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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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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外资国民待遇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外国投资(简称“外资”)在东道国的待遇标准实质上决定了外国投资在东道国的法律地位。它不仅直接关系到外国投资者的利益与东道国的权益,而且与国家主权、征收与国有化、外交保护、国家责任等一系列敏感的国际政治法律问题也密切相关,因而它又是国际投资关系中的先决条件问题。有鉴于此,世界各国都在其制定的国内法或与外国缔结的国际条约中对  相似文献   

2.
沈伟 《比较法研究》2024,(2):191-208
国际投资法的传统范式是在资本输出国的推动下向着投资自由化方向发展,在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同时忽视东道国对外资的规制权,形成了向外国投资者倾斜的结构。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的资本输出增长显著,发达国家也受到投资者—东道国仲裁案件的困扰,东道国规制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以自由化为特征的全球投资治理体系在地缘政治背景下更加陷入困境,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的固有平衡被打破,矛盾愈显突出。在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陷入正当性危机的同时,双边投资协定通过投资目标内向化、嵌入企业社会责任、扩张安全例外等方式,实现外国投资者的财产权利益和东道国经济主权利益之间的结构性转向(re-orientation)。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双重身份的混同,促使我国在双边投资协定升级的基础上,探索高标准的投资者保护与灵活的东道国规制并重的新结构进路。  相似文献   

3.
论中国对外国投资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对外国投资的法律保护属于政府保证(government guarantee)或国家保证(State guarantee)的性质。所谓政府保证,是指有关国家以保护外国投资者为目的,保证对外国投资者将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动,或者许诺当某种事态发生或某种措施改变使外国投资者因此蒙受损失时,负责补偿其损失。①从国际角度看,政府保证可以由资本输入国和资本输出国单独地在各自国内法或共同地在国际条约(双条条约或多边条约)中作出。这里所述中国对外国投资的法律保护,具体是指中国政府作为资本输  相似文献   

4.
BOT 是目前世界上盛行的主要的特许权投资方式。BOT 特许协议是东道国政府与私人投资者(本文仅指外国私人投资者)订立的协议。通过该协议,私人投资者获得建设、营运东道国某个国家项目(多为基础设施)的特许以及东道国政府在政治风险方面的支持和保证;东道国政府则通过协议对项目实现一定的控制(如社会安全、产品质量、项目维修与保养等),以确保  相似文献   

5.
国际能源投资是国际投资的重要表现形式,世界能源理事会发布的报告称,仅2013年上半全球能源项目投资就达到了3420亿美元,占国际投资总量近50%。而国际能源投资中的征收是东道国以其公权力在某种程度上限制外国投资者私人财产权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丧失,合法收益被东道国吞噬,从而增加在东道国能源投资的不确定性甚至引起投资国与东道国的投资摩擦。本文以东道国的当地救济、投资国的外交保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机制以及其他国际仲裁等方面出发,分析国际能源投资中征收风险的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   

6.
国际投资仲裁引发的若干危机及应对之策述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刘笋 《法学研究》2008,(6):141-154
在过去的十余年间,国际投资仲裁案件迅速增加,对东道国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和司法权构成了严峻挑战,仲裁裁决的不一致性和对社会价值的忽视也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批评。为寻求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国家开始从国内法和国际法的不同层面对投资法的实体规则和仲裁程序规则进行改革,并开始在一系列投资条约中贯彻实施。尽管人们对这些改革措施的利弊褒贬不一且改革能否取得预期结果尚有待观察,但这些改革显示出国际投资领域正发生重大变化,将会对未来国际投资法的演变进程和方向产生重大影响,值得立法部门、学术界和跨国投资者高度关注。  相似文献   

7.
关于BOT项目的风险分析及政府保证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BOT是英文“Buile-Operate-Transfer”的缩写,意思是“建造—运营—转让”。BOT的含义是指东道国政府授权或委托某一外国投资者(项目主办人)对东道国的某个项目(通常是基础设施或公益项目)进行筹资、建设并按约定的年限进行经营、在协议期满后将项目无偿转让给东道国政府或其指定机构的一种交易方式。这种方式自80年代以来越来越引起发展中国家的兴趣,并成为一些国家配合投资促进战略和吸引外国资本的重要措施之一。如马来西亚南北高速公路、菲律宾PAGAILAO电站以及泰国南部装机200万线的电  相似文献   

8.
刘万啸 《政法论丛》2012,(6):95-102
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一般都规定了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间投资争端的解决方式,尤其是晚近我国所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多数允许投资者将争端提交国际仲裁。但是,在目前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背景下,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国,我国有义务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采取相应的环境规制措施,这些环境规制措施可能会损害或影响到外国投资者在我国的利益。根据双边投资协定,外国投资者可能会将这些争端提交国际仲裁,我国有可能被国际仲裁庭裁定为此对外国投资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面对新形势,我国必须重新审视双边投资协定中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争端解决方式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9.
我国的双边投资协定中的仲裁机制解决两类争端:一是缔约一方与缔约另一方之间有关双边投资条约的解释和适用方面的争端;二是缔约一方(东道国政府)与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外国投资者)之间的争端。对于第一类争端主要采用特设仲裁的方式,对于第二类争端,则可以选择采用特设仲裁、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仲裁。对于法律适用问题,程序规则可以由临时仲裁庭参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和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自行制定,实体问题则可以并行适用国内法、国际法,但是对优先顺序没有规定,友好仲裁应该是一个折中的好办法。  相似文献   

