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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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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精神卫生法》实施后,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先行制定并实施的七部地方性精神(心理)卫生条例面临着合法性问题,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并应及时的修改或废止。一方面七部条例"相抵触的规定"不仅包含具体条款,还涉及立法理念和原则的变化;另一方面七部条例的性质突变后带来的与其原有形式的矛盾,建议七部条例在《精神卫生法》配套法规完成后采用修订或立新废旧的方式予以修正,使之从创制性法规变为实施性法规;或者对没有存在必要的地方采取单项废止。  相似文献   

2.
一、地方性法规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关系。地方性法规虽然在效力等级上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但仍属于“法”的范畴。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精神,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总的原则,一是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实施;二是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三是要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四是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所确定的职权范围。以上应当成为处理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关系的主要依据。  相似文献   

3.
本文所说的行政立法“根据”,是指宪法和组织法(即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下同)所规定的: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要根据宪法和法律;国务院各部、委制定规章,要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还有国务院的决定、命令,下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上的地方政府制定规章,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依此规定,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都要以其上位法为根据,“根据”应当是行政立法的一个必要条件。但在实际上,无“根据”地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现象屡见不鲜;有些学者也认为:行政机关对于某些行…  相似文献   

4.
对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原则的理解戴绍泉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这是地方立法必须严格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地方立法实践中对“不相抵触”的认识不尽一致,如何正确掌握和运用这一基本原则,是地方立法工作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对国家立...  相似文献   

5.
一、关于地方立法的权限问题。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地方立法的根据是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而限制只有一条,即“不抵触”。所谓不抵触,系指,(1)法律规定由中央制定的基本法律(完法第62条)、法律(宪法弟67条)和行政法规(宪法第89条)地方不能创制,即“不越权”。(2)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矛盾。在不违反宪法、法律的立法原则、立法精神的情况下,还可以就执行中、管理中的问题对法律、  相似文献   

6.
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相似文献   

7.
关于行政立法“根据”的次序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按照宪法和组织法规定,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要以宪法、法律或法规为根据。由于行政立法可以有多个“根据”,因此有必要把握行政立法“根据”的次序。一般说来,除依授权立法外,各行政立法应当先以其上一位法的规定为根据;具体些说,制定行政法规应当以法律的规定为根据,制定部门规章应当先要以行政法规的规定为根据,制定地方规章应当先要以同级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为根据;这是我国立法体制决定的,也是国家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  相似文献   

8.
根据《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其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然而,无论是根据我国经济文化发展状况,还是从近些年来的立法实践上讲,作为较大的市所拥有的立法权都是受到广泛质疑。本文将在较大的市地方立法权的授权、内容、程序、以及立法监督等方面对较大的市立法权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   

9.
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是省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由于制定地方性法规是一项新的工作,从几年来的实践情况看,对什么是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和原则要求等等,很有研究探讨的必要。  相似文献   

10.
授权立法是我国在创制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使用比较多的一种立法形式。根据我国立法体制,宪法和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委员会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规章。但在立法实践中,为了满足紧急情况的需要或者为了解决具体问题等,有立法权的机关往往把自己立法权限内的立法授予同级或下级相关机关或组织制定。譬如,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  相似文献   

11.
<正> 我国宪法根据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原则,规定中央和地方适当分权,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加强了地方的职权,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在积极下放立法权的同时,宪法和法律又规定了地方立法的不抵触原则,如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作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避免各地我行我素,违背整个国家法制的统一。可见,不抵触原则是中央积极慎重下放立法权的产物。  相似文献   

12.
我国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有权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规章是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省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保证地方立法严肃性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总结经验,完善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的程序,是我国地方法制建设中的一个新课题。根据我们对吉林、河南、福建、浙江、山东、湖南、广东、武汉市和内蒙古自治区等九个省、市、自治区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行政规章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分析研究,对这一程序规定的适用范围以及内容谈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以翼抛砖引玉,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13.
夏泽祥 《山东审判》2006,22(4):85-88
《行政诉讼法》第52条第1款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的规定,明确肯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行政诉讼中的效力;第53条第1款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的规定,意味着规章在行政诉讼中的效力是不确定的;对于效力层次更低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法》没有作出规定,这似乎意味着其在行政诉讼中没有任何效力。在审理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时,法官一般会遵循“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时适用上位法”的原则,对作为审判依据的法律规范进行识别,否认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内容不一致…  相似文献   

