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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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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其特征为事后的救济程序,其功能是为第三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异议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之间均存在联系和区别。案外人异议之诉有特定的适用情况,其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存在重合的空间。鉴于效力程度和启动条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应当优先于案外人申请再审。我国第三人权利保护体系的协调完善应当在事前预防上以第三人诉讼参加制度为主,在事后救济方面以第三人撤销之诉为主、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为特定和案外人申请再审为特殊。  相似文献   

2.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确立之时,未融合与相关制度之间的关系,导致立法后该诉的运行环境错综复杂。理论上来看,与第三人制度的脱节,与案外人再审之诉的重复,导致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运行举步维艰。2013年至2016年的诸多裁判文书统计数据证实外部运行环境的问题妨碍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作用的发挥。有必要以制度融合为导向,完善第三人制度,尤其应设置诉讼告知制度,实现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第三人制度的功能衔接;取消案外人再审之诉,避免重复救济,最终优化外部运行环境。  相似文献   

3.
为遏制恶意诉讼,强化对第三人的程序保障,实现程序公正,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确立了第三人的撤销之诉制度,该制度与已被《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确立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以及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款规定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一同构成了民事诉讼活动中民事权益受损的案外人在不同条件下的三种救济途径。文章旨在通过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与其它两种案外人救济途径的分析以及对撤销之诉制度理论理解方面的思考,以期实践中准确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相似文献   

4.
作为并行的三大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案外人申请再审、执行异议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既存在区别也存在交叉性的联系,对于案外人而言,在选择救济程序时,可以主体身份为前提,以诉讼程序阶段为基础,以两者的组合情况确定应适用的法律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本质在于救济因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致使民事权益受损的案外人,其所涉及的民事权益的种类应限定在《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的范围之内,然亦不排除个别特殊性质的债权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遭受侵害后所引发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中,购房人的权利能否排除强制执行的规则判断,可以三种要素即执行债权种类、案外人身份和申请执行人受偿顺序为基础,进而再依据不同的组合模型确定权利的对抗结果。  相似文献   

5.
基于民事实体法制度的要求,民事判决既判力的相对性是有限的,在一些情况下既判力会影响到未参与诉讼的案外人,基于程序的正当性和权利保障应当赋予案外第三人提出撤销之诉的救济权利;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立法将其定位于通常程序而非再审之诉,存在功能定位偏差;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第三人申请再审在功能上相互补充和交叉,不能相互替代。  相似文献   

6.
案外人异议之诉在执行过程中有效地保障了案外人的权益,然而,要想更有效地发挥案外人异议之诉的作用,就必须解决好案外人先后提起的确权诉讼和异议之诉的关系问题。较为可行的方案是,在理论上建构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诉讼标的理论,在实践中针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全面解决两诉的重复起诉问题。  相似文献   

7.
张帆  张明 《中国审判》2020,(6):84-85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共同构建了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权利救济的完整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串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章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社会公众也越来越熟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并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8.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立法为执行中可能遭受不利益的案外人提供的实体救济制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是排除法院对案外人享有实体权利之标的执行处分,异议之诉应当定性为程序上的形成之诉,异议之诉的理由应当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法院对执行中针对执行标的物的确权诉讼应当采取审慎的态度,立法上可将此种确权诉讼规定为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  相似文献   

9.
刘东 《法治研究》2015,(2):89-98
在实践中,仲裁裁决侵害案外人利益的情形时有发生、形式多样,而现行法并不能为仲裁裁决案外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通过对比分析,在既有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基础上,构建案外第三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制度较为可行。为此,需要进一步明确该撤销之诉的适格当事人、撤销之诉的客体范围以及程序的选择适用等问题。  相似文献   

10.
吴泽勇 《法学研究》2014,36(3):148-167
考察我国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实践可以发现,我国法院并不接受判决效力相对性原则,不能以此为据反对引入第三人撤销之诉,更不能以此作为分析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的出发点。尽管立法者希望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规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但从制度自身的机理出发,将该制度的目的界定为"为受生效裁判不利影响的第三人提供实体救济"更妥当。以此为基点,在对待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适格问题上,应以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的必备要件为重点,对于第1、2款规定的前提性要件,则采相对宽容的审查标准。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将原告适格的标准界定为"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人";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采相对宽松的一般标准,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通知参加诉讼第三人的限制性规定。考虑到理论的周延性,必要共同诉讼人不宜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至于受生效裁判不利影响的一般债权人,较稳健的做法是诉诸实体法,通过援引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或者合同法第74条,赋予相关债权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适格。  相似文献   

