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判的,具备休庭间隔的时间条件,应当而且可能完成判决书的制作工作,故法律要求“立即送达”。所谓“立即”,紧接着宣告判决,就要把判  相似文献   

2.
宣告的含义乃是宣布,多用于重大事件的公开并告诉大家宣告成立或者宣告结束。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由此可知,民事判决不...  相似文献   

3.
来信编辑同志: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案件的宣判,一律要公开进行。对这一条规定,应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怎样做才是合法的? 北京崔平复信崔平同志: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究竟什么是公开宣判呢? 首先,公开宣判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继续,是整个审判活动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  相似文献   

4.
近几年来,各地法院全面展开了以强化庭审功能为核心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通过加强举证指导工作,落实当事人举证责任,推行直接开庭,引导当事人在庭上举证、质证,法官当庭认证,较好地发挥了独任审判员和合议庭的作用,加快了办案节奏,保证了案件质量。与此同时,由于认识上的偏差,法院内部存在着“审”与“判”相分离的现象,加上长期以来审判人员主观上的依赖心理,案件开庭结束时,一般不能当庭宣判,仍需经过一系列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内部通案”,最终由“长字号”来定案。因而,在直接开庭率大大提高的同时,当庭结案率相对较低,…  相似文献   

5.
缪佳  刘宸珲 《特区法坛》2002,(70):25-25,28
在民事诉讼法试行期间,我国民事诉讼活动形成了“受案——询问当事人——调查取证——调解——开庭”的习惯做法。这种做法中,法官包揽调查取证工作,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由此,往往形成先判后审的情况;也使法官负担太重,降低了诉讼效率。与此同时,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也没得到充分保护。  相似文献   

6.
“从目前地方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案件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判的比例很低,这很容易让当事人误解。”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政协副主席张汉英等12人提交建议,呼吁法院提高当庭宣判率。建议称:“近几年社会反映强烈的‘暗箱操作’、审判不公等问题,多与不当庭宣判有关。”(《中国青年报》3月11日)  相似文献   

7.
我国的缓刑制度充分体现了我国实行的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对符合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宣告缓刑后,都能取得积极的社会效果。但长期以来,社会上有一种说法,认为对被告人宣告缓刑是“判与不判一个样”,为探讨这一说法产生的原因以及如何加强对缓刑犯的监督管理,帮助其悔过自新,消除社会上对缓刑执行方式的误解,我院于2005年6月底开展了对被宣告缓刑的罪犯的回访考察。  相似文献   

8.
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然而据笔者对近期内开庭审理、且法院当庭宣判案件的判决书送达情况所作的统计,发现法院往往一两个星期才到看守所送一次判决书,一送就是一大摞,几乎没有按时限送达的,一般都在宣判后一周才送达,有的甚至十多天或更长。如王某故意伤害案,法院于4月24日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但直到5月15日王某仍没有收到判决书,其多次索要,监督检察干警也多次到法院催办,法院却以法律文书太多,判决书尚未写好或没有打…  相似文献   

9.
宣判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根据宣判时间的差异,可以将宣判分为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在旧的刑事诉讼制度下,我县法院大多采用当庭宣判的形式,定期宣判所占比例极小。自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法院对案件开始普遍适用定期宣判,到目前为止,定期宣判的比例竟达百分之百。这种情况产生了一系石JJ的负面效应,直接影响到刑事诉讼法的正确贯彻实施。1、大量适用定期宣判违反立法本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入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相似文献   

10.
司法信箱     
编辑同志: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对这  相似文献   

11.
一、当庭宣判的概念、条件及原则民事诉讼法对当庭宣判仅做了一般性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因此,对当庭宣判的理解有两种倾向,一是认为当庭宣判就是在法庭上向当事人宣读并送达判决书。二是当庭宣判必须是在第一次开庭后当即宣判。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失之偏颇。“当庭宣判”一词出现在民事诉讼法开庭审理一节,宣判的两种形式又都在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出现─—“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从该条款所处章节及本意看,…  相似文献   

12.
时间已经过去几个月了,但那位原本满心愤慨的当事人败诉后平和的神情至今让人难忘。那是2005年年底的一个上午,在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民事审判庭法官王晓玫、蒋莉萍在人民陪审员尤振宇(长春市恒安开发公司董事长)的参与下,就一起房地产纠纷案公开开庭宣判,并在庭后进行判后答疑。该案起因是房地产公司一房两卖,现房地产公司濒临破产“,死猪不怕开水烫”,惹了事却没出庭,而各自掏钱买了同一套房屋的两方当事人,却为购房谁先谁后、谁的购房协议有效、谁的无效而争得不可开交:十几万元的房屋,弄不好可就打“水漂”了啊……判…  相似文献   

