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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单位挪用公款归他人使用情况的定性问题单位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其中最典型的一种情况是:为了本单位的利益,由单位负责人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将公款挪给他人使用。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应该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在理论界与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肯定说认为,对以上情况应以挪用公款罪对有关人员定罪处罚。因为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通过单位集体讨论的形式将公款挪出,实质上符合挪用公款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这一客观要件,本质上也对公款的使用权造成侵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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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实施符合自然人犯罪的行为,对组织、策划、实施者应当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对体现单位意志的挪用公款给个人的行为,无论是否代表单位意志,是否基于为单位谋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都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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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数额大小,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刑法第384条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三种不同用途的挪用公款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定罪标准,使得如何计算多次挪用公款的数额成为挪用公款罪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的问题。笔者认为,在多次挪用公款的案件中,应当以行为人实际占用的公款总数额作为其挪用公款的数额,行为人多次挪用的事实可以作为从重的量刑情节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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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性质和含义在理论和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议,直接关系到"挪而未用"和挪用公款供单位使用等问题的处理。"归个人使用"是挪用公款罪的主观要件,挪用公款罪的成立并不要求客观的使用行为;挪用公款罪关于具体用途的规定既是主观要件也是定罪要素;"归个人使用"的实质是归个人擅自支配,挪用公款供单位使用是挪用公款罪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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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1993年第5期刊登了施汉嵘同志的《姜长康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一文(以下简称“施文”),“施文”认为姜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笔者不能完全赞同,笔者认为该案中的前两个行为是挪用公款性质,构成挪用公款罪,后两个行为不宜认定为挪用公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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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谈谈证券从业人员利用股票犯罪的几个问题。一、证券从业人员挪用股票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股票持有人持有股票,就持有股票面额所表示的财产。挪用股票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股票所侵犯的对象是什么?法律界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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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准确认定与立法改进争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刑法对挪用公款的用款人、行为形式、数额限定的规定有某些遗漏与不协调之处 ,造成了定罪量刑中的一定混乱 ,需立法加以完善 :即取消“用款人”限定 ,只要是国家工作人员擅自挪用公款的行为都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全面规定挪用公款的起刑数额 ,以使本罪与盗窃、诈骗等财产犯罪及本罪内各种行为形式达成协调、平衡。但在修改前的司法实务中仍应严格依现行刑法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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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法学》第一期登载李华如同志撰写的《“归个人使用”是一切挪用公款罪必备要件吗?》一文。“李文”从犯罪构成理论、司法实践情况以及法律条文语法结构三方面论证,认为“归个人使用”不是挪用公款罪之必备要件,它仅限于行为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形式,而挪用公款归其他单位进行营利活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则不受此限,均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笔者认为,“李文”之观点值得商榷。一、“归个人使用”是否挪用公款罪必备要件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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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刑法》规定,不仅“归个人使用”是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之一,而且,归个人使用的三种具体用途也成了本罪的客观要件。但是,以具体用途作为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在理论上有违刑事立法以犯罪目的行为确定犯罪构成要件的原则,破坏了《刑法》分则条文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导致执法活动出现混乱。本文认为,应该取消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具体用途来定罪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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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调解能否适用《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定罪量刑?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是“枉法裁判”,其含义包括枉法裁定和枉法判决两种情况,而不包括枉法调解。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故枉法调解行为不构成枉法裁判罪。另一种观点认为,枉法调解可以枉法裁判罪定罪量刑。理由是:①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种法定形式;②人民法院的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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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颂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规定:挪用公款存人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对高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司法实践中有二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存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存人银行的行为,不论其主观故意如何、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也不论其是否营利,一律认定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对挪用公款存人银行的行为不能一概而论,认定属营利活动的,当事人主观上必须具有营利的故意,在主观上无营利的故意,同时在客观上也没有得利的,不应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只有那些主观上为了获取利息等个人利益的才能视为进行营利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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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挪用公款罪的客体规定性,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实施的挪用公款行为,利用“从事劳务活动”之便实施的挪用公款行为,不为谋取私利或者不以个人名义而挪用公款的行为,都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2002年4月28日立法解释第(一)项不科学。“归个人使用”只是挪用公款罪的目的要件,不是故意内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时间、数额不是故意内容,只是定罪情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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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犯单位财产的行为认定,按照犯罪构成理论,只要主体适格,并在犯罪客观方面符合某一罪名的构成要件,该行为或构成贪污罪或构成挪用公款罪,亦或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等等。但是,对于离退休后的公职人员处分单位财产的行为认定.学界一直没有定论.实践中有的定罪处罚.有的按照民事纠纷处理。鉴于实践中此类案件时有发生及司法处断上的困惑,本期《中国检察官》特邀请学者和司法官们针对具体案例进行分析,以期对司法实务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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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而《刑法》第272条第1款规定的挪用资金罪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即挪用资金罪的客观要件比挪用公款罪增加了“借贷给他人”的规定。如何理解“借贷给他人”中“他人”之含义,目前存在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他人”仅限于挪用者本人以外的其他个人,而不包括单位(或法人)。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单位资金交给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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