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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理商业贿赂中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如何界定商业贿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1月15日公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该规定主要是从反不正当竞争的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制定的,规定的范围比较窄,表现形式比较简单,已经不适应当前治理商业贿赂形势的需要。笔者认为,商业贿赂应当是指各种经济成分的市场主体为了在商业竞争中获得竞争优势或者实现交易目的,采取违反平等、公平和诚信等市场竞争法则的各种不正当手段,贿赂交易相对人或者与交易相对人有密切关系的人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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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贿赂犯罪之刑事立法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虽然有关民事的法律、法规比较明确地对商业贿赂的概念作出界定,但是,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独立的商业贿赂犯罪罪名,商业贿赂犯罪并非刑法意义上的法律术语。鉴于现行刑法对在工商经营活动中,发生在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之间和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与政府机关之间的商业贿赂行为有了较为系统的刑法罪名进行规制,故没有必要另外单独设立商业贿赂罪,应扩大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将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纳入商业贿赂的犯罪主体范围;扩大商业贿赂犯罪的内容,即将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纳入商业贿赂的内容;提高行贿犯罪的法定刑,降低行贿犯罪的入罪门槛;扩大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必要的时候可以制定专门的反贿赂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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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为了获取交易机会、谋取商业利益,故意采取财物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涉及到社会生活各行各业,具有人员众多、利益共享的特点,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检察机关要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责,做到“四个实”,即调查研究摸实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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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一直将“财物”严格限定在金钱和物品的范围之内,但因过于狭窄而不利于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实际需要;财务以外的其他物质利益与非物质利益同样可以体现贿赂中的非法对价关系,与金钱贿赂行为在本质和社会危害性上并无区别;同时,将财务以外的其他物质利益与非物质利益纳入刑法的调整范畴,既有利于法律体系之间的协调,也有利于与国际刑事法律的接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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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行为法律研究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以财物或其它手段贿赂有关单位或个人以促成交易 ,排挤竞争对手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回扣是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通过对商业贿赂与折扣、佣金、附赠等行为的比较 ,以及对商业贿赂如何适用民事责任问题的提出 ,说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目前适用过程中还需要不断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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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罪不是刑法规定的一个罪名,而是贿赂犯罪在商业领域的表现形式,即商业领域的贿赂犯罪。广义的商业贿赂犯罪,是指在商业活动、经济往来及国家工作人员在对经济活动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行贿、受贿、介绍贿赂的犯罪行为。它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总局禁止商业贿赂条例》所说的狭义的商业贿赂有所区别,后者是指发生在商业经营过程中平等主体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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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在商业活动中发生的贿赂行为均是商业贿赂行为,国家工作人员也是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时,关键在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从事公务"所具有的国家公权力的特征。由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范围过窄,对于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集体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商业贿赂行为不能适用刑法,为此,刑法修正案(六)拓展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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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扣的法律概念和特征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之前,“贿赂”一词除与构成犯罪的贿赂以及构成违反党纪政纪的贿赂相关外,基本上不用于表达经济交往中构成违法行为的贿赂,而回扣实际上成为商业贿赂的代名词,即现在所谓的“商业贿赂”在当时基本上都是由极为笼统的回扣进行表述的,致使回扣的内涵模糊,外延不清楚。饭不正当竞争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的经验,对回扣作出了规定,并明确划分了回扣与折扣、佣金的界限。但是,人们对回扣的理解和认识的误区远末消除,有人把回扣与商业贿赂划等号,认为商业贿赂就是抬回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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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在一国范围内存在,还发生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对公平、自由的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我国当前的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已经发挥一定作用,但是仍然存在其需要完善和修正的地方,如法律界定不明确,责任体系不完善等。借鉴美国、德国、日本以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于反商业贿赂的立法实践,笔者从三方面来完善我国的治理商业贿赂法律体系,一是明确商业贿赂的法律界定,扩大其范围;二是增加对附赠式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制;三是完善法律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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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为受贿犯罪的客观要件之一,《刑法修正案(六)》修改了《刑法》第163条第二款,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在经济活动中收受回扣、手续费的商业贿赂行为中增加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要素,至此商业贿赂犯罪中所涉及的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均要求行为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然而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何理解,一直是较为复杂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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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并非所有的商业贿赂行为都构成商业贿赂犯罪。我国刑法对商业贿赂犯罪化做了规定,也在通过修正案和立法解释在探索中不断调整,本文就如何完善我国商业贿赂的刑法规定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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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本文所指的商业贿赂犯罪是指发生在商品购销过程中的犯罪。商业贿赂犯罪是一种新型经济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1979年刑法典尚未对此做出专门规定。1993年9月2日,立法机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中将商业贿赂做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予以禁止,并且在该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首次将商业贿赂行为予以刑事否定评价。1995年2月28日立法机关通过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9条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职工受贿罪,作为商业贿赂内容之一,单行刑事法律首次予以规定,但这并不能完全涵括商业贿赂。因此,研究商业贿赂的特点和商业贿赂犯罪的构成,为刑事立法提供理论根据,为刑事司法准确、合法、及时地打击日益猖撅的商业贿赂犯罪,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都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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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犯罪是刑法对向犯的重要表现形式,对向犯的行为特点、存在基础以及预防措施都对深入了解和预防商业贿赂犯罪有着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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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犯罪.是对发生在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中发生的贿赂犯罪的一种概括性称谓。作为一种最常见、危害最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贿赂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健康肌体的腐蚀显而易见。它违反价值规律.背离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交易透明度,败坏社会道德风气.增加社会和民众经济负担。成为孳生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的温床。因此.打击商业贿赂成为整治经济领域犯罪的重要任务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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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条扩大了原刑法第163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刑法第163条得到修正后,该条的罪名应该确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本罪是商业贿赂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罪的行为方式根据立法可以分为索取型、非法收受型、私吞回扣、手续费型三种类型。现行刑法将本罪的行为对象规定为"财物",缩小了刑法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为了与国际社会保持一致、为了协调国内法、为了应对日益加剧的商业贿赂犯罪严峻形势,立法应该将本罪的行为对象规定为"不正当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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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本文指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和复杂性,使商业贿赂的规范很不健全。商业贿赂行为在概念、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只有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在不同部门法的共同作用下才能有效控制商业贿赂行为的蔓延之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