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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要件仍有一些具体问题值得研究。非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在判断时应当以行为人是否是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驾驶非机动车为标准。司法解释肯定了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承包人的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资格,司法实践中应予正确适用。指使者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不能以交通肇事罪中的共犯论处,而是应当以包庇罪定罪;如果是指令肇事者将受害人转移到他人不容察觉、无法救助的地方,致使受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则与肇事逃逸者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相似文献   

2.
在实然上,现行刑法将交通肇事罪规定为一般主体的犯罪.但是,将业务过失犯罪由普通过失犯罪中分解出来是一种普遍的趋势,因此,从应然上讲,交通肇事罪是特殊主体的犯罪.这样理解,既有利于贯彻对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重于普通过失犯罪的原则,也准确地区分了普通过失与业务过失.为了弥合交通肇事罪主体在实然与应然之间的差距,一方面,要舍弃通说的解释,将交通肇事罪主体限制为"能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人员",另一方面,应合理扩张交通肇事罪中的"业务"的范围.在此基础上,行人和乘车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非机动车驾驶者有可能成为本罪主体;偷开机动车辆者以及驾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者属于本罪主体.  相似文献   

3.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唯一判定标准是就是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因逃逸致人死亡"行为应独立化为故意犯罪,指使肇事人逃逸者与肇事者可以构成共同故意犯罪。为预防交通犯罪行为的发生,应提高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幅度。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法总则规定,共同犯罪为共同故意犯罪。在刑法分则中,交通肇事罪的主观罪过为过失。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指使者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以共犯论处,从而与传统刑法理论和刑法的规定形成了冲突。解决这一冲突的途径在于犯罪的复杂罪过理论。共同犯罪的核心在于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过程,而非局限于所犯之罪是故意犯还是过失犯。在无需更改刑法条文和不引入其它颠覆性理论的前提下,复杂罪过理论可以为司法解释关于交通肇事罪共犯的"合法性"提供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5.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存在着很大的缺陷和不足之处,很有必要对之进一步完善。其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没有把交通肇事罪的一般主体与业务主体区别对待。对于交通肇事罪,无论什么人,只要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的,都可构成。但是,根据行为人是否把交通运输当成一种业务来从事进行划分,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专门从事交通运输为业的人员即业务主体,另一类是不以从事  相似文献   

6.
在犯罪主体方面,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从刑法对交通肇事的罪状规定、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规定及实际情况看.无论是机动交通工具运输人员还是非机动交通工具运输人员、行人,都可以因自已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而造成重大事故,因而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及行人应当包括在交通肇事罪酊主体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7.
本文作者试就该罪的主体范围这一问题作一些简单的探讨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范围十分广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道路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同样可构成该罪的主体,成为该罪的主体范围,但要成为该罪的主体,必须限定在特定的时空范围内,即从时间范围限定上说,必须发生在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中,从空间范围限定上说,必须发生在公路、城市道路、水上航道上,即发生在实行公共管理的范围内。  相似文献   

8.
交通肇事罪是常见的一种过失犯罪。新刑法对原交通肇事罪的罪状和法定刑都作了修改。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应以其所属的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性为基础,并建立合理的刑罚结构。  相似文献   

9.
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共犯的相关司法解释仅规定了四种主体,但对实践中出现的其他主体的类似行为如何处理?对该问题的解析需要从司法解释的性质入手,若要明确司法解释的性质,需要从交通肇事罪的主观罪过及其客观表现着手。只有在明晰"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主观罪过包括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基础上,就各个罪过类型的客观表现进行区分,才能在此基础上将相关解释定性为"注意规定",并以此对疑题进行解析。  相似文献   

10.
醉酒驾车致人伤亡,不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醉酒驾车定为交通肇事罪处刑过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或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不合理。应在刑法分则中废除交通肇事罪,设立危险驾驶罪。  相似文献   

11.
历史决定论的理解模式、历史主体本身的不成熟以及历史主体与实践主体的混同等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历史主体被遮蔽的根本原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历史的主体性和马克思主义主体的历史性之间是一种逻辑互动的关系,前者是实现后者的力量源泉,而后者则是彰显前者的基础和保障;总的来说,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主体有三种存在样态.即知性存在样态、意义存在样态和实残存在样态.  相似文献   

