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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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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本环境刑法理论体系概要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金永明 《政治与法律》2004,3(6):156-160
日本学界受德国环境刑法理论和相关刑法学说的影响,在环境刑法理论,特别是环境犯罪侵犯的法益问题上,产生了各种理论观点和学说,大有在环境问题中发挥环境刑法作用的倾向.本文重点论述环境刑法的概念、分类以及其应保护的法律利益,并界定环境刑法的概念.  相似文献   

2.
侯艳芳 《现代法学》2011,33(4):114-122
环境伦理与环境刑法的发展具有互动性。环境刑法必须遵循环境伦理的导向性指引,同时环境刑法对环境伦理具有能动作用。随着环境伦理的不断发展,人们逐步认识到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的局限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的困境,折中的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成为环境刑法之伦理基础。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影响着环境刑法的新发展,这主要表现在环境法益的扩容和环境犯罪设置向刑事犯的逐步转化方面。  相似文献   

3.
环境刑法法益的独立性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在界定了环境刑法法益的概念的基础上,阐释了环境刑法法益的主体、内容、依据和分类具有的独特性,指出了环境刑法法益依附于环境行政法益以及环境刑法法益独立性被否定的根本缺陷,分析了环境刑法法益独立性的原因,得出了将环境刑法单独成章或创立环境刑法特别法以实现环境刑法法益特殊利益的结论。  相似文献   

4.
环境犯罪将环境利益作为保护的法益,从而与公害犯罪相区别,充分反映了人类对环境价值认识的变迁。可持续发展观要求环境刑法突破过去只重视短期利益和人身利益保护的局限,决定了环境刑法的基本目标是保护包括环境利益与人类利益在内的生态环境整体利益,维护人与环境的和谐。环境刑事立法既要有生态的观念,又要有经济和社会观念,要注意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在现代社会,刑法不能仅仅是对侵害的被动反应,还应作为危险防范和控制的工具。为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以行为为取向将环境犯罪设定为危险犯类型就成为必要。环境犯罪责任的承担者应是环境危险的制造者。鉴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行为人只有在有人为疏失或者滥用权力而故意地选择承担危险以致可能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情况下,才应负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5.
如何完善环境刑法的价值体系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法的价值这一个概念,在法律发展史上的各个时期,对法的价值的论证,推理,运用,都是法学家们不断追求的目标。然而,这个问题的本身又是一个比较抽象,相对较为困难的问题。但是,它又是法学理论研究所要面对的。而环境刑法学作为法学研究的一个理论分支又给我们提出了新的问题,那就是环境刑法的价值体系究竟应该追求一个什么样的价值理念才能够满足我们的发展需要。只有逐渐完善我国环境刑法的价值体系理论才能为我国环境刑法的价值体系研究做应有的贡献。本文旨在通过明确环境刑法的价值观念,确定环境刑法的价值目标,协调环境刑法的价值内容,深化环境刑法的理论研究,最终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法的价值体系。  相似文献   

6.
传统意义上的以国家公权力为基础的环境刑法理论体系并不能有效地遏制环境犯罪和环境危机。这为环境刑法与私法合作的趋势即环境刑法私法化提供了强烈的现实合理性。理论上,刑法和环境法都有其一定的私权基础。实践中,私法手段作为一种改革方式已在完成公法任务的中外实践中取得巨大成功,本文尝试对公法理念与私法精神作理论的概括,并将之引入至环境刑法之中,并对环境刑法私法化现象作一番理论上的初探和创新。  相似文献   

7.
环境刑法的法益是环境伦理的现实化,环境伦理思潮的变动必然会影响环境法律,从而引起环境刑法法益的变动。围绕着如何保护环境,各种环境伦理学流派提出了各自的观点,迄今为止,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生态中心主义伦理学、人类·生态中心主义伦理学先后登场并成为环境保护的重要指导思想,与此相对应,环境刑法的法益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相似文献   

