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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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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万毅 《清华法学》2011,5(2):24-32
由于中国证据立法以及主流证据学理论的独特性,坚持从广义上理解"非法证据"的概念,非法定主体取得之证据、非法定形式之证据以及非法定方法取得之证据,皆被视为非法证据而予以排除。但是,从证据法理上讲,这一观点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目的相冲突,自身存在着逻辑错误和概念混淆,尤其是可能导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对象和范围的不当扩张。因此,"非法证据"的本意应当是指以法律明确禁止的手段或者违反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序所取得之证据,即仅限于非法定方法取得之证据。  相似文献   

2.
戴锐 《证据科学》2010,18(6):671-677
证据排除程序的结构,是指排除程序中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本文以证据排除程序是否独立于证明力评价程序及本案诉讼程序为线索,对两大法系证据排除程序的具体阶段构造进行了考察。按照当事人权利与法院权力的关系,可以将证据排除程序的横向结构分为行政程序结构、非讼结构与诉讼结构。这三种结构的正当性依次增强而效率性依次减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设置。  相似文献   

3.
证据排除程序的结构,是指排除程序中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本文以证据排除程序是否独立于证明力评价程序及本案诉讼程序为线索,对两大法系证据排除程序的具体阶段构造进行了考察。按照当事人权利与法院权力的关系,可以将证据排除程序的横向结构分为行政程序结构、非讼结构与诉讼结构。这三种结构的正当性依次增强而效率性依次减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设置。  相似文献   

4.
本文所述证据效力包含两个含义:一是证据能力,二是证明力。所谓证据能力,又称证据资格或证据的适格性,是指法律所规定的某一材料成为诉讼证据所必需的资格或条件。在英美法系中,称之为证据的可采性。  相似文献   

5.
《政法学刊》2017,(6):113-12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证据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已被许多国家的立法、司法所采纳,成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种"底限正义"。然而,不同国家在法律传统、司法体制、诉讼理论等方面存在差异性,导致其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设置上也形成各自的排除模式。在对域外国家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考察的基础上,进行比较研究、法律移植,可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完善提供有益借鉴和参考。  相似文献   

6.
刑事诉讼证据能力是指在诉讼上可允许作为证据的资格。诉讼证据能力有的也称“可采信”、“证据能力”、“证据的适格性”等等,虽然说法不同,但没有性质上的差异,都是指“事实材料”能够成为刑事诉讼证据所应具备的条件或资格。刑事诉讼证据能力的法律性刑事诉讼证据的法律性是指必须是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才具有证据资格(也称证据的合法性)。法律性是证据能力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证据不具备合法性特征,不能成为“证据”。合法性特征主要含义有:它首先表现为在证据的形式上必须符合证据法律制度所规定的证据表现…  相似文献   

7.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证据规则,该规则突出反映了法律在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冲突中的价值选择。各国对该规则采取不同的适用模式体现着不同的价值选择,而我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适用模式和设置程序也应当以价值选择为基础。本文通过对该规则进行价值分析,旨在为我国建立兼顾平衡各种价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供理论研究。  相似文献   

8.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仅规制当事人在案件事实形成之后独立实施的违法取证行为。与权益损害型非法证据的排除理论研究与制度构建在我国已基本达成共识不同,违反管理性禁止性规范的秩序破坏型非法证据的适格性问题仍有待深入研究。国家已经充分保障当事人可以通过不违反管理性禁止性规范的方法收集相关证据的,对秩序破坏型非法证据应当采取绝对排除立法模式。国家无法或者尚未充分保障当事人可以通过不违反管理性禁止性规范的方法收集相关证据的,对秩序破坏型非法证据应当采取相对排除规则,即在“潜在证明利益”与“遏制利益”衡量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排除相关证据。  相似文献   

9.
调解衍生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适格性认定关涉调解制度内在价值的释放、证据能力规则的完善以及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一方面,基于调解衍生证据本身的低关联性和公共政策等因素的考量,应当建立相应的证据排除规则限制其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另一方面,不同证据的来源背景、证明价值与证明对象有所差别,为防止调解程序被异化为掩饰证据或阻碍发现真实的工具,也需要注意“适当”这一尺度,合理界定证据排除的范围。具体而言,可以根据不同证据类型进行场景化分析,包括对特定条件下“为调解准备的文件”“民事调解中的自认”“调解协议”“调解员的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限制及其例外规则。  相似文献   

10.
英国非法证据的处理规则与我国非法证据取舍的理性思考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在英国,证据本身的非法性对证据的可承认性不存在必然和直接的影响,法官所关注的是证据本身的证明价值和它对诉讼的正面意义,故对非法证据的处理实际倾向于适用或总体上适用为原则。而在这一总的原则之下,又通过设置非法证据应具有真实性和其适用不损害实质意义的程序正义的两个限制性条件,确保非法证据适用的安全性、英国这一非法证据的处理规则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参考价值:一方面其符合我国司法运作的低水平现状,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也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因此,我国应在坚持非法证据总体适用的原则下,确立排除非法证据的标准。  相似文献   

