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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遗嘱继承公证近来多被投诉,现将几例案子的投诉点简介如下:案例一:一美籍华人在美国立有公证遗嘱,将其在京房产遗留给其诸子女中的一人继承。遗嘱继承人在立遗嘱人死亡后持该遗嘱到公证处办理了相关房产的继承公证。不久遗嘱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提出投诉,认为上述遗嘱没有先在美国按照有关法律制度进行生效确认,不能引做办理遗嘱继承的依据,要求撤证。经查当事人投诉属实,故公证处按照规定要求遗嘱继承人在美国补办了确认遗嘱生效的法律文件。案例二:一当事人持公证处出具的公证遗嘱申办继承,公证员以发函方式将正在办理遗嘱继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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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是指公民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后,依据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按照法定程序将被继承人生前所留的财产转移给继承人的法律制度。死者为被继承人,死者遗留的财产为遗产,取得死者遗产的人是继承人。依法取得死者遗产的权利叫继承权,享有继承权的人只能是自然人。本文主要探讨遗嘱继承公证中的遗嘱生效确认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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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是公证机构的一项经常性业务,公证的证明力及其预防纠纷的作用在遗嘱的订立和执行上得到了明显的反映。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对其个人拥有的财产预先作出的处分,并在其死亡后生效。订立遗嘱后,可以由继承人继承一部或全部,也可由非法定继承人受赠一部或全部。遗嘱制度是财产所有权人行使物权的一种方式,早在公元前5世纪中叶产生的古罗马《十二铜表法》里已有相关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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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遗嘱是指由两个相关人生前立下的遗嘱,待他们死亡后使其共同所有的财产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对于共同遗嘱的法律效力,《继承法》中没有提及,这就要求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有关“继承理论”来指导这类案件的处理。目前司法界对共同遗嘱的法律效力仍争论不一,有的认为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现实生活中共同遗嘱人也不能同时死亡,此为“无效说”;有的认为共同遗嘱只要符合遗嘱的法律特征和条件,应该承认其合法有效,此为“有效说”;还有一种是“部分有效部分无效说”,即共同遗嘱只对已死亡的遗嘱人那部分遗产发生法律效力,而活着的遗嘱人则有权保留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从现有法律对遗嘱继承的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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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谈的遗嘱的实现,是指遗嘱生效后,遗嘱继承人按遗嘱的内容取得、分配、分割财产,使遗嘱内容成为事实。这里的遗嘱指立遗嘱人生前所立.并可在其生前自由撤回,在其死亡后发生效力的以身份或财产处分为内容的要式文件。由于遗嘱是立遗嘱人死后生效的一种法律文件,因此有很多人以为,遗嘱在立遗嘱人死亡后,能够直接实现,有些管理部门甚至直接凭遗嘱确定遗产继承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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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遗嘱公证实务中值得探讨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共同遗嘱是遗嘱的一种特殊形式.又称联合遗嘱,或合立遗嘱、共立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同一份遗嘱.对其死亡后各自或共同遗留的财产指定继承人继承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共同遗嘱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在目前公证实务中最常见的共同遗嘱形式是夫妻双方共同依照法律规定.对他们共同所有的财产或其他事务做出处分和安排.通常是共同指定第三人为遗产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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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遗嘱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项遗嘱继承关系能否发生,取决于有关遗嘱的是否有效。我国继承法对遗嘱继承方式作了较为明确和严格的规定,但并未规定共同遗嘱,学界对这一问题也一直存在争论。目前,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正紧张进行,研究探讨共同遗嘱的若干问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共同遗嘱的涵义及特征 共同遗嘱,又称联合遗嘱,或合立遗嘱、共立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同一份遗嘱,对其死亡后各自或共同遗留的财产指定继承人继承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这是一种特殊的遗嘱方式,多数情况下发生在夫妻之间。比如某对年老夫妻自书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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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的关键在于遗嘱的效力。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遗嘱人通过遗嘱所表达的愿望也是纷繁复杂的。当遗嘱人的某些愿望以附加于遗嘱的条件或期限的方式表现出来时,就必然对遗嘱的效力产生极大的影响。本文拟就这个问题谈点拙见,以期引起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遗嘱是仅凭遗嘱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在一般情况下,遗嘱人一旦死亡,遗嘱即生效,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即取得遗产继承权,受遗赠人也可请求遗嘱执行人给付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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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介绍] 2009年3月4日,朱某(女)为继承台湾财产之需,向我处申请办理确认代书遗嘱生效的公证.公证员受理后,找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做了核实,确认了遗嘱设立事实的真实性.又查找了被继承人的档案,发现被继承人生前未婚、无子女、父母去世,即无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立遗嘱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在大陆仅弟弟朱仲一人,与朱仲核实了其对遗嘱的意见后,出具了遗嘱效力公证书.(内容附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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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遗嘱变更的形式不应加以限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对自己的财产所作的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在一般情况下,遗嘱人立了遗嘱后就不再去轻易地变更它,因而遗嘱人在遗嘱中表现出来的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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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据此,有些人将遗赠扶养协议理解为是财产继承的一种方式,我们认为,这种理解是不对的。财产继承制度是我国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财产继承是指财产所有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之后,按照法律的规定将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财产继承共有两种方式:即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是指依照法律所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继承份额而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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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合法的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若未被排除在继承人之外,可取得被继承人遗留的合法遗产。因继承法律制度的不同,各国(或地区)的继承人可取得遗产的份额不尽相同。本文比照我国现行继承制度与其他关于法定应继份观点的异同,主要探讨了法定应继份转让的可行性问题,并结合工作对公证实践提出了几点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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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法学》一九八二年第五期刊登的刘涌同志《关于继承应从何开始的探讨》一文,感到有三个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一、继承权的取得和继承开始的区别及相互关系.继承权是指对某人遗产享有继承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取得,有三种情况:一是以血缘关系、婚姻关系为前提,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二是以姻亲关系并已和被继承人建立了权利、义务关系为前提,如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的继子女、寡媳等.三是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以遗嘱生效取得继承权.前两种继承权是在继承开始之前就取得的,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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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生前可能会立下不止一份遗嘱,那么,究竟哪份遗嘱最管用呢?很多人会不假思索地认为,自己最后写下的那份遗嘱就是最管用和最有效的。事实上,民法典生效前,我国于198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认可的遗嘱一共只有五种,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而对于谁是最管用的遗嘱这个问题,继承法认为这个答案应当是——公证遗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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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重症病人在进手术室前立下了一份口头遗嘱,对他的房产进行分配,最后注明生效条件是“因本次手术不成功而亡故后本遗嘱立即生效,本次手术成功后此遗嘱无效”。面对相对复杂的家庭关系,病人本指望立了遗嘱可以摆平身后事避免家庭矛盾,却不料,正是这份带生效条件的遗嘱引起了轩然大波,并导致他的女儿和后妻因此闹上了法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