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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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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串通投标与串通拍卖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其外延并无包容或交叉关系。二者在标的、目的、社会危害程度、适用法律等方面均有一定的区别。“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是我国刑法的明文规定。但我国刑法并未明确规定串通拍卖的行为构成犯罪,因此不宜将串通拍卖行为认定为串通投标罪。对于串通拍卖的行为,一般依照《拍卖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即可;但对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串通拍卖行为并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或者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2.
串通投标与串通拍卖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其外延并无包容或交叉关系,二者在标的、目的、社会危害程度、适用法律等方面均有一定的区别."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是我国刑法的明文规定,但我国刑法并未明确规定串通拍卖的行为构成犯罪,因此不宜将串通拍卖行为认定为串通投标罪.对于串通拍卖的行为,一般依照<拍卖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即可;但对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串通拍卖行为并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或者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3.
司法实践中,串通拍卖行为的法律责任存在一定的争议。笔者认为,串通拍卖与串通投标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将串通拍卖行为按照串通投标罪处理。同时串通拍卖行为也不符合刑法现有罪名如非法经营罪或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串通拍卖行为只能按无罪处理,并依据拍卖法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建议刑法增设串通拍卖罪,对情节严重的串通拍卖行为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4.
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构成横向垄断协议。虽然我国在《反垄断法(草案)》中将其确定为垄断协议的一种,但《反垄断法》中却没有正式写入。我国并没有将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行为适用《反垄断法》的先例。应当设立串通投标案件移送制度交由反垄断执法部门进行调查,同时确立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对此类案件的执法权。串通投标规制的立案标准上,可以由发展与改革部门根据招投标的金额、关涉的公共利益因素等适当地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5.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中,串通投标罪是《刑法》中有关招投标领域中唯一直接相关的犯罪,与此间接相关的犯罪分散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领域。同时《招标投标法》又利用专章规定了犯罪的若干行为,其中穿插着串通投标罪的若干情形。在《政府采购法》中则将串通投标的规定一带而过,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存有适用上的矛盾之处,协调三者的规定,是解决串通投标犯罪规定混乱、适用不明的有效方法。  相似文献   

6.
一、串通投标罪的概念和特征根据刑法第 2 2 3条的规定 ,串通投标罪是指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情节严重 ,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如下 :1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 ,既包括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 ,还包括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首先 ,串通投标罪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它极大地妨害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市场经济的灵魂和动力是公平竞争。自由、平等、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三大原则 …  相似文献   

7.
分析司法裁判,恶意串通行为被广泛适用,但在主观“恶意”的裁判上存在问题.认定恶意串通行为人的“恶意”,应坚持意思主义,即当事人明知其恶意串通行为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且具有故意、积极追求损害结果的发生.受故意的限制,行为人过失的串通不具有“恶意”.串通行为无效的原因在于该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并非其具有主观上的“恶意”.最后,恶意串通行为的“恶意”非以获利为必要.  相似文献   

8.
诉讼调解中恶意串通行为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讼调解虽然具有程序简便,高效解决民事纠纷的程序价值,但因缺乏充分监督和制约的程序,易于被不诚信当事人用以牟取非法利益。诉讼调解中原、被告恶意串通损害案外人权利行为,实质上属诉讼欺诈侵权行为,既损害了案外人权益,也损害了司法权威。强化司法审判职权,完善诉讼调解程序监督机制,从程序法、实体法上对恶意调解串通行为进行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9.
担负着服务、自律、沟通和监督职能的行业协会,目前面临着发展的困惑。以行业协会出面实施的一系列串通涨价行为违背了价格机制的正常运行,破坏了竞争机制的有效运作,侵害了消费者权益。通过政策、法律等规范行业协会的行为已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10.
串通投标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投标人和招标人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投标人和招标人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界定本罪主体必须把握好以下三个条件或者原则:一是主体的规范符合性;二是意思表示的不真实性;三是交易方式的程序性和特定性.  相似文献   

11.
无论是"回应型"侦查模式还是"主动型"侦查模式,情报协同侦查都极为普遍,如依靠情报发现犯罪线索、划定嫌疑人范围、转化犯罪证据等等,但情报工作与侦查工作毕竟是两个平等而相对独立的领域,两种工作的基本原理不同且不易笼统化约——情报求时效,侦查求真相,两者在共同应对犯罪的旨趣上形成了触点和交集。从现代社会警察职能分工的视角看,情报协同侦查大致表述了两种工作之间的关系结构。  相似文献   

12.
艺术品市场繁荣发展的同时,投机者为了获得暴利,将赝品充斥在艺术品交易市场中,这种知假拍假的行为不仅给买受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导致人们对艺术品交易市场产生严重的信任危机.因此此种行为具有严重的刑事违法性,应当用刑法予以规制.另外,此种知假拍假行为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免责条款也不能排除其行为的欺诈性,并且买受人内心的不确信也不能阻却欺诈行为与受骗人陷入错误之间的因果关系,最终,行为人实现了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因此应当用诈骗罪对其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13.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交易是通过招标和拍卖这样的竞争性交易方式实现的。但在我国的实际生活、司法实践甚至是立法上都没有很好地区分这两种交易方式,这给法律适用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也不利于这两种竞争性交易方式的发展。招标与拍卖的区别,体现在性质、标的、程序的不同上,目前存在滥用招标这一概念和程序的现象,目前已有的涉及招标与拍卖的法律应当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14.
牵连犯作为一种罪数形态,在刑法理论中具有重要地位。刑法理论中对牵连犯的判断是以牵连关系为标准,牵连关系在理论上不仅存在两种基本形式,而且也存在多种观点分歧。事实上,牵连关系与犯罪构成要件之间联系密切。当数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牵连时,应认定为一罪,应按从一从重的处断原则处罚;反之,如果数行为属于数个不同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牵连,则构成数罪,应实行并罚。  相似文献   

15.
如何区别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的"货物"与"物品",应以是否用于销售作为标准;行为人一次性走私不同对象,应遵循"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其犯罪行为所触犯的数罪中最重的犯罪论处;应从立法上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罪名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6.
研究和把握犯罪的概念,是刑法学和犯罪学共同的中心课题之一。刑法学与犯罪学的犯罪概念应是部分竞合的关系,二者之间有碰撞、有交融。  相似文献   

17.
从立法论上说,区分伪造、变造并没有必要;有形伪造和无形伪造,都构成伪造;单位应该成为伪造货币罪的主体;所有的伪造罪都不应要求出于特定的目的或者意图;伪造罪的法益是公共信用;复印件不是伪造罪的对象;省略文书、记号应解释为印章;负责人的私章有时也需要和公章同样保护.  相似文献   

18.
对于不同身份者共同实施身份犯的定罪,既要反映共同犯罪的本质特征,又必须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根据犯罪共同说对不同身份者共同实施身份犯时进行统一定罪,才是符合共同犯罪的本质特征的。不同身份者共同实施身份犯时触犯数罪名,这种情况实际上就是想象竞合犯,应按照想象竞合犯“择一重处”的原则,选择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量刑,这不仅符合共同犯罪统一定罪的本质要求,而且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定义中规定:犯罪是“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同时又规定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当受刑罚处罚与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涵义不同,以致在司法实践中和学理上都令人产生疑惑。犯罪最基本的特征是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犯罪的法律特征中的“应受刑罚惩罚性”以“应负刑事责任性”取代更为确切。另外,在刑法中应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由已满十四周岁降为已满十三周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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