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就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属性.理论界至今存在很大争议。很大程度上是就代位求偿权是否为债权让与而产生争议。海商法第25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这一规定似乎将代位求偿权视为一种债权让与。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2.
重复保险下,已赔付保险人享有分摊请求权的,可以就实际支付保险赔偿金额超出自己份额的部分,在其他保险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已赔付保险人行使分摊请求权,相应地享有被保险人的权利。其他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抗辩,可以向已赔付保险人主张。财产保险合同约定合同以外第三人为被保险人,保险人未证明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第三人请求保险人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似文献   

3.
论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名义和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约定,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遭受与航海有关的海上风险和意外事故所发生的毁损、灭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赔偿责任,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协议。在保险实务中,保险标的的损失常常是由于第三人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取得保险赔偿后,应该将他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过失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此即为通常所说的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被世界各国法律所承认。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  相似文献   

4.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也称代位追索权,是指保险人在按照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赔付了被保险人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以后,得在其赔偿金额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害的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保险人赔偿了被保险人投保利益的损失后,向造成损害的第三人进行追偿的权利。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就其性质而言,与债权法中的代位权有着较深的渊源关系.当保险标的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时,如果事故是由第三人的行为所致,则被保险人可因第三人的侵权或违约行为,向其提出赔偿请求,如被保险人已从保险人处取得  相似文献   

5.
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人代位追偿权与被保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时的行使方式和程序方面并没有作明确规定。在这方面,当下的保险法理论和域外实务中大致采用两种做法:一种是不承认保险人代位权与被保险人求偿权的竞合关系,在被保险人获得足额补偿之前不允许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另一种是承认保险代位权与求偿权的竞合,但对代位追偿所得又分别实行包括"比例分配"和"被保险人优先分配"在内的4种分配方式。应当在肯定两种相列竞合的情况下,对于足额保险可采用比例分配的方式;在不足额保险中,比例分配规则的逻辑前提是保险合同中对不足额保险约定了比例分摊的条款,如果保险合同对不足额保险是采用"比例赔偿"之外的"第一危险赔偿"方法,则对追偿所得的分配就应当改而采用"被保险人优先"的分配方式。  相似文献   

6.
一、保险人代位权与被保险人求偿权的冲突 保险人代位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代位权源于被保险人自身对第三者享有的权利,保险人只是在其给付的保险金额范围内代位取得了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的全部或部分请...  相似文献   

7.
刘鹏举 《山东审判》2004,20(4):77-79
一、保险代位权与保险金扣除权的性质 所谓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 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 的求偿权的权利。而保险金扣除权则是指在被保险人 已经从第三人处获得损害赔偿后,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人已取得的赔偿金 额。  相似文献   

8.
从债法的角度来讲,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其实质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在当事人之间的移转。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基础权利是被保险人对实施损害行为的第三人所拥有的依法追偿的请求权。其所解决的就是如何使履行赔付义务的保险人从得到赔付的被保险人处取得赔偿请求权。各国的《保险法》之中都对此做出了规定。  相似文献   

9.
谈谈保险人参预权张建军所谓保险人参预权,是指责任保险的保险人依法享有为维护自身利益,当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赔偿时,可以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活动进行控制和干预的权利。这是基于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以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这种特定情况...  相似文献   

10.
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不适用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从实施致害行为的第三者处获得侵权赔偿后,仍然可以向保险人主张保险理赔,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经获得侵权赔偿为由拒绝履行保险理赔责任。  相似文献   

11.
保险代位求偿权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求偿权利。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是普通法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最早以成文法形式将保险代位求偿权规定下来的是1906年的英国《海上保险法》,该法第79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赔付保险标的全损之后,不  相似文献   

12.
中国保监会2007年批准颁布的《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规定,当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时,保险人享有30%的保险金扣减权(该30%为绝对免赔率)。这一规定至少在保险金扣减权的法定要件、代位追偿权行使的前提条件、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以及保险制度的风险转移规则等四个方面存在不合法和不合理之处,因而需要在对相关条款进行检讨的基础上对保险人的保险金扣减条款提出相应的修改方案。  相似文献   

13.
我国<保险法>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进行了规定,但由于其表述尚欠明确、全面,在司法实务中引发了相应争议,故特此对其进行研究,以求完善. 一、代位求偿的权利范围 我国<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  相似文献   

14.
张存美 《法制与社会》2010,(15):101-102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了新保险法,新法第65条对原保险法第50条中的责任保险做了较大修改。修改后的保险法赋予责任保险第三人对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请求权,为平衡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三者之间的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5.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理基础.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法律体现。如果被保险人已从保险人处取得了保险赔偿权,则其应将向第三人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  相似文献   

16.
王乐宇 《法学论坛》2007,22(5):50-54
保险代位求偿权虽然为保险人的一项法定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其行使该权利不受任何限制.首先,保险人因为弃权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权利受到一定限制及至丧失该权利;第二,第三人可依法定事由或约定事由向保险人行使抗辩权;第三,对第三人加以限定会使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受限;第四,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不绝对排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最后,被保险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优先于保险人受偿.  相似文献   

17.
第三人(受害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的范围与向被保险人(加害人)请求赔偿时的范围是不同的。如果受害第三人选择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这时应该依照民法有关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如果受害人选择行使直接请求权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则要依照交强险法有关赔偿范围的规定。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必须立足于该保险的社会目的,合理地予以确定。我国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险赔偿范围的规定上不太完善,需要予以改进。首先,我国将财产损害纳入强制保险有强制过度之嫌,应该去除;其次,强制责任保险限额的分配不合理,应该提高医疗费用赔偿的限额。  相似文献   

18.
保险代位权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保险代位权是财产保险的一项基本制度 ,其宗旨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 ,以确保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充分补偿。保险人应在保险补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对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享有优先受偿权。为充分发挥保险代位权的功能 ,应尽快完善我国的保险立法。  相似文献   

19.
案 情  某波纹器厂有凌志牌进口(免税)轿车一辆,于1993年报关入境,1995年7月办理机动车行驶证。波纹器厂于1995年9月起每年都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均为63万元。1999年的保险单中附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波纹器厂表示同意按该条款规定投保。该条款第19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  相似文献   

20.
海上保险大多是定值保险,在保险标的价格大幅度上涨的情形下,保险赔偿往往是不充分的;同时,在海商法领域,民法中的全部赔偿原则并不适用,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等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因此,对被保险人负有责任的第三人的赔偿数额经常不足,从而导致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未受保险赔偿部分的请求权都无法得以满足。在此种情况下,是应当优先保证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实现,还是被保险人未得到保险赔偿部分的损失应首先得到赔偿?抑或按比例受偿?这个问题充满争议。根据MIA 1906规定,在足额保险的情形下,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优先;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形下,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应按比例分摊第三人的赔偿额。对这一结论进行深刻反思,并指出代位求偿权不同于一般的债权转让,依据债权平等的一般民法原理解决这一难题是不妥的,只有根据代位求偿权的立法目的才能妥善解决这一难题,同时基于对中国法的客观解释得出"被保险人优先"的结论。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