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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基层检察院管辖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案件及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申诉案件;上级检察院负责受理并审查当事人不服本级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案件。但是,司法实践中,上级人民检察院经常将属于自己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交给下级检察院办理。笔者认为上级检察院不宜随意将应该由自己审查的申诉案件,交由下级院办理,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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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高检院对民行申诉案件管辖的规定,下级检察院不能受理不服上级法院生效裁判的申诉,这样容易形成基层检察院办案不饱和、省级以上检察院超负荷的状态。实践中,部分省级检察院将不服二审法院生效裁判的申诉件,指令下级或者基层检察院受理、审查,但这样又存在缺乏法律依据以及效率低下的问题。检察机关对中诉案件的级别管辖需要兼顾各方利益,既要解决基层检察院办理申诉案件不饱和的问题,又要解决省级检察院办理中诉案件超负荷的问题;既要合法,又要提高效率。为此,可以设立上下二级院的联合办案组,即在一定的条件下,二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可以借助下级检察院的力量办理不服二审法院生效裁判的申诉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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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因不服法院判决到当地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申诉,承办人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建议对该案不予立案,经科长审核、检察长批准,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常某又到上级检察院申诉,上级院也作出了不立案决定。常某对两级检察机关的决定不服,越级上访,并数次举报郑某民事行政玩忽职守、违反审判监督程序乱作为,给郑某的名誉造成了损害。事实上,郑某的遭遇在基层检察机关经常发生,如何保障检察官名誉权问题由此浮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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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句实在话,这个案子前有公安的侦查,后有法院的判决,可以说是大局已定。我就不信,你省检察院能把这个案子怎么着?”每当吉林省检察院审查起诉处的检察官们对某个已判决的案件认真审查时,总是有个别当事人表现出这种不快和不服。 “说句心里话,这个案子已经折腾了好几年,连翻了好几个‘个儿’,现在法院也判完了,怎么可能还有什么漏罪和漏犯呢?”每当该处的检察官将某个已判决的复杂案件存在的疑点向原办案单位提出时,个别原办案人总是表现出这样的委屈和困惑。 的确,人家辛辛苦苦地画好了一幅画,你却非要插手再来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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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的申诉权具有诉讼性和民主性双重属性,从这个意义上可以将申诉分为诉讼方面的申诉和非诉讼方面的申诉。诉讼方面的申诉包括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书面或者口头提出的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拘留决定;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不逮捕的处理决定;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申诉。非诉讼方面的申诉包括公民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决定;公务人员不服所在单位的纪律处分决定等申诉。笔者认为,这两个方面的申诉具有本质上的区别,诉讼方面的申诉是诉权,其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因此立法对其规定的要件和法律程序比较严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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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案件再申诉”是指纪检监察对象对其所受到的纪律处分不服提出申诉,经复议(查)复审(核)后仍然不服,继续提出申诉的情形。如何减少再申诉、降低再申诉率是新时期申诉复查实践对我们提出的新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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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 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但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被害人可以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申诉。笔者认为,被害人应有权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申诉,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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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但是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被害人可以向决定不起诉的检察院申诉。有人认为,被害人向决定不起诉的检察院申诉,办案人员很难突破对案件的认定已形成的思维定势,让他们自我纠错,本身在心理上就存在抵抗感,易敷衍对待。因此,被害人向决定不起诉的检察院申诉常被驳回,最终仍需上一级检察机关处理。笔者对上述观点不予苟同,并认为刑事诉讼法应规定被害人可以向决定不起诉的检察院申诉。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向决定不起诉的检察院申诉应得以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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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管辖“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该申诉,可由被害人提出,也可由被不起诉人提出(《刑事诉讼法》第146条之规定),以下申诉,特指被不起诉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只有被不起诉人提出的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是否实行“申诉不加重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对被不起诉人提出的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受理申诉后,不能作出加重对被不起诉人的处理决定。如果被不起诉人在申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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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增设了刑事案件被害人不服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决定,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提出申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内容。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防止不当的不起诉决定损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充分发挥作为当事人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是刑事诉讼民主化的重要体现。笔者感到.具体执行该条款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l、时效和期限问题该条款在规定被害人提出申诉或起诉的程序时,仅规定了被害人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时效,即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住日之内提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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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现场,张蕊看着眼前这个曾经爱过的男人,心中五味杂陈,这几年来,她不得不面对的这两场债务官司,都是因为这个人"检察官,请一定要帮帮我,我和李刚早在2011年就离婚了,他现在拿出两张欠条说是夫妻共同债务,这肯定是假的!现在法院要拍卖我的房子替他还债,我不服,不服!"2019年7月24日,张蕊来到广东省珠海市检察院申请检察机关对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生效判决进行监督。她的申诉涉及两笔借款,共计35万元,债主说是她的前夫李刚之前欠下的,但离婚时李刚都不曾提起,借款时间已经长达19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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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随着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和居住条件的提高,新建住宅和旧楼改造均采用了集中供热,并按照市场化要求逐步取消福利供热。2003年底,建设部等八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稳步推进城镇用热商品化、供热社会化,逐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供热新体制。”并提出“停止福利供热,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的工作原则。由于人们的思想观念还没有完全适应供热市场化的转变,各企事业单位供热费补贴发放又相差悬殊,加上供热部门的服务工作存在诸多问题,拖欠供热费的现象经常发生,因集中供热合同引发的民事纠纷也逐年上升。如红桥区法院2002年受理供热纠纷案2463件,2003年受理2841件,同比上升15.35%。同时不服人民法院判决到检察院申诉的也在增多,2002至2005年我院共受理因供热合同纠纷不服法院判决的申诉案件12起,占受理申诉案件总数的8.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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