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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超低价买卖房屋”、“妻儿挂名领薪”、“情妇收钱官员办事”等10种新型受贿方或,冷起l蚺八法律的惩治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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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将受贿的主体扩展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然而.这一修订并未解决医疗回扣是否应当以受贿论处的问题。有消息称,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和反贪总局以共同研究起草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具体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正等待出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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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国祥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10(5):112-117
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高”《意见》),该意见对于目前司法实践中新出现的受贿罪类型作出了界定,解决了许多法律适用问题,其重要性毋庸置疑。然而,对于“两高”《意见》规定中的具体内容如何适用,以及是否有进一步完善的问题值得研究。本期特组织以下几篇文章,就有关“两高”《意见》中的法律适用和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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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8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两高意见”),解决了实践中的司法标准不统一问题。此次制定的“两高意见”虽然不可能将实践中遇到的受贿形式全部包括,但将现实中经常遇到的主要问题都包括进来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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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就某些特殊形式的受贿犯罪进行了解释,现笔者就该《意见》涉及到和未涉及到的几种特殊形式的受贿犯罪发表个人己见,与大家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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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干股是贿赂犯罪中常见的一种情形,如何认定这类案件中的受贿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作了原则性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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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2年7月,"特定关系人"入罪正好5年。"特定关系人"犯罪呈现出怎样的特点和发展新趋势?相关法律条文如何在碰撞中收紧藩篱?"特定关系人"这一名词作为法律概念走进公众视野已近5年时间。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10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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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8):23-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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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2):18-20
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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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对新形式的受贿犯罪进行了规定,其中将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犯罪规定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本文试就如何运用《意见》认定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受贿犯罪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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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首次将“特定关系人”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纳入到受贿犯罪主体范畴。如何正确理解和认定特定关系人成为我们面临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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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8条规定: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该条规定的后半段实际上就是解决收受信用卡如何认定受贿数额的问题,由于现在我国信用卡市场的复杂性,该条规定并不完备,实践中的一些问题还需要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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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7月8日印发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我们发现,徐国相受贿案,除了过节收受礼金等常态的受贿形式外,其借集资分红之名受贿、借舅舅送外甥婚房名义受贿等非常态受贿方式,和《意见》规定的几种受贿方式并非一样,或者说并非完全一样。这说明,一个司法解释,不可能穷尽所有的受贿类型。受贿形态总是在不断发展变化,需要司法机关在防治腐败犯罪的过程中,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拿出新对策。当然,徐国相借集资分红之名受贿也好,借舅舅送外甥婚房名义受贿也好,都难掩其权钱交易的实质。只要抓住权钱交易这个受贿的实质,任何受贿犯罪新花样都逃脱不了刑罚制裁。徐国相被判刑,就是一个鲜活的例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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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的问题,在理论上就是我们常说的“离职后受贿”,即事后受贿。国家工作人员事先实施某种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时,没有受贿的故意,离职后明知他人交付的财物是对自己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而予以收受的(离职后受财),是否成立受贿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给予了肯定回答,这样的规定增强了实践中对事后受贿行为的认定。在此,笔者对于《意见》中涉及的“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的事后受贿问题提出自己的几点见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