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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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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所称的跨境犯罪特指跨越我国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边境的犯罪。近年来 ,随着港澳的相继回归 ,祖国和海峡两岸即将实现统一 ,大陆与港澳台司法当局联手打击跨境犯罪的行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然而 ,由于此类案件涉及到的多个法域在法律制度和法制观念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因此 ,各方对具体案件的管辖权也时有争议发生。为了确保“一国两制”下对跨境犯罪实施及时有效的惩罚 ,迫切需要建立一种协议管辖的新机制来调整区际法律关系 ,推动各方在尊重法定管辖原则的基础上 ,妥善处理具体案件因存在复合管辖权而发生的管辖冲突。一 协议…  相似文献   

2.
有效防治恐怖活动犯罪离不开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出于打击恐怖活动犯罪的目的,国际社会对于恐怖活动犯罪排除适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打击恐怖活动犯罪还需在联合侦查、情报交流与信息合作、案件文书送达等方面开展司法协助。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有必要建立刑事诉讼移转管辖的司法合作制度,以便于各国之间加强反恐合作,更加有效地打击恐怖活动犯罪。  相似文献   

3.
澳门欧文龙案及关联案件,作为一国两制下的一个经典案例,引发了多法域的刑事管辖冲突,存在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尽管其他一些国家也存在着一国之内有不同法域的情况,也有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但"一国两制"下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个新问题,这使得我们不能照搬外国经验,而必须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原则:一是完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律;二是明确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原则;三是积极健全我国刑法罪名体系。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门的敞开,两岸三地之间的跨境洗钱犯罪愈演愈烈。跨境洗钱往往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的不同立法和司法体系,存在司法管辖上的“涉外因素”和“灰色区域”,到目前为止,各法域之间尚未形成全面的区域合作模式,各金融机构之间缺乏信息共享机制,故对于流经各法域的非法资金监管难度较大。在这种情势下,任何一方都不可能独自依靠自身的力量有力地打击和防范跨境洗钱犯罪。因此,如何协调各法域间的差异,形成有效的区域合作机制已成为当前必须面对的现实和紧迫的课题。  相似文献   

5.
中国区际刑事管辖冲突具有不涉外性、多元法系之间、单一制国家内平等法域间的特点和简单的跨境犯罪、复杂的跨境犯罪、特殊的跨境犯罪三类。"一国两制"原则和合理、有效地惩治防范犯罪原则应成为解决三地刑事管辖冲突的基本原则。排斥我国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的适用以及对简单和复杂的跨境犯罪、互派人员的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有关国防和外交的犯罪、有关港澳居民涉外的犯罪、有关港澳居民在国外实施国际犯罪后逃回国内的管辖等,均是解决协调刑事司法冲突具体原则。  相似文献   

6.
国家政策导向及追赃追逃实践决定了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具有必要性与紧迫性。香港《逃犯条例》与《刑事事宜及相互法律协助条例》修订风波已尘封史册,修订草案之学术价值仍然鲜活。修订草案表明香港地区对于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坚持双重犯罪与死刑犯不移交原则,严格限制协助罪行之范围。立足于修订草案,结合两地司法制度与民众态度,制约因素主要表现为基本原则之争、法治建设与人权保障程度之差异。以"修例"为视角,基于可行性立场,原则之争并非无解,避免刻板印象,增进司法互信,助力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取得实质性进展。  相似文献   

7.
本文从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角度来论述预防和控制跨境有组织犯罪的问题,通过对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性质、内容、遵循的原则地分析,以建立有效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体系来达到遏制跨境犯罪的势头。  相似文献   

8.
为了遏制犯罪,维护"一国两制"下的社会繁荣与稳定,有必要建立有利于区域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和区际司法协助制度,就跨法域犯罪的特定对象的情报通报、交换,代为取证,代为送达刑事法律文书,协助缉捕移交案犯,代为执行相互请求的刑事裁决.根据海峡两岸刑事犯罪的特点和存在问题,对待两地犯罪的执行,应当坚持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所应当遵循的原则,坚持和发展依靠民间组织的中介作用推动两地犯罪执行程序建设的做法,探索判决裁定的互相承认问题.并从有利于被判刑人的改造、减少司法成本、保障被判刑人的合法权益等角度,探索已决犯的移管问题和执行完毕的通报.  相似文献   

9.
台湾"苏建和、刘秉朗、庄林勋"杀人案中,三被告曾五度被判死刑,现全体获判无罪。该案的死刑犯救济途径及程序对大陆地区司法界有参考价值。大陆地区刑事立法规定死刑案件被告人可通过申诉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死刑辩护程序和中止执行程序等途径获得法律救济。两岸关于死刑案件司法救济途径的规定存在差异,且面临着共同的挑战。  相似文献   

10.
区际刑事司法协助范围上,可以针对内地与香港、澳门地区所需要共同面对和优先打击的犯罪比如走私、洗黑钱、犯毒等,先签订分项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议,之后以这些分项协议所获得的合作经验和实务习惯为基础,逐步制定针对其它范围的刑事司法合作协议,最终寻求构建一个完整有效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以化整为零分阶段地“分而签之”,不同的法域可以就协商的结果,按实际的轻重缓急需要及已经达成的共识的部分先签订刑事司法协助的协议。  相似文献   

