权提起给付之诉的利益,但不得再围绕着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力提起确认之诉.拒不出具执行证书的公证机关应当出具《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决定》,否则,债权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诉或者在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基础上,针对执行债权提起给付之诉,但不能请求法院判决责令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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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法律归属问题一直都是学者们争论不休的话题,伴随着《行政强制法》的出台,该问题又再次成为了行政学界争论的焦点.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看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分配机制基本上沿用了原来的模式,即以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力强制执行为例外.该配置方式固然有它合理的一面,本文将从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性质、行政与司法角色定位、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和提高行政效率等多重视角来探讨与分析该分配模式存在的争议与不足,并进而提出自己的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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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分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强制法》既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合二为一"(合称为"行政强制"),又在同一法中将它们"一分为二"(分别规定"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之所以将它们"合一",是基于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有其行政行为上的共性;之所以将它们"分二",是基于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在法律设定和法律适用中的严格区别。作者在反思以前几种区别理论的基础上,认为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之间最为本质的区别应当是行政机关强制当事人履行的"义务"不同:强制当事人履行"容忍、不作为"义务者为行政强制措施;强制当事人履行"作为"义务者为行政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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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选择及其运作 总被引:13,自引:1,他引:12
分析了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现有模式的缺陷 ,并提出应将行政强制执行权全部赋予行政机关 ,在行政系统内成立综合性强制执行机关 ,选择以综合性强制执行机关的执行为主、专门行政机关的执行为辅的强制执行模式。再设定科学合理的执行程序 ,规范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使 ,保障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正常有序运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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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机关颁布许多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的相关规定,作为大力推广调解制度的配套措施之一。然而,基于两岸法制不同,在中国大陆取得强制执行力的调解协议未必均可获得台湾地区法院的认可及执行。本文先整理中国大陆关于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的相关规定,再据之分析在各种不同情形下取得的文书是否可以获得台湾地区法院的认可及执行,以供实务界在选择争议解决程序时,能预先将日后能否声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可能性等因素纳入考虑,以便当事人在充分了解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选择最符合其需求与利益的争议解决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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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权的配置,不仅关系执行效率问题,而且对当事人权利保障具有重要意义。行政机关自力执行模式、由其他行政机关实施执行模式、由法院实施执行模式等三种理论模式各具优劣,并常常以混合的面目出现。从世界范围看,不论哪种混合形态,司法机关的主要角色都常常限于做出裁判,同时对行政强制执行提供必要的协助和监督,体现了司法的谦抑性。本文在分析我国现行混合模式问题的基础上,就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权配置改革,提出分三个阶段发展的建议。第一阶段的改革,是以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职权配备现状为基础,对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权予以适当调整,但其主要缺点是难以避免不同机关之间的推诿与扯皮;第二阶段的改革,重点在于通过集约化执行,提高执行的效率,其主要缺点在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第三阶段的改革,是设立专门的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机构,提高执行效率,加强执行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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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强制制度实行的是双轨制,即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的基本制度。行政机关以及法院都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本文针对在实际执行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对于这一设置产生了疑问,对其设置的法理依据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