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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论受贿罪中“贿赂”的涵义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贿赂是指“用来买通别人的财物”①。结合这一解释,可以认为通常所说的贿赂具有两个特征:其一,它是一种财物;其二,是用来买通他人的。关于贿赂的范围,自1979年《刑法》颁布以来就有不同认识,进行归纳大致有3种主要的观点②:(1)财物说。此说认为,贿赂应限定为金钱和物品,即财物。(2)物质利益说。此说认为,贿赂是指财物以及诸如设定债权、免除债务、提供劳务或担保、降低贷款利息、提供住房等可以用金钱计算的物质利益。(3)利益说。又称需要说。此说认为,贿赂应指财物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相似文献   

2.
从理论上讲,贿赂的范围应采物质利益说。考虑到刑法的谦抑性,“性贿赂”不应列入贿赂的范围,加强刑事法律的上游立法才是遏制“性贿赂”的根本所在。然而,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规定地非常明确,贿赂只能是“财物”,无论如何扩大解释,也不能将其他物质利益包括其内。所以,目前而言,我国刑法中的贿赂是指行贿人自愿交付或被迫提供给受贿人的,从而换取受贿人以其职务行为为其谋取利益的财物。  相似文献   

3.
贿赂罪的贿赂包括金钱、物品及其它财产性权益,在理论上无争议。但对贿赂是否包括非物质利益,意见颇不一致。有的人认为,贿赂不包括非物质利益,如李文燕同志认为,“贿赂”不包括其他“不正当利益”(载《法学》八七年第四期、以下简称《李文》)。有的人认为贿赂应该包括非物质利益。对这个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看法,并就教于大家。一、贿赂应该包括非物质利益。主要理由有:  相似文献   

4.
刑法解释与贿赂内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通过一则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能否认定为受贿罪的疑难案例,引出对贿赂内容的讨论,即刑法意义上的"贿赂",是仅限于金钱与物品,还是包括金钱、物品以及其他物质性利益,抑或是一切能够满足人需要的利益,包括物质性利益和非物质性利益.  相似文献   

5.
论商业贿赂犯罪之刑事立法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虽然有关民事的法律、法规比较明确地对商业贿赂的概念作出界定,但是,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独立的商业贿赂犯罪罪名,商业贿赂犯罪并非刑法意义上的法律术语。鉴于现行刑法对在工商经营活动中,发生在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之间和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与政府机关之间的商业贿赂行为有了较为系统的刑法罪名进行规制,故没有必要另外单独设立商业贿赂罪,应扩大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将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纳入商业贿赂的犯罪主体范围;扩大商业贿赂犯罪的内容,即将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纳入商业贿赂的内容;提高行贿犯罪的法定刑,降低行贿犯罪的入罪门槛;扩大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必要的时候可以制定专门的反贿赂法。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贿赂犯罪的立法有新的发展和突破,但也还有一些问题规定得不够明确.下面谈谈自己的一些理解.一、贿赂范围扩大我国刑法185条对贿赂的范围规定得不够明确,曾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论较大,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财产以外的其他利益能否成为贿赂的范畴.有的认为财产以外的其他利益属于贿赂的范畴.有的认为其他利益不属于贿赂的范畴.1988年1月21日公布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补充规定(下简称补充规定)明确规定贿赂为财产,从而在司法实践中结束长期的争论,统一了对贿赂范围的认识.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除了财产贿赂外,采取其它不正当手段贿赂的现象日益严重.如辽源市军政招待所女经理徐淑清,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自1989年以来,利用招待所、酒店等场  相似文献   

7.
成韵 《检察风云》2013,(21):8-10
所谓性贿赂,顾名思义,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要求他人提供性服务,或者接受他人提供性服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或行为人或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性服务的特殊贿赂行为。在目前,《刑法》关于贿赂范围的规定都明确提到了贿赂的内容仅限定于“财物”,按照罪刑法定原则,非物质利益(包括性服务)就不属于贿赂的范围。  相似文献   

8.
解读一:医院工作人员采购药品收取回扣将追究刑事责任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意味着发生在医疗机构的药品、器械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收取药品回扣、赞助费、新药推荐费等,数额较大的,也将以商业贿赂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扩大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将对公司、企业以外的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权钱交易”、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给予刑法惩处的震慑。(第7条)解读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违规挪用资金将受刑法处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  相似文献   

9.
关于完善惩治贿赂犯罪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关于完善惩治贿赂犯罪的立法思考●邹日强一、“贿赂”的标的不应只限定为财物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贿赂的标的只限于“财物”,即具有实物形式的金钱和物品,意味着取得非财物的其他不正当利益,不构成受贿罪。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用财物或者...  相似文献   