11.
集资诈骗犯罪是金融诈骗犯罪中唯一保留死刑的一个罪名,但在理论和实践中,对集资诈骗罪是否应当适用死刑仍存在很大争议。从刑法的价值、我国的现实和世界刑罚发展的趋势来看,对集资诈骗罪适用死刑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和刑罚轻缓化的潮流,我国应当取消该罪的死刑,并对集资诈骗的刑罚配置进行完善,以便更好地发挥打击犯罪的作用。  相似文献   

12.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是两岸合作打击跨境犯罪的法律框架。两岸合作打击跨境犯罪的成效不仅受两岸刑事程序法影响,而且受两岸刑事实体法影响。两岸刑事实体法律差异下的罪名差异、同质异罪、同罪异罚等问题已带来司法互助中的管辖争议、合作懈怠、法公平性的损害等负面作用,并有形成两岸"犯罪洼地"之趋势。应经由"合作范围"去罪名化、商定两岸互涉犯罪之管辖条款以及自由裁量下的刑罚趋近等对策和路径,减少两岸刑事实体法差异的负面影响,以提升合作打击跨境犯罪之成效。  相似文献   

13.
论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一类新型犯罪。对这一犯罪,可以从贿赂对象、贿赂范围、贿赂对价、贿赂方式和贿赂领域五个方面加以理解。我国刑法在规定这一犯罪时,应注意刑法与《公约》的协调,立法上注意与我国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概念之转换,司法上注意与国外贿赂犯罪的规定相协调;刑事管辖权上应当以属地管辖原则为主,辅之以属人管辖;法定刑的设置应以有期徒刑为处罚方式,并可以适用罚金刑。  相似文献   

14.
死刑存与废是刑法学界争议不休的问题。本文认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刑罚的目的是在保护犯罪人在内的全部公民基本人权,刑罚的适用对象主要是社会上具有中间状态的一般潜在犯罪人和理智型的罪犯。死刑废除与存在的根据就只能是根据刑罚的适用对象的特点,决定了死刑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应该废除,但现阶段中国还不能废除。  相似文献   

15.
刑事司法实务中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标准存在诸多争议,导致司法机关错误适用级别管辖的现象时有发生。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理解存在两个核心问题,其一为判断主体之归属,其二为判断标准之确定。确定级别管辖的主体应当是各级人民法院,判断标准为确定案件所适用的刑罚幅度中法定最高刑的基础上,考察以往类似案件判罚。管辖错误属于审判程序违法,属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之一,是刑事再审理由,应当通过审批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事立法中对毒品犯罪的刑罚适用经历了一个从严趋缓再转严的发展过程。毒品犯罪是当今世界仅次于恐怖活动犯罪的最严重的国际犯罪,国际刑法对之也作了专门规定。我国现行《刑法》对毒品犯罪适用死刑的规定,固然有历史与刑事政策的原因,但从预防犯罪和国际刑罚的发展趋势看,应当通过扩大财产刑和自由刑等措施限制适用死刑。  相似文献   

17.
我国是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国家之一。我国限制死刑适用的重要途径就是限制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范围。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犯罪时不满 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适用死刑。但是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的年龄应否有一个合理的上限这一问题却较少涉及。我们将从历史和刑法这两个视角来对这一问题进行审视并认为我国刑法中应当合理设定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的年龄上限 ,从而通过对适用死刑主体上的限制进一步限制死刑的适用。我们认为 ,这也是我国限制死刑适用比较理性的选择之一。  相似文献   

18.
近几年来,刑事司法实践中指定管辖的案件越来越多,特别是对涉及职级较高官员的职务犯罪案件,指定管辖几乎已成为一种趋于固定的模式。由于有关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理论研究相对薄弱,导致指定管辖实践中的许多问题不能很好地得到解决。因此,结合现有法律规定和法理,兼顾现实需要与可能,对职务犯罪指定管辖实践中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逐步加以改进和完善,就显得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法的金融犯罪构成要件存在缺陷,无法适应新形势下遏制金融犯罪的刑事政策的需要,应当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我国金融犯罪刑罚结构重新设计:一方面应当严密金融犯罪的刑事法网,严格金融犯罪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基于对刑罚权可能被滥用的警惕,设计相应的刑罚排除机制,进行适度的限制与节制,以实现刑罚的宽缓。  相似文献   

20.
民众认为不杀犯罪人药家鑫、李昌奎不足以平民愤,许多刑法学者和法官则认为两人都有自首情节,根据自首可以从宽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应予以免死,但两被告人的最终命运都是死刑立即执行。深究之,这源于自首可以从宽是"可以"而并非"应当",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非唯"宽"马首是瞻而需"宽严并济","少杀、慎杀"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刑事政策背后的逻辑并非"不杀"。综合考量两人实施犯罪的手段残忍、性质恶劣、主观恶性极大、动机卑劣、社会危害极其严重,因而虽有自首情节还不足以免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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