12.
《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方案》的出台,标志着“行政三分制”这一新型行政管理模式的付诸实践。行政三分制在彰显其制度创新优势的同时,也面临着行政法治契舍的难题,而这则关系到行政体制改革的成败。  相似文献   

13.
贪污犯罪数额的大小,是惩治贪污犯罪的主要依据。在共同犯罪中,犯罪行为人贪污数额的认定相当复杂,既有共同贪污的数额,又有各人分赃所得的数额,还有因贪污的停止形态而未实际获取财产等情形。关于共同贪污犯罪行为人数额的认定,理论界存在着“分赃数额说”、“参与数额说”和“犯罪总额说”等不同的学说。笔者更倾向于“犯罪总额说”。  相似文献   

14.
论业主委员会的制度建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业主委员会是城市住房私有化的必然产物,也是城市社区治理的重要制度支撑.由于政府管理部门、居民委员会、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之间利益关系复杂,现行法律法规对有关规定的不完善,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失当,业主普遍缺乏公民意识和责任意识,业主委员会在筹备设立和实际运行方面都存在诸多的问题.我国应尽快出台<业主委员会法>,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规范业主委员会各项基本制度;并且进一步调整完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与业主自治的关系,在物权法中明确居民的房屋物权;健全行政程序的有关制度.  相似文献   

15.
所有人抵押是指所有人于自己所有物上存在的抵押权 ,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权。确立所有人抵押制度可以防止后次序抵押权人获取不当得利 ,保护抵押物所有人的利益 ,有利于所有人进行融资 ,节省交易手续和费用 ,促进商品流通。我国《担保法》没有规定所有人抵押 ,可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的做法 ,从所有人抵押的思路选择、成立、变动等方面入手对此制度作出具体设计。  相似文献   

16.
论虚假诉讼罪中的“捏造事实”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鉴于法条和司法解释内容规定的不明确性和不完整性,需要对虚假诉讼罪中"捏造事实"的含义进行进一步解释。虚假诉讼罪是单一行为犯,利用他人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的,也构成虚假诉讼罪。篡改部分民事法律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也属于虚假诉讼罪中的"捏造",成立虚假诉讼罪。虚假诉讼罪的行为方式不包括不作为,隐瞒他人已经偿还债务的事实依然进行民事诉讼的,是积极地虚构事实,理应认定为"捏造事实"。若捏造的事实不会影响法院的公正裁决,不能定性为虚假诉讼罪。  相似文献   

17.
传统规律观的立论基础是以牛顿力学为代表的近代经典科学,其理论内涵不可避免地具有时代的局限性和滞后性,所面临的理论困境日益凸显;传统规律概念的界定,偏重事物的内部联系,一定程度地忽视了事物的外部联系,使之走向绝对和机械;由此产生了传统规律范畴的先验性、宿命性悖论,并且衍生出人类真理认识上的悖论。  相似文献   

18.
数据库法律保护的若干争议评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信息资料汇集的数据库对经济、科技、文化的发展起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引起了是否应对数据库予以法律保护的严重分歧。关于保护方式也众说纷纭,有版权法保护、邻接权保护、特殊权利保护、专有权保护、不当得利理论等意见,通过深入分析可以看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最能维持数据库制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是最佳的保护方式。  相似文献   

19.
通过问卷调查和访谈发现,茂名市电白区中学生对传统类毒品的认知程度较高,对常见的合成类毒品有一定的了解,对伪装类毒品认知较低;当地学校开展毒品预防宣传教育频率不高,方法缺乏创新,体系不健全等。对此,应加强对伪装类、液态类毒品的宣传;在宣传方式上要注意创新,应结合青少年规律特点,构建信息传播新平台;学校应从长远的角度出发建立健全毒品预防宣传教育工作体系。  相似文献   

20.
我国现阶段各种合法职业劳动者的劳动都创造价值。这里的价值是指凝结在社会产品、服务 (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 )中的一般人类劳动 ,它体现劳动者对社会财富 (物质的、精神的 )增长乃至社会进步做出的贡献。在新时代 ,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概念作进一步的扩展是必要的。一种劳动只要它是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或环节 ,那么 ,无论它的直接成果是否成为商品 ,都是创造价值的。在我国现阶段 ,政府作为国家机器的职能已经有了较大的变化 ,更多地从阶级统治转向发展经济 ,它对宏观经济的管理和调控作用不可或缺且十分巨大 ,因而也是创造价值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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