8.
为了克服环境污染治理中的刑法短板,应坚持解释论与立法论"两手抓".环境刑法保护的法益是环境本身,而非传统的人身、财产法益;环境法益不同于公共安全法益,故意排污并不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无论故意排污还是因管理不善过失导致环境污染,都应作为犯罪处罚,故"模糊罪过说"具有现实合理性;污染环境罪属于一种准抽象危险犯,"严重污染环境"是对排污行为本身的限制;安装"天网"同时捕获普通野生动物和珍贵野生动物的,应当数罪并罚;多年后方显现污染后果的,并未超过污染环境罪情节加重犯追诉时效.应将环境犯罪作为独立一章进行规定,置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章节之后;应根据不同的环境要素对污染环境罪进行分解;应将污染环境罪法定最高刑提升至十五年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9.
在与公共法益等同意义上使用集体法益的概念,会导致集体法益概念丧失应有的价值与讨论意义,尤其不利于解决相关争议问题;集体法益不应等同于公共法益,而应限定为累积犯所侵犯的法益。从抽象层面提出对集体法益的保护侵害了个人法益(自由)、导致了处罚的前置化等观点,进而对集体法益的刑法保护持严格限制乃至否定态度,不仅可能掩盖问题的症结,而且容易形成以偏概全的结论。从集体法益的角度来说,某种状态或者条件是否属于集体法益,以及集体法益是否值得刑法保护需要具体分析,尤其是应以个人法益为核心进行判断;在刑法已经对相关法益提供了全面保护的前提下,没有必要另规定对集体法益的犯罪;从累积犯的角度来说,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必须具有真实的累积效应,不能是猜想或者假设的。  相似文献   

10.
陈建旭 《北方法学》2013,7(1):67-72
日本从战后废墟中快速重建,但其工业经济的发展却是以人们的生活环境为代价的,在一连串的公害事故后人们才觉醒到环境的重要,并将环境作为刑法上的重要法益。但是由于环境本身的特殊性,以保护个人利益为基础的传统刑法理论在处理环境犯罪方面明显不足,因此不得不提出相应的修正理论。例如客观归责上的疫学因果关系说,乃至于主观归责上的危惧感说。然而,在面临举证困难的同时,为了有效预防环境犯罪,提早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乃至于财产安全,日本最终在立法上采用了危险犯的立法模式。日本环境犯罪的刑法理论发展,对我国具有一定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11.
环境刑法的价值定位在环境刑法的体系构建中起着重要的导向性作用.理想的环境刑法立法价值取向应坚持人与环境的和谐共赢、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并存以及环境保护法律手段多元化.环境刑法立法价值取向的实现路径包括:改变环境犯罪在刑法中的地位,扩大环境刑法的适用范围,明确环境犯罪的基本客体是环境权益,从法定犯向自然犯转化,将过失危险犯规定为犯罪,引入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完善刑罚设置.  相似文献   

12.
李梁 《法学杂志》2016,(5):97-102
自我国1997年《刑法》颁布实施以来,污染环境罪的侵害法益经过了一个范围逐步扩大和立场逐步转变的过程.1997年《刑法》实施至《刑法修正案(八)》颁布期间,污染环境罪的侵害法益是财产法益和人身法益,体现了人类中心主义的法益观;从《刑法修正案(八)》实施至2013年《环境污染解释》颁布,污染环境罪的侵害法益从逻辑上看虽然是环境法益,但理论上和实践中主要还是通过财产法益或人身法益得以体现.2013年《环境污染解释》的颁布更加突出了环境法益的地位,使得污染环境罪的法益向生态整体主义法益观迈进了一大步.  相似文献   

13.
冯红 《法制与社会》2013,(35):271-272
在科学技术迅速发展和互联网得以普及的今天,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犯罪形式是不可避免的。对于网络环境下涉及知识产权的犯罪,在刑法上予以保护是很有必要的,而且在网络环境下侵犯知识产权这种犯罪形式在刑法上也存在入罪的可能性。本文通过对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概念的基本分析,并结合目前我国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刑法立法现状。为我国知识产权在网络环境下进行刑法的保护提出相关合理的建议,以期对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犯罪起到很好的打击作用。  相似文献   

