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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1):134-136
【正】2013年第2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24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京政发[2013]26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项目征地涉及缴纳或者减免耕地占用税的,在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以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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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09,(3)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已经2008年12月31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主席马飚二○○九年一月六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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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18)
<正>(2015年8月14日)沪府发〔2015〕4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为:各区每平方米46元,崇明县每平方米33元.占用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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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1)
<正>东府[2015]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按规定缴纳契税。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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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8,(9)
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渝府发[2008]4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大耕地保护和管理力度,充分发挥税收对耕地利用的调节作用,根据《条例》和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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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08,(8):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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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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