11.
我国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在第56条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以实现事后对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由此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中对案外人的事后救济就有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提起再审制度并存。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是各国民事诉讼普遍关注的内容,考察相关国家的类似制度我们发现,我国目前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未来需要合理定位、扩大主体适用范围、与第三人再审制度择一适用及增设诈害防止参加等事前救济形式,以妥当保护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2.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诉方式之我见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诉方式之我见王青方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一直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下简称"无独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以下简称"参诉方式)规定为二种:一种是"通知参诉",即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案外人以无独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被通知者负有参...  相似文献   

13.
《北方法学》2022,(1):132-147
在物之交付执行中,执行机构应当仅针对执行名义特定化之物采取执行措施,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标的物不是执行名义特定化之物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及复议制度谋求救济。在执行程序开始前或终结后,被漏列为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案外人应当通过申请再审之诉救济,其他类型的案外人应当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方式谋求救济。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以其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民事权益为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但被执行法院裁定驳回的,案外人阻止物之交付的具体救济途径取决于其是否主张属于被原审法院漏列的必要共同诉讼人,以及据以请求阻止交付的民事权益形成时间与物之交付判决确定时间的先后顺序。  相似文献   

14.
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确立“案外人撤销诉讼”,将其置于法典之“第一编总则”之“第 、五章诉讼参加人”之“第一节当事人”中,定位于对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原则性规定,定性为两审终审审级模式下之常规诉讼程序.该立法方案有三大弊端:其一,对案外人撤销诉讼的定性违背民事诉讼之基本程序法理;其二,对案外人撤销诉讼之立法体例的选择犯有原则性错误;其三,将导致案外人撤销诉讼之程序正当性与可操作性的丧失.  相似文献   

15.
韩波 《法学论坛》2016,(4):25-35
新修的民事诉讼法以及《民诉法解释》通过分置的立法技术确立了案外人异议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之间的“事项”分置关系,确立了案外人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之间的“时间—事项”分置关系.综合实体争议与执行程序交叠时的特殊价值考量、程序安定性、既判力维护、案外人实体权益保护等多重因素,上述分置关系具有合理性.《民诉法解释》允许合并审理案外人同时提出的确权的请求,却留下案外人另行起诉的未解“残局”.当下案外人执行程序救济体系在其日益精密、复杂的同时也日益成为高成本体系,应重视低成本程序用尽规则.  相似文献   

16.
案外人异议之诉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7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通过赋予案外人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对执行行为可能侵犯其实体权益的情形予以救济,确立了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独立性,恢复了案外人异议的实体性本质。为了实现案外人异议之诉的价值,有必要在当事人、诉讼请求、管辖法院等诉讼构造以及当事人诉权的限制上实行与一般民事诉讼不相一致的独特制度。  相似文献   

17.
论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程序构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和司法解释虽然对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进行了规定,但这些规定过于简单,并没有完全解决实务中所遇到的问题.本文主要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原告、诉讼要件、诉讼请求和判决主文的塑造方面,对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构造进行讨论,提出不宜将担保物权人和承租人等对执行标的享有实益的债权人排斥在案外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之诉之外、现行立法将案外人异议前置并非完全没有意义、案外人异议之诉属于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其诉讼请求和判决主文应围绕强制执行合法性展开等观点.  相似文献   

18.
张兴美 《法学杂志》2016,(6):133-140
诉讼第三人制度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存在对接上的难题,需要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诉讼第三人标准不一、适用混乱的尴尬状况给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原告的确定造成了困难.结合“诉的利益”采取逆推逻辑,有助于第三人撤销之诉适格原告的认定.台湾地区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立法和研究均较早,可以提供有益的比照和参考.  相似文献   

19.
完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是民事诉讼重要制度之一 ,但现行立法和理论有粗疏、不完善之处。本文将对该制度运行中的几个重要问题加以探讨 ,提出完善该制度的一些设想。一、参诉方式之完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之规定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下简称“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 :一是由“第三人”自行申请参诉 ,二是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对于“申请参诉”的方式 ,学界多持肯定态度。案外人基于其与本诉一方当事人的牵连关系 ,为了帮助自己所支持的一方在诉讼中取胜 ,从而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他会主动申请参诉。对于法…  相似文献   

20.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靳建丽 《河北法学》2001,19(3):152-154
我国民诉法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 ,以致理论和实务中分歧众多 ,影响了法律实施的统一 ,更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地位、参诉方式、民事责任承担三个问题进行粗浅探讨 ,以期对民事诉讼立法和民事审判实务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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