10.
刘俊霞 《现代法学》2015,(2):143-152
随着国际投资的迅猛发展,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出现了一些利益冲突。东道国为保护本国环境免受投资活动的损害而采取的环境措施可以作为排除征收的例外理由,因为环境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构成了公民私权自由的边界,当然地阻却了某些干涉与阻碍私权行为的违法性。当然,为避免环境措施的滥用,需要对其正当性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之所以考虑环境因素对定性东道国征收行为的影响,目的在于保证更重要利益的优先地位,同时寻求东道国环境公共利益与外国投资者私人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11.
夏林华 《河北法学》2008,26(5):83-86
一国的国民在他国受到损害,需要向东道国寻求损害赔偿,首先要解决东道国的国家责任问题。国家行为对外国人造成损害与私人行为对外国人造成损害,其行为的可归责性是不同的。要判断东道国对外国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其国际法上的义务,不能单纯依据东道国国内法的规定,还应该从国际法的层面来考察。在私人行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只要东道国没有"运用相当注意",它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这种责任是有限的。一国的国民在外国遭到损害时,个人(包括法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密切关系是国家代为提出外交求偿的基础。  相似文献   

12.
祁欢 《法制与社会》2013,(29):10-12,16
在今年来的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的纠纷中,“投资者的合理期待”(legitimate expectation)屡屡被提及。投资者常常将其作为公平公正待遇的一项重要原则去对抗东道国政府的行政行为,但其产生与实质以及适用的条件却往往不是很明晰。所以,本文结合一些案例,试图进一步明晰它在国际投资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13.
水权是一项基本人权.然而,晚近以来国际投资条约的自由化和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过分偏向于维护投资者利益的倾向,引发了国际投资仲裁中的"水权危机",严重损害了东道国人民的水权权益.东道国在涉及水权的国际投资仲裁中提出人权抗辩是应对这种危机的应急之策,而危机的根本解决在于对国际投资条约的人权化革新,最终实现维护东道国人民水权利益与保护外国投资者财产利益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适当平衡.  相似文献   

14.
《北方法学》2021,(1):124-137
《外商投资法》确立了条约适用双轨制。投资准入采取裁量执行的条约直接适用模式;其他事项则不直接适用条约。条约适用双轨制引发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的冲突。传统的国际公法视角难以说明《外商投资法》条约适用双轨制的合理性。从限制东道国政府规制权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公法角度考察,条约适用双轨制的合理性在于,国内法所受实质冲击最小。然而,因未能注意到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在投资治理方面的制度分工,现行配套措施或过于强调条约义务,或过于主张国内法独立性,背离了条约适用双轨制的功能定位,理应得到纠正  相似文献   

15.
数字经济国际规则制定正成为各国争议的焦点。出于保障国家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各国纷纷进行数据本地化立法,规制数据的存储、使用和流动。数据本地化措施给国际投资协定传统条款的适用带来冲击。鉴于数据具备财产属性,东道国的数据本地化立法应符合其加入的国际投资协定。在认定东道国的数据本地化措施是否违背其根据投资协定应给予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公平与公正待遇以及禁止征收的义务时,不可一概而论,应结合国际投资仲裁庭的相关裁判,区分数字企业所在经济部门,数据本地化措施的实施路径和对经济的负面影响程度,立法意在保护的价值及该价值在国内法中的体现等因素具体分析。中国在数据安全立法过程中,应关注国内立法与国际条约义务的一致性。  相似文献   

16.
李武健 《法律科学》2011,(4):147-153
传统国际投资仲裁无论在程序安排还是价值取向上都倾向于偏袒外国私人投资者的经济利益,而对于东道国社会利益的保护则是缺乏的。由于东道国在推动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同时,不仅仅考虑的是经济利益,也需要考虑某些社会利益或者社会价值的需求,因此在国际投资争端仲裁中,应当重视保护东道国的社会利益。在晚近的投资仲裁程序与实践中,保护东道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趋势在不断增强。  相似文献   

17.
论我国外资立法发展方向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论我国外资立法发展方向的几个问题曾文革外商投资企业法也称外国投资法,是指东道国制定的调整外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东道国关于如何利用和管理外国私人直接投资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从广义上说,一个国家的外资立法包括外国投资法、国内相关配套...  相似文献   

18.
论投资者与东道国间争端解决机制及其影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年的国际投资协定中规定的投资者与东道国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从实质看,是将此类争端解决进一步推向国际化。这种争端解决机制的国际化发展有助于强化投资者的保护,创造有利于吸引外资的投资气候,但它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对于东道国关于外资的管理、社会和环境的管理、公共资源的利用都可能产生挑战并带来深远的影响。因此,我国在设计与利用国际仲裁机制时,应注意在国家主权的行使与投资者权利保护二者间达到平衡;应积极推动此类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和完善,妥善解决各种实体与程序问题,维护投资东道国政府为维护公共利益进行管理的权利。同时,还应尽可能地健全和完善能为外国投资者所信任的当地争端解决制度,尽可能地促使投资争端在当地解决。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以条约为基础的投资仲裁案件不断涌现,过分倾向于投资者保护的国际投资仲裁制度饱受批评,发达国家积极推进国际投资协定制度改革,包括增加新条款以重新平衡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间权利义务。本文探讨国际投资协定是否有必要增设一般例外条款,如GATT第20条,允许东道国为实现保护如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等目标而豁免投资保护义务,以确保国际投资协定与国家公共政策之间的一致性。  相似文献   

20.
李沣桦 《法律科学》2015,(3):179-189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纵深推进导致国际投资争端大量产生的背景下,传统国际法上的东道国当地救济规则逐步被运用到以ICSID机制为主的投资者-东道国仲裁解决领域中。但国际投资仲裁领域中的当地救济规则在适用标准、例外规定、终局性要求等方面却突破了传统国际法的适用惯例。作为最大的资本输入发展中国家,近年来中国在外资引进上获得显著发展,因而有必要在既有双边投资条约的投资保护框架下重新审视东道国当地救济规则,寻求应对如何平衡国家主权与外国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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