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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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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遇有三种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他们回避。审判实践中,通常是到开庭时,才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笔者认为,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权利的时间,应在决定立案并确定承办人员后,不应待开庭时才告知。因为有的当事人对回避制度不了解,并且若当事人在开庭时申请回避的理由充分,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在开庭以前实际上已参与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这显然有悖于回避制度。因此,应在案件受理后,确定采用合议制或独任制审判,从着手接触案件伊始,就告知双方当事人审理该案的合议庭  相似文献   

2.
现行审判运行机制中强化了合议庭的功能,并在法官的配置、审判流程等方面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审判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虽然合议庭提高了办案效率,但由于需要庭长、院长层层把关,裁判文书不能及时签发。二是立案庭排期开庭,往往在开庭前几天才能将案卷送交承办人,不能确保合议庭成员庭前阅卷;另外,在案件较多时,立案庭转过来的案件,离立案时间有的相距甚长。三是当合议庭意见和庭长、院长意见不统一时,案件的审理陷入两难境地。四是强化庭审功能要求在当事人举证、质证后,法官应当当庭认证,缺少了这一环节,庭审功能就…  相似文献   

3.
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0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但长期以来,一些审判人员习惯于在当事人之间来回奔波,搞背靠背的调查、调解、谈谈劝劝,或者是反复调解无效,经合议庭评议甚至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开庭走走形式。结果是:法官两边劝,当事人冷眼看,上诉加申诉,忙得团团转。而办案效果还往往不理想。通过调查分析认为,在开庭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审判人员在庭审程序掌握上的主观随意性,导致庭审程序  相似文献   

4.
编辑同志: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前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实践中,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查阅案卷的时间有时的确需要超过七日;而有的法院因为有了上述规定并为了得到更长时限,常常以检察院正在阅卷为由迟迟不按时开庭,造成刑事案件的审理期…  相似文献   

5.
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速度,及时审结各类民事案件,是快节奏发展的市场经济对民事审判工作的必然要求.然而,从审判实践看,牵掣案件审理速度的因素甚多,其中有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当事人的举证时间无法定的期限(当然也就更谈不到逾越举证期限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随着民事案件庭审方式变革的不断深入,这个问题已经引起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的关注.从实践中看,举证无期限的主要弊端有如下几点:一、拖延审理时限.由于从一审的起诉时起直至宣判时止,当事人在其间的任何阶段均有权提交证据,因而造成当事人在举证问题上非常随意、轻率、没有紧迫  相似文献   

6.
陈鹏程 《特区法坛》2005,(6):28-28,50
人民法院实行立审分开后,案件的主审法官没有直接与当事人接触,杜绝了腐败滋生的土壤,有效地保证了法官公正办案。但由于负责立案审查的法官没有参与案件的审理,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案件,疏于审查或没有认真审查而简单地予以登记立案,造成遗漏或多列当事人等情况,导致主审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追加当事人及重新通知开庭,严重影响了审判效率,特别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为了防止刑事案件的过份迟延,不得不对刑事案件与附带民事部分分开审理,显然与设立附带民事诉讼是为了节约审判资源、降低审判成本及减少当事人讼累的立法宗旨相悖。现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立案审查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提出个人的一些粗浅的见解,以求教于同仁。  相似文献   

7.
审判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审判工作的质量、效率和效果,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从我省的情况看,审判人员的水平是逐年提高的,但也还有一部分审判人员业务水平低,办案质量不高。去年,全省审理的二审案件中,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402件,因适用法律不当而改判的1158件,分别占二审案件的6.6%和19%。开在庭审判方面,二审案件和审判监督案件很少开庭,一些依法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没有公开审判。许多审判人员习惯于重视社会调查而忽视法庭调查,把大量精力放在开庭前,先定后审,使开庭审理这一审判程序的中心环节徒具形式。如有的案件在开庭前就定了调子,不管开庭中公诉人怎么公诉,辩护人怎么辩护,最后还是那个调子。司  相似文献   

8.
熊跃敏 《法学杂志》2007,28(1):115-118
现行以审判监督权为基础的再审构造加剧了申诉难与申诉不断的体制性困扰,须以再审诉权作为重构再审程序的法理基础.基于再审诉权,法院对再审案件的审理包括立案审查与本案审理两个阶段.现行立案审查沿袭了对申诉的处理方式.以再审诉权的法理对之加以改造,需明确再审之诉的立案条件与程序;规范再审立案后的审查程序,包括审查组织、审查形式、审查期限及审查效力等.而对于再审案件的本案审理阶段,则需厘清再审的审理范围,以当事人声明不服为限;审理方式以开庭审理为主,书面审理为辅,庭审应突出再审的特点;对再审的生效裁判,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由再次提起再审之诉.  相似文献   

9.
编辑同志 :我们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 ,对当事人超过法定仲裁期限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应如何处理形成了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该受理。理由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 ,也是仲裁裁决的一种表现形式 ,法院应按民事诉讼立案审理。另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第24号司法解释的精神 ,对劳动争议案件应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 ,当事人不服的 ,才可向法院起诉 ,否则只能向…  相似文献   