14.
环境刑法中的预防原则及其相关的德国累积犯理论受到日本刑法学界的广泛关注。累积犯是指单独行为不能造成法益的侵害或危险化,只有通过与同类他人的多数单独行为的竞合才能危害法益的特殊犯罪类型。日本学界对于累积犯理论存在肯定论与否定论的不同立场,通过揭示累积犯理论的正当性根据及其在环境刑法中的适用问题,以期发挥累积犯理论工具在解释论和立法论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15.
张光君 《时代法学》2008,6(1):77-82
要实现环境刑法基本理念的突破,亟需回归环境刑法应然的生态本位。一方面要主张环境刑法应以环境大生态的可持续存在和发展为目的,这有利于实现环境大生态的安全、公正、和谐等价值;另一方面要批判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这有利于发挥环境刑法的生态保护作用。  相似文献   

16.
我国现行的环境刑法体系中尚存在着对立法重视程度不足、罪名较少、涵盖犯罪不够全面、罪状规定不合理、法定刑设置不科学、部分司法解释存在冲突等缺陷,以致对环境犯罪行为惩治明显欠缺力度,刑法对环境犯罪的规制及对环境利益的保障作用未能得以有效发挥。  相似文献   

17.
付玉明 《当代法学》2021,35(5):15-27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订具有增修范围相对集中、犯罪圈进一步扩大、处罚严厉程度调整三个显著特征.此次修法从宏观层面而言顺应了社会的形势变迁,从微观层面而言则是对具体实践应对不足而进行的规范补给,集中贯彻和体现了积极刑法观的价值指引.在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积极刑法观具有现实意义,但对于立法的过度扩张需要保持警惕.一方面,应当充分发挥宪法性法益概念的立法批判机能,从法益这一理论原点实现对立法的反思性控制;另一方面,对"但书"条款应当审慎适用,充分发挥法益概念的解释规制机能,以实现规范上的平衡.在实质解释的方法上,应当以个人法益为原点,在罪刑法定原则的范围内,对直接关涉个人法益的部分进行扩张解释,而对距离公民个人法益较远的部分则进行适度限缩.  相似文献   

18.
从1979年第一部《刑法》出台到1997年新《刑法》修订,再到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中国环境犯罪刑法立法不断补充修正,形成了中国环境刑法的基本规范与格局。目前,中国环境犯罪刑法立法在立法体例、罪名体系和刑罚处罚等方面都存在一些不足,亟待立法的进一步完善。首先,要确立科学的环境犯罪刑法立法体例,将刑法典分则第六章第六节规定的环境犯罪罪名从该章中独立出来,单独成立一章,并将分散在刑法典各章节中有关环境犯罪的规定纳入其中;其次,中国环境犯罪急需增设以下5个罪名,以完善环境犯罪的罪名体系,即破坏草原罪、破坏湿地罪、虐待动物罪、破坏自然保护区罪和抗拒环保行政监督管理罪;再次,应完善环境犯罪罪名的构成要件要素,扩张环境犯罪对象的范围、扩展危害行为的类型。最后,应完善环境犯罪的刑罚适用原则和刑罚适用种类。  相似文献   

19.
目前,我国环境刑事立法体例已经很难适应愈演愈烈的环境犯罪。我国现行刑法对环境犯罪的客体界定不清,对环境犯罪罪名的规定散乱不成体系;环境犯罪在现行刑法中的位阶较低,不利于有效地惩治环境犯罪。我国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应当遵循人本主义同时兼容生态主义的原则,充分尊重生态环境本身的独立价值,借鉴德国环境犯罪刑事立法模式,选择环境犯罪在现行刑法典中独立成章的立法体例,调整部分有关环境犯罪且散见其他章节的罪名,扩充环境犯罪罪名涵盖的范围。  相似文献   

20.
英美法系国家环境刑法与环境犯罪探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一些环境保护先进国家, 如美国、德国、日本等,自 20世纪 50年代先后以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方式加强对环境犯罪的制裁。国际社会为保护人类环境加强国际间的协作亦付出了较大的努力。而属于普通法系判例法的国家.其制裁环境犯罪的突出特点,就是采用附属刑法的方式规定环境刑罚条款,使各类环境刑罚条款皆寄生于行政法之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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