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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袁方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3):72-74
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在属性、组织和经营方式等方面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但我国法律并未区分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应当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规定,通过设立“不容否认合伙”制度和“揭开有限合伙面纱”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国合伙制度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2.
《合伙企业法》的定位与法律协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伙从契约到组织体的观念和规则变更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商事交易和由此产生的商事规则的发展.由于缺乏无限公司的立法传统和理念基础,在我国现有市场经济体制下应当坚持将合伙企业定位为一种与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等相并列的企业组织形式,形成《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并行的商主体制度.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坚持了这一原则,应当在将来的《民法典》的统领下,与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税法、律师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部门充分协调、互相配合,形成一个完整和谐的规则体系. 相似文献
3.
论商事主体体系的构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江源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6(1):59-61
商事主体法定是各国普遍采取的做法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此做出规定。在现代市场经济中 ,绝大多数主体以企业的型态出现 ,传统商法理论所构建的商事主体体系 ,在现代社会中的意义、作用已不大。我国对商事主体体系的构筑 ,应以“资合”为目标模式 ,同时结合我国国情 ,将企业类型分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此外 ,也应承认具备了一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的商事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4.
何丹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7(3):73-76
传统民商法理论所认为的合伙只是一种合同关系而非法律主体的观念,严重制约了合伙(特别是商事合伙)的发展,也不利于法律的规制。一些国家的立法已经肯定了合伙的民商事主体地位,但是由于各国立法传统及理念上的不同,对合伙作为民商事主体的定位上有一定差异。在我国,将合伙的人格定位于“第三民商事主体”较为适宜。 相似文献
5.
我国商事登记立法的改革与完善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朱慈蕴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12(6):14-21
商事登记又可称为商业登记,商事登记法系规定一般商事登记之法律,可分为形式意义之商事登记法与实质意义之商事登记法。前者属于狭义的商事登记法;后者属于广义的商事登记法。如果从广义角度看,我国已建立起数目繁多的商事登记具体法律制度,但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亦将成为增强我国商事主体国际竞争力、推动我国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桎梏。 相似文献
6.
陈小蓉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5,(6):46-48
商事信用是商事伦理制度下的产物,是对商事主体履约能力的一种社会评价。但当前我国的商事信用缺失已经严重影响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文认为在运用法律手段调节、规制商事信用的同时,还应该运用伦理的手段规制商事信用。 相似文献
7.
浅议有限合伙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许军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6(1):27-28
《合伙企业法》把“有限合伙”拒之门外 ,使之失去法律的规制 ,不利于建立科学的商事主体体系 ,作者主张按英美立法例 ,制定专门的有限合伙法。 相似文献
8.
王国锋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7,(5):133-134
中国商事组织法所存在的身份立法导致的法律之间的重叠和冲突,不仅使我国商事组织在入世后更为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而且构成了中国履行相关国际承诺的障碍。为此,建议废除三资企业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乡镇企业法》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将其所调整的商事组织分别归属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并引进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合伙等形式以丰富我国合伙企业的类型。 相似文献
9.
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风险投资,但目前我国立法中的普通合伙并不适合风险投资。因此,客观上提出了新的立法要求。即在立法中确立有限合伙制度。 相似文献
10.
蔡晓天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8,10(12):48-49
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阶段,现存的商事登记制度与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市场化改革方向之间的冲突愈发明显,因此,在我国商事立法进程中,当务之急是制定一部统一的《商事登记法》。在此法中应当以效率与安全作为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同时还应建立完善的具体制度,如统一商事登记程序,明确登记和公告的法律效力,建立完善的商事登记簿以及强化登记机关的责任等。 相似文献
11.
商事主体的多元化——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综述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杨会新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14(6):137-142
合伙企业作为独立的主体已基本成为共识,但合伙企业能否为法人制度所包容的争论却进一步升级.有限合伙与合作社的出现丰富了我国商主体的类型,也对原有制度形成了冲击:有限合伙企业的自治权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协调问题,如何认识合作社的性质和功能等. 相似文献
12.
温剑能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4,16(5):76-78
我国民商法典的合伙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合伙的法律性质中,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财产、责任承担尤为值得探讨。在立法方面,合伙的定义与形式、法人合伙、民事主体地位、责任承担、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等问题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13.
王保树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1):1-6
在我国,不论在实体法中还是在程序法中,合伙企业是作为一种组织即团体对待的。合伙企业虽然不是法人,但它同样有作为团体的维系机制。这些机制使合伙企业的作为团体而持续存在。合伙企业与民法上的合伙、公司法上的公司是有区别的,合伙企业具有商法上的主体地位,但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团体能力应成为商事组织法的一个基础。 相似文献
14.
有限合伙组织具有一般合伙组织和公司组织所具有的优越性,此种优越性可以满足于某些有经济地位但被法律禁止从商的人的要求,为他们剩余资本找到一种可靠的投资途径.我国最终在2006年认可了有限合伙制度,但在有限合伙的设立、内外部关系、合伙人份额的转移等方面,仍待进一步研究. 相似文献
15.
美国合伙制企业法比较评析及对中国法的借鉴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文章基于对美国的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合伙、有限合伙、有限责任有限合伙、有限责任企业等几种合伙制企业组织形式的比较分析,从责任形式、税务负担、企业管理权及相关程序性规定几个角度分析了投资者在不同条件下选择不同的合伙制商事法律主体的利弊与取舍。文章作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酝酿出台之际,以比较法的研究视角,以期从美国的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立法和实践中有所学习借鉴,在中国承认更多种类的灵活的合伙制企业组织形式,为投资者与企业家提供更广阔的经济舞台。 相似文献
16.
郭瑶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8,(4):1-7
商人资格的取得与丧失关乎着商人的“准入、退出制度”,对规范商人从事商事活动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以《商事通则》的制定为契机,从对国外商人资格取得与丧失的立法例考察和对我国不同类型商人的商人资格取得与丧失的分析入手,建议在未来《商事通则》中作出对商人消极资格的规定,对商人积极资格取得与丧失按照设立中的商人、商个人、商合伙、商法人的分类以条文的形式分别作出规定,以实现商事立法的系统化、科学化。 相似文献
17.
李凤章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14(6):11-16,157
片面的强调合伙的主体性,不但在理论上面临着困境,还将不得不负担主体法定带来的僵化成本、服从成本和政治代理成本,且不利于合伙组织的创新.在我国现有登记体制下,应该把合伙从本质上视为契约,充分尊重契约自由,同时允许和鼓励合伙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主动选择登记,从而享有主体资格.简言之,在合伙法律地位的认定方面,变主体性的判断为主体化的选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