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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首次提出了“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并对原则、范围、阶段、流程等进行了规定,使人民调解介入民事诉讼的途径方式进一步得到规范,作用发挥得到了拓展。一、“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制度的建立长宁区早在2003年6月6日率先建立了上海市第一家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法院设立了全国第一家专业化人民调解机构———区联调委人民调解窗口,开展“在法官主导下诉讼调解适度社会化”探索和实践,并取得成功,其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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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法院在完善非讼纠纷解决机制与司法权的对接方面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委托人民调解制度在案件分流、缓解审判压力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效果。据统计,2008年,上海市奉贤区法院委托人民调解民事案件1850件,调解达成协议的643件,经调解后自动撤诉的842件,调解成功率高达80.27%。此外,婚姻家庭、一般财产权属纠纷案件也有一定程度下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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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22日,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杭州市人民调解条例》新闻发布会。受吴爱英部长的委托,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副司长姜爱东、处长李冰应邀出席会议,对《杭州市人民调解条例》的颁布表示热烈的祝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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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措施”推动诉调对接工作规范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山东省济宁市司法局通过不断强化五项措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自身作用,推进诉调对接工作开展,节约了大量司法资源,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截至目前,全市法院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612件,成功达成人民调解协议564件,其中涉及家庭财产继承纠纷占75%;买卖、借贷等合同纠纷占2%;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占2%;其他纠纷占21%,履行率为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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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调解若干问题研究——对四个基层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初步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商研究》2008,(1)
委托调解是我国法院为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而创设的一种新的调解方式。委托调解的性质应当依法院介入调解活动的程度而定;委托调解的范围一般宜限定为简单的民事案件;委托调解应当遵循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原则、及时原则和保密原则。为了规范委托调解的实施,实行委托调解的法院还需要制订有关委托调解的程序规则。法院附设的人民调解作为委托调解的常规方式应当积极推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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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诸多新情况、新特点,矛盾纠纷的多发性、复杂性和群体性使矛盾纠纷的化解难度越来越大,单一的调解制度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本文通过分析对比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优势与不足,找到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之间的互补性。并针对我国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功能优势及其存在的弊端,通过建立:"诉前引导"对接机制、"诉中委托、参与调解"对接机制、诉后联动对接机制、联合调解机制以及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机制,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制度优化及资源整合,进一步发挥其功能优势,实现功能互补、资源共享,达到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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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中的人民调解与诉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民调解是除诉讼之外的最主要的纠纷解决方式。人民调解的存在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诉讼在某类纠纷解决上的局限性。通过人民调解与诉讼在成本、功能上的比较,可以看到人民调解不仅能够适应和生存于现代社会,而且与公力救济共同形成了相互竞争、替代补充和弥补局限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的改革和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不可或缺的资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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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于民主革命时期的我国人民调解制度,所以被世界誉为“东方经验”,是因为它能使民间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或多方自愿达成并遵守、履行和解协议——人民调解协议。然而,人民调解协议有无法律效力?换言之,当事人对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是自愿遵守和履行(不愿意可随意翻悔)呢,还是必须遵守和履行(无效的除外)?这一人民调解制度之基本问题,迄今仍处在争论之中。有的同志认为,人民调解协议不应具有法律效力;另一些同志则认为,人民调解协议应具有法律效力。这两种观点概括起来,就是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之争。由于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认识不同,尽管争论双方都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人民调解协议的意义,但各自的观点却是截然相反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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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曾有"东方经验"的美誉,近年解决纠纷比重的下降,引发了学界关于人民调解的诸多讨论。考察改革开放以来乡村人民调解的诸支撑条件,我们可以发现乡村人民调解面临着调解干部的强制权力被削弱、调解经费得不到保障、大集体时代形成的乡村精英再生产机制失效,以及中国乡村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过程中当事人、纠纷和群众发生新的变化等诸多深层次的挑战,《人民调解法》的制度设计虽存在一定隐忧,但其对社会转型过程中人民调解遭遇到的问题的回应总体上是到位的,在新的历史背景下为人民调解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制度支撑,为人民调解的复兴创造了条件,但国家主导的一系列强制性制度变迁和各地的实践已在某种意义上改变了人民调解群众性、民间性和自治性的性质,按照公共产品的定位重新安排人民调解的各项制度是人民调解发展的现实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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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为维护全疆社区稳定做出了突出贡献。全区各地对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机衔接进行了大胆的探索与尝试,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我区人民调解工作也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其中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偏低一直是阻碍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因素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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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基层人民调解员,我深深地感受到,与26年前相比,如今的矛盾纠纷要更复杂、更多样,新时代对人民调解工作有了新要求。总结步人新时代以来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和体会,我认为,要做好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一定要把握好以下三个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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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7年7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房山法院”)在对外委派调解、委托调解的基础上,与房山区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中心共同创制了以法官全程指导调解机制、人民调解程序与司法确认程序无缝对接机制、“一站式”办理便捷通道机制为主要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一站式”司法确认工作机制。该机制在为当事人方便快捷解决纠纷提供了一条具有法律保障新途径的同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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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一直都是公安专业领域的词语,在法学研究领域很少被研究,甚至对于治安案件的界定也出现许多不同的版本。本文首先通过比较七种对治安案件的表述,在分析论述的基础上,把握了治安案件概念的核心,从而对其界定。其次,对"未成年人"这一法律概念进行界定。最后,本文通过调查和查阅资料,对未成年人治安案件的现状进行了摸底,通过查阅了大量关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研究报告,分析出未成年人治安案件的现状,并进一步对现状进行论述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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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调解可追溯到西周时期,是一种源远流长的纠纷解决方式。调解制度经过数千年的发展,至今已经成为除诉讼制度之外最常用的纠纷解决机制。2010年8月,《人民调解法》颁布。它在组织模式、人员选派、程序规范、协议效力等方面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是对人民调解制度80多年来的历史经验的总结,是人民调解制度史上的飞跃。然而任何一部新法都会存在不完善的地方,该法在人、财、物的保障和诉调对接机制等方面尚存在一定的缺陷。完善《人民调解法》,更好地发挥它在新时期的重要作用,任重而道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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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是个复杂的构成体,它表面上是对个别纠纷的解决,实质上是对社会关系的一次重新梳理。每个纠纷的解决都不是我们表面上所看上去的那么简单,有众多因素在背后影响着人民调解的进行。我们重点从关系/事件的分析角度入手,找出其背后的影响因素和行动策略,进而为人民调解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