13.
丁一鹤 《检察风云》2010,(17):24-27
2010年2月2日,在北京秦城监狱的第四会议室里,面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前来宣判的法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原总经理唐若听一只手捂着刚刚安装完起搏器的胸口.一只手颤抖着签收了自己的一审判决书。之后,他突然问法官:“判我多少年我都认了,为什么判刘志宏11年?”  相似文献   

14.
关于当庭宣判视为送达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1998年3月和2000年7月制订了《广东省法院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庭审规则(试行)》和《广东省法院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指导意见(试行)》,在全国率先实行当庭宣判视为当庭送达裁判文书,规定当庭宣判的案件,由各方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在宣判笔录上签名即视为送达;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拒绝签名的,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告知拒绝签名及逾期上诉的法律后果后,不影响送达。本文拟就当庭宣判视为当庭送达裁判文书发表一些粗浅看法,以求抛砖引玉。一、现行送达制度对当庭宣判的影响就民事诉讼而言,送达是人民…  相似文献   

15.
中国专利局复审委员会在1988年7月14日第7号无效审查决定中宣告了一件本可以判归双方共有,但由于共有人协商不成,导致宣告该专利无效的案件。对这样的结局,一般人大多会表示遗憾,专利界人士则称之为“同归于尽”。笔者也同样认为权利之争不应导致技术本身的专利性被否定,从而使专利局对该申请案的审查工作全部付诸东流。就是复审委员会作出这样的无效决定,恐怕也是再三让当事人双方协商,最后不得已而为之。  相似文献   

16.
於刚  樊离 《检察风云》2014,(22):24-25
“判了20年呐,可惜了。”2014年3月11日,涟水县黄锅甑村原党总支书记朱中华贪贿一案宣判后,检察官们带着判决书来到村里进行案后走访时,村民们纷纷发出了惋惜的感叹。“我的就是集体的”1969年出生的朱中华是涟水当地响当当的创业达人,很多了解他熟悉他的人都不敢相信,“不差钱”的朱中华会自毁前程,贪污近200万元。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随着庭审方式的改革,控辩式诉讼已成为庭审方式的方向和主流,随着这一审判方式的推开和普及,“谁主张、谁取证”的诉讼原则也在日益为当事人所感知和接受。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及辩护人也无疑正在承受这一改革对自身业务带来的巨大冲击。过去,在诉讼中由法官包揽调查取证,律师坐享其成的做法正在成为历史,与之俱来的是案件事实的“证明责任”,这一重担正在不可逆转地落在了当事人及代理律师肩上,“调查取证难”正在成为现实。在这几年中,笔者在业务上亲自经历了不少调查取证问题,得失共存,在此,从切磋业务知识、交流实践…  相似文献   

18.
编辑同志:在一审审理的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中,法院认为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刘XX、金XX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遂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宣告刘\金无罪。一审宣判后即当庭释放。因存在上诉期及检察院抗诉的情况,对刘、金是否应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有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1应对夕]J、金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因为法院已经作9出了无罪判决,不论该判决是否生效,均不能对无【罪的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第二种意见认为,如判l决未生效,应当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因为一审宣告【无罪判决后,在IO天上诉期间,判决尚未…  相似文献   

19.
诉讼调解是否应当具有既判力,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获得了充分的程序保障,诉讼调解的效力与程序保障相适应方为正当。我国在未能给予当事人充分程序保障的前提下认可诉讼调解的既判力,将再审设置为唯一的救济途径,抬高了当事人救济的门槛,其正当性本身应予质疑。而且,既判力的赋予在客观上有利于减少司法资源的投入,在案多人少的当下,更易成为强制调解的诱因。而否定既判力有利于形成倒逼机制,通过降低诉讼调解在“节约”司法资源方面的优势,消减强制调解的诱因,进而促进调解的理性回归。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事侦查实行“程序性侦查发动配合强制侦查的授权原则”,立案与确定犯罪嫌疑人具有重要程序意义。只有在发现能够证明原判“确有错误”,从而“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时,才能将受无罪宣告者再次确定为嫌疑人。而从现有情况判断,念斌被再度确定为犯罪嫌疑人,缺乏达到法律要求的新证据。因此对其再度立案缺乏法律依据,且损害当事人合法权利,冲击裁判既判力和审判权威。立案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检察机关亦应实施法律监督。由此案反思,应当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立案及确定犯罪嫌疑人程序;完善既判力法则,有条件地确认“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还应当完善司法监督和司法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