10.
正庭前会议是指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过程中,为避免审理的中断或拖延,保障集中审判、快速审判,法官依职权或依控、辩双方的申请,认为有必要时,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到庭对庭审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必要沟通的庭前准备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在开庭前,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中国特色庭前会议程序的建立,打破了刑事审判程序由公诉直接过渡到审判的模式,在公诉和审判之间植入了中间程序。建立庭前会议的价值  相似文献   

11.
编辑同志: 目前,审判实践中,存在着一种不正常现象。某些一审法院的审判人员对二审法院终审裁判的案件,委托其代为宣判并代为送达判决书时,往往借故拖延,迟迟不予执行,甚至向二审法院申请复议,要求重新审理。有的竟是以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名义,  相似文献   

12.
设立举证期限并不是知识产权诉讼中特有的问题,但是这个问题确是各类民事诉讼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由于其自身的复杂性,人民法院本来就需要较长的时间进行审理,而这类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又较其他案件当事人强,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也大多为熟悉知识产权诉讼特点的律师,他们进行诉讼时策略性很强,时常会利用拖延举证的方式,拖延诉讼,以达到自己的诉讼目的。因此,设立举证期限对知识产权诉讼尤为重要。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全部证据的时间上的要求,包括提供每一份证据的期限和提交全部证据的期…  相似文献   

13.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强调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使合议庭直接听取上诉、抗诉意见,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有效发挥二审程序的审判监督作用。但是,实行二审案件公开审理,却一直是刑事审判工作的一个难点问题。长期以来,刑事二审案件的开庭比例一直不高。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二审开庭比例曾一度有所上升,但仍未有突破性的变化。从1998年开始,我院从改革审判管理机制入手,强化管理手段,优化庭审方法,将审判方式上的小改小革转化为刑事审判工作的全方位改革,从而在根本上解决了二审案件开庭难的问题。一年来,我院刑事二审开庭…  相似文献   

14.
一、审判长的法律涵义审判长是相对于合议庭而存在的,通常是指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负责组织庭审活动的审判人员。根据我国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判长不是一个固定的职称,而是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在组成合议庭时由院长或庭长临时指定其中一名审判人员担任的职务。其主要职责是在审理案件时负责组织本合议庭的审判活动及其与审判相关的事务,主要作用如下:一是在开庭时,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并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宣布案由;宣布会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  相似文献   

15.
一、片面追求“一步到庭”,缺乏必要的庭前准备 “一步到庭”这种庭审方式又叫直接开庭,即在开庭前,法官只有原告的起诉状和被告的答辩状,其他证据一概由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在庭前不同当事人及代理人接触,不进行任何庭前调查,询问取证。这种做法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形成先入为主的偏见,提高审判工作的公开性、民主性和高效性。实质上,片面追求“一步到庭”,  相似文献   

16.
《政法学刊》2019,(4):77-86
我国互联网法院普遍面临开庭时间冗长、庭审仍然处于无争点审理或者争点散漫化审理的状态、经过开庭审理后法官依然无法形成确定的心证等问题。导致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互联网法院没有重视其自身即有技术对审前程序的有效促进作用,缺乏对争点整理制度的有效运用,庭审仍然依循旧的庭审理念运行。现代庭审理论注重案件争点的确定、失权制度的落实,并要求法官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履行阐明义务及心证的公开,能够体现诉讼民主、诉讼规律和程序保障,以争点整理引领的庭审方式能够实现案件的集中审理以及突袭裁判的有效防止,并能够为互联网法院庭审制度改革提供理论支持。我国互联网法院庭审制度应在现代庭审理论的引领下,引进争点整理与失权制度、实现案件的集中审理,注重法官阐明义务的行使与心证公开,用公共理性重塑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参与权,以此达到对庭审制度革新的追求。  相似文献   

17.
李军 《山东审判》2001,(5):48-50
刑事再审案件的开庭审理,是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亦是准确、有效、及时地打击违法犯罪、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和条件所限,目前我国刑事再审案件的开庭审理尚未全面展开,有的法院尽管进行了刑事再审案件的开庭试点工作,但也仍然存在着庭审功能“虚化”的问题。本文试就影响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及  相似文献   

18.
三大诉讼制度,刑事诉讼、民事诉讼都有庭审程序和审判方式方面的规定,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具体程序。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审判程序进行的。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行政诉讼中无疑也是可行的。如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审判人员名单,  相似文献   

19.
5月5日,深圳市中级法院《严禁审判人员私下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试行。这个规定主要有五条;一是审判人员在审理或者参加审理某一具体案件时,在整个审判过程中,不准私下会见该案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审判人员不准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吃请送礼,不准参与其组织的一切非公务活动,不准假借“公务”之名接受当事人的及其代理人的旅游及参加其他活动的邀请。二是审判人员和法院其他干部、职工,不准为当事人介绍或指定律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审判人员不准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供职责以外的服务,不难以任何形式…  相似文献   

20.
民事举证期限问题研究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在诉讼进行中,当事人随时都有权提出新证据。这种随时提出证据的方式与我国诉讼证据理论的实事求是原则相吻合,与我国民事诉讼追求客观真实的目的相一致。但是,为了对新证据履行质证程序而再次开庭或多次开庭,重复诉讼程序,拖延诉讼;甚至有的当事人搞突然袭击,设法拖延诉讼,致使提高诉讼成本,降低诉讼效率,并有损法院裁判的稳定性。为此有必要总结借鉴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的有关规定,建立举证期限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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