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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在传统民法中,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一定给付(或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在债这种法律关系中有两个特定,一是当事人特定,特定的债权人与特定的债务人;一是债的内容特定,即特定的给付。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只能依赖于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既不能向债的关系之外的第三人请求给付,第三人也不对债权人负担给付义务。由此,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了一个封闭的法律关系,将与之无关的第三人排除在债之外。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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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市场经济是法律规制下的竞争经济与信用经济的有机体。提存公证在维护交易安全。预防交易风险,强化社会信用、确保民事关系和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流转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有利于及时调整债权债务关系,能减少财产损失,防止社会财富的流失,维持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确保各类经济、民事主体和行为诚实信用。一、提存公证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不集中"。没有一部详细、权威的法律规定,如前所述,提存方面的内容目前只能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中,从而无法形成一个集中且完整的提存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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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债的关系成立后,作为其环境或基础的社会情况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出现变更,致使债成立时的基础丧失或动摇,继续维持债的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法律允许不利的一方当事人变更债的内容或解除债的关系.其实质是在当事人之间实行损害均分的制度,其目的是消除债的关系中事实上的不公平状态,维持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在现代民法中,情势变更原则被公认为债法的重要原则.我国民事立法未明确规定这一原则,司法实务中也较少运用,其根源在于建国以来的一段时期内,否认商品经济的存在,实行完全的计划控制,实践中用行政手段代替法律救济解决情势变更问题,这一法律上的缺陷因商品经济发展而日益明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在我国民事法律中确立情势变更原则至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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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商品交换将导致财产所有权的移转。所有权移转的完成,意味着一个交换过程的结束和当事人在交换中追求的经济目的的实现。那么,所有权从何时起发生移转,换言之,从何时开始一方当事人(原所有人)丧失其对财产的所有权,而另一方当事人成为财产的新所有人,这是直接关系到交换当事人的权益和商品交换秩序的重要问题。交换,作为交换当事人自愿的、协商一致的产物,需要借助于合同的形式实现,因此,所有权的移转方式和时间,一般应由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来确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权移转问题完全是当事人“私人意思自治”的领域,从稳定交换的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出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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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确认债权是指人民法院经审判确认或仲裁机关经仲裁确认并发生法律效力之债权。对一般债权的转让,法律已有明确规定,但对司法确认债权的转让问题,仍存在争议,我们有必要做进一步的探讨。一、一般债权与可强制执行债权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性民事法律关系①,不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均可引起债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债权为请求特定当事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权利人欲实现其利益,必须借助于义务人的行为。权利人只能向特定之人主张权利,当权利人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司法手段获得保护。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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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物清偿”的概念及使用条件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该规定体现了债的全面、实际履行原则,即立法要求债务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债的标的全面履行自己所负的义务,不得用其他的物或金钱来代替.但是,当债的全面、实际履行在客观上已不可能,或者对债权人已无意义,或者在经济上很不合理、大大超过原来的价值时,则可以使用“代物清偿”的办法.所谓“代物清偿”,又称“替代清偿”或“代物履行”,是指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债务人以他种之物代替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之物,向债权人为给付.使用“代物清偿”应符合以下条件:1.要有旧债(按合同约定或依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先行设立.这是使用“代物清偿”的前提.2.新债(对原特定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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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履行经济合同罪立法的必要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商品交换法律形式的经济合同基本成为全国千百万家从事农业、工业和第三产业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生产和经营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已占重要地位.法人同法人、法人同个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依照经济合同而确立的法律关系,规范着经济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这些合同能否履行,决定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关系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前途和命运.从这个意义上讲,没有经济合同的履行,就没有稳定的经济秩序,也不可能有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正常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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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之债法律冲突及其传统的调整方法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用以建立债的关系的重要手段之一,合同之债就是指因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涉外合同之债是基于涉外合同而产生的,这类合同的主体通常是具有不同国籍的当事人,或其住所、营业所位于不同的国家,合同的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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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问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广义的债的变更系指债的主体、内容和客体的变化。本文是在广义上使用债的变更的概念。作为主债的变更对从债之担保责任的影响如何,本文就此略抒管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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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关系无因性之否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票据法赋予票据关系以无因性,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也是票据信用功效发挥的前提。但是,票据关系无因性一旦被用作割断与票据基础关系联系的手段,或遮盖无实质性权利存在的地位及达到其他非法目的时,将导致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和社会利益受损。而票据关系有因性又会破坏票据的交易安全,严重影响票据信用,而且使票据效力及其基础异化。有鉴于此,为保障票据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和法律正义价值的实现,并且达致票据流通性与安全性之间的和谐,应从一开始就在绝对维护票据关系无因性的制度中,注入票据关系无因性否认之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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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晓哲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1999,(5):71-74
债之相对性是支持债法独立存在的一个基本原则,然而近世民法的发展中,债的效力呈现扩张的趋势,债之相对性也出现一些例外。本文主要对这些突破债之相对性的情形作一番描述,并将第三人侵害债权作为典型的个案来彰显这一问题。本文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略去了构成要件、行为样态、责任后果的论述,而将焦点集中在债权应否具有和为什么具有不可侵性。最后本文对民法原则与例外的关系提出一点看法。 一、债之相对性及其突破(一)债之效力与债之相对性一般而言,债一经成立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拘束力。罗马法法谚形象地称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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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此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合同是确立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这种行为由法律调整,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