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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有德者皆由俭来也。夫俭则寡欲,君子寡欲,则不役于物,可以直道而行;小人寡欲,则能谨身节用,远罪丰家。故曰:"俭,德之共也。"北宋著名政治家、史学家司马光一生勤奋,著作等身。其中有两部书影响深远。一部是《资治通鉴》,为历代政治家、军事家所必读。另一部就是《温公家范》,简称《家范》。司马光自己曾说,《家范》比《资治通鉴》更重要,因为"欲治国者,必先齐其家"。《家范》总结了历代家庭教育的经验,以总论"治家"的意义开篇,从祖、父、子、兄弟、叔侄等各个方面,为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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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孳息的属性和归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隋彭生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11(2):38-46
天然孳息是原物的天然派生物。原物与派生物都是有主物。天然孳息是有体物、独立之物、动产,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天然孳息可以由所有权人取得,也可以由用益物权人和用益债权人取得。担保物权人对天然孳息只是收取占有,而非取得所有权。天然孳息的取得是原始取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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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伟非常的景观常在人迹罕至的高险之所,非有志者.不能到达,而且即使有志,如柴力量不足,也不能到达。不但如此,虽然有志与力,但如果到了幽暗昏惑之地而无辅助之物,还是不能到达。然而如果力有余却不达,于己则为应悔,于人则为可讥。而若尽我志,达则尽观天地之壮阔,反之也可尽享奋力登临之酣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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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行为侵害第三者法益包括三种类型。一是防卫人利用第三者之物的场合,成立紧急避险。二是侵害人利用第三者之物或人身实施侵害的场合,可采取对物防卫说,成立正当防卫。三是防卫行为的结果偶然发生于第三者的场合,也应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过在后两种类型中,防卫行为可能危及第三者生命的场合,正无必要对不正让步之适用应有所限缩,在停留于现场的利益的保护必要性不被承认的情况下,防卫人可以而且能够安全退避时,应对其科以适当的退避义务。惟其如此,才能实现侵害者、防卫者、第三者之间法益保护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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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国刑法理论之通说,危害公共安全罪保护法益系指"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而中国刑法分则相关条文中亦有类似之规定。但是基于法益保护说及刑法实质解释之基本立场,则必然会得出"纯粹性财产安全不属于公共安全罪之保护法益"的结论。相应地,"人身安全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必备要素"的观点应当得到提倡。惟其如此,方可如实理解公共安全法益之本质意蕴,并且才能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实现罪刑均衡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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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登记生效主义,在通过法律行为变动物权时,所有权、用益物权,均可以同等价值补偿。法律可规定不动产买卖协议、用益物权让与协议、用益物权设定协议为合同,不动产出卖人、用益物权让与人、用益物权设定人之登记行为,构成履约行为,无正当理由不为登记行为,可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但抵押权及质权,情况比较复杂,如规定担保协议发生债权效力,或者无法以同等价值补偿,或者实际上以人保代替物保,增加了主债权人的风险。因此,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区分原则,不应普遍适用于通过法律行为变动物权的情况,实际上只应适用于不为物权行为可承担民事责任之协议,而不应适用于不为物权行为难以追究民事责任之协议;也不应增加当事人的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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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不作为和不真正的不作为都可以构成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单纯不履行民事债务的,也同样。当行为人的不作为与即将造成的法益损害间不再存在显著的时间间隔,或者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导致自己丧失之后履行作为义务的可能性时,不作为的不法侵害已开始。行为人以不作为的方式维持对法益既存的危险状态,且这种状态的延续仍然在提升对相关法益的危险或者扩大法益损害的范围,则不作为的不法侵害就尚未结束。对不作为之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受防卫必要性要件的限制,只有在其客观上确属有效制止不作为之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手段时,才能通过正当防卫合法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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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贾经营须诚信为本,公证行业应规范公证。公证员则应注意“立德”.讲究职业道德修养,成为社会的道德楷模。笔者近读《曾文正公全集》,其中的修身八德:“勤、俭、刚、明、忠、恕、谦、浑”予我以启迪,此修身八德诚然是个人修身的指引.如果结合公证员职业道德修养予以新的解读.则具有现实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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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身份犯中,由于具备特殊身份的自然人的危害行为才可能侵犯法益,或加重、减轻法益的侵害,因此,刑法典分则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加以规制。但不具备特殊身份者可以与具备特殊身份者共同侵犯身份犯保护的法益,因此,其可以成为身份犯的共同犯罪人。实行犯与正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具有不同的机能。对于无特殊身份者能否成为身份犯的共同实行犯之问题,须根据身份犯的实行行为分别而论。但无身份者不能成为身份犯的共同正犯,否则,"区别对待共同犯罪中的首恶者与胁从者,惩办少数,改造多数"之刑事政策就不能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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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瑕疵履行的情形,买受入享有修理或者更换的再履行请求权。再履行请求权是原级履行请求权的延伸和继续,其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地点为标的物的现实所在地,选择权应由出卖人享有,不同方式之间为择一竞合关系,而非选择之债。修理不仅要求除去原本存在的瑕疵,而且也应除去恶化形态的瑕疵以及延伸损害;更换也适用于特定买卖,但在用益补偿问题上应采取目的限缩。在给付不能或者不可以苛求的情形,排除再履行的请求权。如再履行本身有瑕疵,则买受人享有二次的再履行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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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自由行为立法例概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 问题的提出“无责任则无刑罚”(Nullapoenasineculpa)是大陆法系刑法的一条格言 ,而无犯意则无犯人 (Nonreunisimenssitrea) ,是英国人用拉丁语表述的法律格言。这种观念在现代刑法理论中称为责任主义。此即以行为当时之责任能力 ,作为责任成立之基础 ,而有所谓“责任能力与行为”同时存在原则。〔 1〕“主客观相统一”是中国大陆刑法理论的基本原则 ,据此也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 :行为人没有责任能力就不构成犯罪 ,行为人没有主观过错亦不构成犯罪。原因自由行为 ,也被称为“自陷行为” ,一般是指行为人因为故意或者过失 ,而使自己陷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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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总有一死,你们无须悲痛,我生平学术治术,所行者,不过十之四五,所幸心术则大中至正。为官四十多年,勤奋做事,不谋私利,到死房不增一间,地不加一亩。可以无愧祖宗。望你们勿忘国恩,勿坠家风,必明君子小人之辨,勿争财产。勿入下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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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刑法的法益初论——环境刑法究竟保护什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刑法的法益概念.旨在说明用刑罚手段保护环境于法理上的正当性以及刑法保护环境的着眼点。由于受环境伦理学的影响,环境法学界对环境法益的理解似有偏颇之嫌。笔者试从法益、刑法法益等基本概念入手,结合对环境价值、环境利益的再认识,对环境法益进行理论上的重述,阐明环境刑法益的内涵和外延,并通过对环境问题的经济学分析,论证环境行政管理秩序的价值及其法益属性,凸显其在环境刑法益中的核心地位,以期为环境犯罪的概念、特征(尤其是行政从属性特征)、实质、种类乃至环境犯罪的构成等理论的展开作一铺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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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理恒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4):47-52
不法侵害是刑法中正当防卫的对象。不法侵害的范围应限定为,普通人针对一般法益、重大法益,或无责任能力人针对重大法益所实施的具有急迫攻击性、侵害性,并能够为防卫行为有效控制的违法犯罪行为。能够在客观上归咎于人的动物的重大侵袭,也可以成为不法侵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