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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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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力救济权是WTO成员在别的成员滥用私力救济权后向争端解决机构援引救济的权利。DSU第3条第7款规定争端解决机构向申诉方提供的救济包括:要求被诉方撤回有关措施;同意被诉方向申诉方提供临时补偿;如果被诉方既不愿意撤回有关措施,又不愿意补偿,申诉方在争端解决机构的授权下,并且在歧视的基础上,中止对被诉方作出的关税减让和其它义务的承诺。实践证明,上述几种救济方法都无法有效地保护受损一方的利益。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是一种对立、统一关系。私力救济权的行使是WTO成员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援引公力救济权也是为了保护WTO成员的利益。权利的制衡需要建立在权利对等的基础之上。因此,重视成员私力救济权的同时,亦不能忽略与之相对应的公力救济权的构建与完善,唯有如此,WTO贸易救济权才能真正发挥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健康发展的作用。  相似文献   

2.
佟连发 《政法论丛》2014,(5):104-112
GATT时期,专家组曾明确指出,"援引例外的缔约方应对其满足例外所有条件承担证明责任",另外从一些专家组报告中还可以推断出"申诉方对被诉方违反GATT的事实负证明责任"。WTO成立后,"申诉方承担被诉方违反WTO规则的证明责任"以及"被诉方对例外或者肯定性抗辩负证明责任"成为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分配证明责任的一般规则。但是"申诉方承担被诉方违反WTO规则的证明责任"有可能被滥用,例外条款的辨别也存在难度。"主张事实的一方应提供证明"以及"当事方应合作提供证据"作为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上述一般规则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WTO争端的核心是利益的争端,“违法之诉”与“非违法之诉”的成立要件都包含“本协议项下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但两者“利益”的具体含义却是不同的。WTO非违法之诉成立的基本要件之一是依据相关协议所获得的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受到抵销或减损,并且这种利益具有预期性,是信赖利益。在非违法之诉中,由于针对的是不与WTO相关协议相抵触的政府措施,因而对于“利益”的具体含义的分析和判定尤为重要。如果对“利益”的理解不加以必要的限制,则会出现其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被滥用的风险。  相似文献   

4.
张军旗 《现代法学》2006,28(4):129-135
在WTO违法之诉中,违法成员的首要责任是撤销违法措施,违法成员没有任意选择不同责任形式的法律权利。实践中,违法成员可能选择给予申诉方补偿或宁愿承受报复而拒不撤销违法措施,这对WTO协议的履行会产生消极影响,但在非常情况下也会对成员主权形成一种保护。  相似文献   

5.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举证责任规则的内容 (一)“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 这一规则的含义主要包括:1.提出事实的一方,无论是申诉方还是被申诉方,负责提出由此的举证,同时举证责任在提出肯定性的具体要求或抗辩的一方。这一原则在大陆法系法律制度中和在普通法系法律制度中,事实上在绝大多数国家的司法制  相似文献   

6.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申诉方)于1989年5月,就与美国 ASOMA 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被诉方)间的争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根据仲裁程序规则的规定,申诉方和被诉方分别指定顾耀良、唐厚志为仲裁员,邵循怡为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定于1990年3月5日在北京开庭审理此案。在开庭前,经当事双方当面反复协商最后于1990年2月10日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由被诉方赔偿申诉方25万美元结案。  相似文献   

7.
再审程序若干概念辨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程序的概念应区别开 ,再审程序才是诉讼法中规范的概念 ,应当摒弃审判监督程序的提法。从“诉”与“诉权”的角度 ,研析“申诉”、“申请再审”、与“再审之诉”的区别与关系 ,应当将不具有“诉”的性质的申诉从诉讼程序中取消 ,以再审之诉取代申请再审。我国立法关于申请再审的条件表述不严谨、不科学。应当借鉴国外的做法 ,规定具体的、可操作的提起再审之诉的条件。  相似文献   

8.
WTO/TRIPs协议下知识产权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特殊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扬 《法商研究》2004,21(5):97-102
为了解决WIPO与WTO在知识产权国际争端管辖权方面存在的冲突 ,应当承认WIPO对自己管理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具有管辖权 ,而将与TRIPs协议有关的事项交由WTO管辖 ,在二者重合的领域 ,应当承认WTO具有优先管辖权 ;应当承认在知识产权国际争端中适用“非违法之诉”的合理性。在《关于争端解决之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中 ,应当明确排除单边措施运用的可能性 ,并且应当规定WTO成员采取单边措施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9.
本文拟对医疗纠纷的相关概念及医疗纠纷损害之诉的涵义和法律特征进行界定,将两大法系举证责任分配理论和我国医疗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理论进行分析比对,并提出完善我国医疗纠纷损害之诉举证责任分配理论的建议。  相似文献   

10.
绪言WTO争端解决规则被誉为是世界贸易组织最独特的贡献,而第三方在争端解决机制中更有其独特的地位。它既不同于申诉方,也不同于被申诉方,享有的权利有其特殊性。在WTO争端解决的实践中,几乎所有案件都有成员方作为第三方参加。第三方在争端解决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许多关于第三方权利的法律问题也随之产生。  相似文献   

11.
艾尔肯 《北方法学》2014,8(5):28-37
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缓和是指在诉讼中患方的举证达到一定的程度,无法达到法律要求的证明标准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转换,由医方承担举证责任的一种举证责任规则。它是一种不同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有效平衡医患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举证能力的,充分体现诉讼武器平等原则的举证责任制度。在患方的证明具有相当程度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医方无法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及具备对此种因果关系推定的基础性条件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缓和规则。在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举证责任规则不能完全保护患方权益的情况下,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公正、合理地裁判医疗损害纠纷案件,有必要在法律上引入和构建举证责任缓和规则。  相似文献   