14.
论“科技资源共享法”的上位法体系与立法路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于兆波 《科技与法律》2007,3(3):10-14,63
“科技资源共享法”上位法体系主要有《世界人权宣言》、《宪法》、《立法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根据上位法的原则和精神可得出,对于国有科技资源可实行强制共享,对非国有科技资源只能鼓励共享,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和补偿对价,法律亦可规定非国有科技资源的强制共享。立法路径有四:(1)可制定法律层面的“科技资源共享法”,(2)行政法规层面的“科技资源共享条例”,(3)还可以通过制定统一的《行政强制法》,(4)或者是全面修订《科学技术进步法》而融入“科技资源共享”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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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以宪法为统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发展完善。我国《宪法》“序言”中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第五条第三款又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对部门法的影响至少体现在,其思想内容可为部门法的立法和司法划定活动范围。由此可见,我国的任何一部立法都须依据宪法进行,且“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相似文献   

16.
正确适用法律规范依据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件之一。地方性法规是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依据之一,但却可能出现抵触上位法和更新不及时这两种违反上位法的情形。由于违法性的形成时间节点不同,地方性法规被纠错的法律效果以及由此带来的后续处理思路、方法、程序和价值取向等大有不同。纠错行为旨在维护法律规范的安定性和建立在此基础上的法律秩序安定性,后续对行政行为的纠正也是在维护法律安定性。国际上,主权行为豁免逐步受到限制已是大势所趋,政治问题和法律问题的界限逐渐被厘清,立法责任特别是立法赔偿已经逐步建立健全并被建议引入我国。通过因适用法规错误而撤销行政行为或因没有依据而确定行政行为无效是两种实现行政责任的救济方式,通过立法机关道歉、立法赔偿和行政行为撤回等方式也可落实立法责任。通过原始抵触与更新不及时、授益性和负担性、利益增减为区分标准的三个层级结构进行的类型化,有利于从理念、原则、规则等方面更好理解纠错行为的法律效果并指导后续处理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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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优先是下位法与上位法抵触的情况下,上位法的"效力优于"下位法,其根据是梅尔克—凯尔森位阶理论的第一要义:上位法是下位法的效力依据,下位法的创制应当符合上位法预设的创制方式和内容;而适用优先是下位法符合上位法的情况下,下位法的"适用先于"上位法,其根据是梅尔克—凯尔森位阶理论的第二要义:下位法是上位法的具体化和个别化。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属于效力优先,不存在例外。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经济特区法规的位阶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其变通规定优于法律、行政法规不是效力优先的例外,而属于适用优先。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的位阶低于省级地方性法规,其与省级法规适用中的难题也可从效力优先与适用优先的区分中寻求解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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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该规定考虑到地方工作实际,对地方批准立法作了原则和时限的限定,应当说使批准立法逐步明确、具体,进一步有章可循。这一规定阐述了两个问题,一是关于合法性审查问题,二是关于法规批准时限问题。不难理解,这是针对目前地方批准立法实践中存在的对报批准法规进行合法性、合理性、技术性审查而出现的大量修改,以及对报批准法规不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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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学界对职权立法涵义多有误解,对我国有无职权立法也存在明显的分歧。依笔者所见,职权立法应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依据其制定行政法规或规章的职权,根据法律和其它上位法的规定精神,对其行政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制定执行性行政法规或规章。职权立法不同于授权立法。职权立法在法制建设中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可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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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国人大专属立法权的理论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立法法是规范立法活动的基本法。其中 ,科学、合理地划分各个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范围 ,是立法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根据宪法的规定 ,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统一的 ,又是分层的。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 ,制定行政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这种立法体制下 ,划分立法权限 ,集中在两个问题上 ,一是要划分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 ,其中主要是全国人大与国务院的立法权限 ;二是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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