11.
试论行政程序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基于行政合法性原则、证据合法性要求和人权保障、程序正义要求 ,行政程序中应当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我国现实情况决定了行政程序采纳这一规则不能过于严酷。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所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实有检讨、重构的必要  相似文献   

12.
江国华  张彬 《证据科学》2016,(6):645-655
作为法律程序整体所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一样,都在证据的作用下发挥其功能。然而,我国研究更多将目光聚焦于诉讼证据,而对行政程序证据缺乏关注。但实际上,行政机关是依法治国的主要执行官,其与公民的关系比其他任何国家机关更为密切,所以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无疑成为依法治国的重大课题,其中对行政处罚证据的规范尤其如此。从原则上而言,行政处罚证据理应符合证据“三性”,但警察思维与法官思维上的差异使其对证据有其特殊要求,基于公共利益保护的需要,行政处罚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存在减弱和例外情形,因此,对于“毒树之果”以及通过钓鱼执法、秘密调查等方式所得证据并不必然排除,为此,与其让这些实践中早已普遍存在的行为游离于法外,不如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其范围、程序和命令禁止事项。  相似文献   

13.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收集的证据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时,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判决的依据。经过公诉机关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认定标准,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  相似文献   

14.
李林 《法制与社会》2011,(29):116-117
现行法律规章虽规定检察机关是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的职责主体,却没有相应地予以程序和规则保障。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排除非法言词证据,基于非终局性的阶段特征等的限制或需求,应当仅限于排除对采用暴力手段导致人身轻微伤以上损害客观后果而取得的言词证据,同时应将对其余涉嫌违法取得的言词证据调查所得疑点及证据交法庭裁决是否应予排除。  相似文献   

15.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程序构建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弘 《法治研究》2008,(1):57-62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现代法治国家一项重要的证据法原则,这一法则体现了诉讼文明,程序公正等若干法律价值。但由于该规则排除了有证明价值的相关证据,因此伴随着高昂的成本。排除非法证据需要对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进行必要的权衡。我国应建立绝对排除非法供述证据与权衡排除其他非法证据的原则。在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同时。必须设立切实可行的排除程序来解决有关排除中的各种问题。同时设立如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等若干配套程序。  相似文献   

16.
闵征 《中国监狱学刊》2007,22(6):141-141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卞建林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上著文《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若干重要问题》说,学界通常把非法证据分为三类: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实物证据以及在非法获得的证据的基础上进一步获得的派生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均具有重要意义,这在学界已基本达成共识。但对于应该确立什么样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司法实践中诸多技术性细节问题仍有争议,  相似文献   

17.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立,从诉、审关系上看,是加大了控方的举证责任,从侦、诉关系上看,则是强化了公诉机关对侦查机关的侦查监督力度。这对承担指控犯罪和诉讼监督职能的公诉检察官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公诉部门的检察人员必须认清形势,把握机遇,迎接挑战,走出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误区,坚持客观公正义务,树立证据裁判意识,遵循程序法定原则,强化侦查监督,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真正发挥以程序正义保障实体公正之功效。  相似文献   

18.
王艳娇 《法制与社会》2014,(15):289-290
刑事证据开示基于程序正义的理念而确立,与对抗制审判方式相伴而生,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目前已取得初步成效,但并未系统确立,庭前会议程序、开示的时间、地点以及后续救济程序设置缺乏精细探讨,欠缺可操作性。为了实现控辩平衡,保证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应当对刑事证据开示程序的各环节加以规制、设计,以期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  相似文献   

19.
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造两个概念来自于不同的话语系统。两者在外延、诉讼证明活动中所处之地位以及各自所被关注的证据属性方面存在极大的差别。差别的背後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与职权主义诉讼构造的分野。具体而言,这种差别与封法庭审判的重视程度、裁判者的身份以及诉讼证明的真实观有关,语词上的区别只是表象。当前的证据立法中,可以考虑引入这些特定的法律用语,但更重要的是在立法中把握语词背后的法律精神。  相似文献   

20.
现代科技的发展带动了司法鉴定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和扩大,鉴定结论的危险性与重要性的并存促使人们探寻对鉴定结论证据能力的规范。英美法系对专家证据的可采性强调对其依据方法的考察,大陆法系强调诉讼程序对鉴定结论的制度。在对两大法系鉴定结论证据能力进行详尽分析的基础上,笔者从鉴定人的适格性、鉴定的关联性、鉴定结论的可靠性、鉴定材料的合法性和鉴定的程序性要件上完善我国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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