10.
传统的贿赂犯罪多为直接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直接索取他人财物,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贿赂犯罪也逐呈现出新的特点:一是摆脱了以往直接给予财物的方式,采用其他变相的形式,以各种合法的形式来掩盖贿赂犯罪权钱交易的本质;二是在贿赂的过程中,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已经逐渐由物质性利益向财产性利益转变,甚至向非物质性利益转变。那么,这种财产性利益,或者非物质性利益是否真能够成为我国刑法上所说的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本文认为在现行立法和司法背景下,贿赂犯罪中的"财物"的范围不宜扩大至非物质性利益,但也不应当仅仅限制在钱财和物资的范围内。  相似文献   

11.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反腐败力度的不断加强,实践中贿赂案件的贿赂形式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典型的赤裸裸的金钱贿赂逐渐减少,而不能直接用金钱计算的实物、精神享受型贿赂越来越多。因刑法对金钱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理论与实践中争议不大,但对新形式的贿赂犯罪因法律固有的滞后性,其规定尚存不完善之处,对如何认定数额争议则较大。本文试提出用"即时期待付出利益"来分析认定贿赂犯罪中的香烟卡贿赂数额。  相似文献   

12.
“财产性利益”型贿赂相关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有关财产性利益能够成为商业贿赂犯罪对象的解释内容有必要进行比较系统、深入的评析和阐明,分析这种扩张解释的妥当性,释清人们对于其是否属于类推解释的疑问。财产性利益的基本特征包括:必须是金钱、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必须和一定的财产价值相联系;必须能以金钱计算其价值;必须是行贿者以付出相应的财物所取得。  相似文献   

13.
“性贿赂”入罪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刘正祥 《政法学刊》2009,26(1):15-19
近些年来,权色交易现象渐有猖獗蔓延之势,正日益严重地腐蚀着国家的机体并毒害着社会的风气。但是,目前我国刑法尚未明确规定性贿赂的治罪条款。刑法仅将贿赂的内容限定为财物.也即物质性利益,而对以非物质利益的行贿与受贿留下了刑罚的死角,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相似文献   

14.
最近,商业贿赂犯罪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对商业贿赂犯罪规定尚不完善,在立法和实践上还有一些问题有待明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 (六)草案,拟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与现行刑法相比,毫无疑问将加大对贿赂犯罪的惩治力度。就惩  相似文献   

15.
贿赂犯罪慎改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修改贿赂犯罪刑法规范应当慎重。不宜将贿赂犯罪的对象要件修改为“财产性利益”。应当充分运用刑法解释方法,从现行刑法分则的“财物”概念中发掘动态内容。有必要在保留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基础上,通过刑法解释发挥其规范性功能,化解相关适用性障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件设置具有合理性,应在捋清刑法条文关系与全面理解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明确不正当利益的内涵,而非直接取消或者修改现有规定。必须在用足现有法律规范的基础上,根据惩治腐败的现实需要增设影响力交易罪,避免贿赂犯罪刑法条文交错的进一步加深。  相似文献   

16.
谈对非物质利益贿赂的定罪量刑●吴孙谢心刚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受贿罪和行贿罪所指的“贿赂”仅仅是“财物”即物质性利益,并且该财物须被受贿人实际非法占有。非物质利益不是贿赂的内容。而实践中,以非物质利益行贿、受贿的现象却大量存在,例如出资“考察”和玩乐、帮...  相似文献   

17.
于宁 《天津检察》2009,(2):36-36
一、商业贿赂中“利益”的表现形式 “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7条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这一解释将贿赂内容扩大到可用货币衡量价值的一切财产性利益。与财产性利益相对应的,是非财产性利益。随着国家对商业贿赂整治力度的加大,行贿、受贿双方规避打击的手段也在日益翻新,贿赂方式的非财产化逐渐呈现扩大趋势。非财产性利益是指不可以用货币衡量的,能满足受贿人各种物质与精神上需要的一切不正当好处。  相似文献   

18.
梁艳 《法制与社会》2010,(34):344-344,346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贿赂手段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我国现行刑法并未将非财产性利益贿赂规定为犯罪,助长了以非财产性利益为犯罪对象的贿赂方式,制约了反腐败的进程。因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符合贿赂犯罪的本质,有非常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扩展贿赂犯罪的对象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19.
在现阶段,贿赂已由原有的“财物”形式增加了其他两种新形式,即非财产性利益和财产性利益.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发展,我国《刑法》在“财物”之外,已逐渐将财产性利益认定为贿赂形式,但是,对于非财产性利益,法律却仍没有任何规制.本文主要介绍了相关理论争议,并分析了非财产性利益纳入贿赂犯罪对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20.
"贿赂"范围的比较研究与新探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高艳东 《河北法学》2004,22(2):45-47
在外国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上,"贿赂"的范围一般不仅仅限于财物,而基本上对贿赂进行扩大性理解和适用。就我国而言,如果将"贿赂"作不加任何限制的宽泛性理解则不符我国刑法理念;"财物"不仅应包括财产性利益,也应包括一部分非财产性利益;对"贿赂"的具体判定应以受贿人为依据;同时,对刑法第385条和第387条所言的"财物",必须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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