12.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非违法之诉”确立了在国际贸易关系中国家合法(但不合理 )行为所产生的国际责任 ,其根本目的在于保障成员国的期待利益。在适用法律方面 ,不局限于有关协定的具体规范 ,而是扩大到适用诸如保护合理期待等WTO法律原则 ,维护世界贸易组织所追求的公平竞争的目的。本文借鉴DSB非违法之诉的典型案例———美国与日本胶卷案 ,提供中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由思想原则向法律原则转化的可行方案 ,充分认识和利用行政合理性原则 ,使其作为保障公民利益的最后屏障。  相似文献   

13.
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管辖“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该申诉,可由被害人提出,也可由被不起诉人提出(《刑事诉讼法》第146条之规定),以下申诉,特指被不起诉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只有被不起诉人提出的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是否实行“申诉不加重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对被不起诉人提出的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受理申诉后,不能作出加重对被不起诉人的处理决定。如果被不起诉人在申诉  相似文献   

14.
王海峰 《法商研究》2006,23(6):63-71
非违约之诉是WTO的一项特殊的诉讼机制。由于GATT/WTO的有关规定并未就非违约之诉的实体规则———构成要件———作出明确规定,使得该机制的设立和启动招致争议,也使之在适用上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贸易大国,应当对非违约之诉机制进行深入研究。如此既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其他国家对我国提起非违约之诉,又能合理利用该机制以保障和维护我国的利益。  相似文献   

15.
胡雪梅 《现代法学》2011,33(1):143-151
行为自身可诉侵权制度是英美侵权法上别具特色的术语和制度,其特点在于在某些特殊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或原告无需对损害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该损害事实的存在或者由法院根据被告的行为直接推定,或者由法院根据合理人标准自由裁量确认。这对保护民事主体十分重要的民事权益及客观上受害人和原告难以实际证明损害事实的侵权类型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我国立法有必要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合理借鉴其有益经验,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受害人无需承担证明损害事实的责任,并具体规定损害名誉侵权,以及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的"严重精神损害之诉"属该特殊情形。  相似文献   

16.
政府采购是自主创新政策的主要实施手段,我国政府采购类自主创新措施或者规定符合采购要求的产品是由中国公民或法人享有知识产权,或者要求政府订购产品合同只能授予中国法人.这些措施引发了外国政府和企业“关于贸易保护主义”的关注.由于“非违法之诉”在TRIPs协定项下的适用受到暂停适用期的限制,我国的自主创新措施可能引起《政府采购协定》项下的“非违法之诉”,一方面,我国的自主创新措施构成GATT1994第23条第1款(b)项下的措施,另一方面其他成员方根据《中国加入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存在合法期待的“利益”.  相似文献   

17.
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证据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WTO争端解决程序中举证责任和证据的可接受性问题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除了各国都普遍接受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之外,文章还分析了下列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被申诉方援引例外条款时、争端涉及具体协定时、争端双方关于执行报告的期限有争议,以及双方就败诉方的执行是否符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的争议。关于证据的可接受性问题,提交证据的主体、证据的种类和提出时间问题是最关键的方面。  相似文献   

18.
识别“程序轻微违法”的唯一要件是被诉行政行为“对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重要程序性权利”包括对不利处分的申辩权、要求行政机关中立地作出决定的权利等;“产生实质损害”指向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的情形。考察裁判文书所勾勒的“程序轻微违法”情形并借此实现与一种更轻微的狭义程序瑕疵之界分,乃是我国学界研究“程序轻微违法”的现有范式。但通过梳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会发现,其归纳的“程序轻微违法”情形因与狭义程序瑕疵、“违反法定程序”情形屡屡重合而存疑。试图提炼程序违法之“轻微”与“更轻微”的各自表现,并以此实现界分的横向界分思路并不成功,亟待向纵向界分思路转换。当满足被诉行政行为“对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时,可对程序违法之“轻微”与“更轻微”暂作模糊化处理。在此基础上,若行政主体自行实施了有意义的补正,则构成狭义程序瑕疵;反之,构成“程序轻微违法”。  相似文献   

19.
发生在安徽省当涂县的一起因转调、套改工资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审结。以张玉金、陈登春、黄金深等43人组成的申诉方胜诉,被诉方当涂化肥厂应按有关规定为这43名职工转调、套改新增工资。一、“争议”由头当涂县化肥厂是一家有30多年历史的企业,年龄老化、体弱多病职工日益增多。1990年,该厂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提前离岗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相似文献   

20.
WTO/TRIPs知识产权国际争端解决机制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扬 《科技与法律》2005,3(1):57-63
由于知识产权在财产权和国际贸易中地位的变化、WIPO体制的缺陷以及美国单方面的推动,知识产权国际争端解决机制进入了WTO体制;专家组和上诉机关程序以及交叉报复的授权运用是知识产权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最富有特色的地方;为了解决WIPO与WTO在知识产权国际争端管辖权方面存在的冲突,应当承认WIPO对自己管理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具有管辖权,而将与TRIPs有关的事项交由WTO管辖,在二者重合的领域,应当承认WTO的优先管辖权;应当认真研究在知识产权国际争端中适用“非违法之诉”的问题,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中,应当明确排除单边措施运用的可能性,并且应当规定WTO成员采取单边措施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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