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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殴打他人是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之一,其侵犯的客体是安定的公共秩序。在对随意殴打他人的认定过程中应当坚持以扰乱公共秩序为基础,考虑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殴打行为的"事出无因"或者行为人小题大做、反应过激,殴打对象的不确定以及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主观态度等多种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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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主要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损毁或占用公私财物、聚众闹事等行为。本文分析了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的类型,并对聚众型随意殴打他人与聚众斗殴案件的定性处理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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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一般必须是出于取乐、耍威风寻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动机才能构成本罪。本文通过对一个具体案例的分析,浅析了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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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的如何定罪 寻衅滋事行为人所表现的“随意殴打他人”,其目的是为了通过破坏公共秩序来寻求个人精神上的满足,其矛头的指向决不局限于某种具体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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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寻衅滋事犯罪一直居高不下,给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们对社会治安状况的心理期望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因此针对此类案件,我们在审理时要注意其中“随意殴打他人情节”的认定,以及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的区分等问题。审查寻衅滋事罪的几点建议:寻衅滋事罪“量”的标准与自由裁量权,寻衅滋事罪四种情形的评价关系,寻衅滋事共犯责任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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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殴打他人类型的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在规范内容上存在交叉,都有侵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客观表现.二者的区别在于侵害的犯罪客体、犯罪对象和客观方面不同,在认定寻衅滋事罪时,应当判断人身安全是否与公共秩序密切相关,同时对“随意”进行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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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殴打他人"型寻衅滋事罪是常见多发的犯罪,由于缺乏明确的界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本文分析"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内容中的两个主要疑难问题:对"随意"的理解与认定,以及情节"恶劣"的界定,有助于理解立法者的立法本意,同时利于司法机关准确认定"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区分其与故意伤害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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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寻衅滋事罪的概念与主观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所谓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具体包括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四种行为。在犯罪构成方面,刑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对寻衅滋事罪的主体和客体,认识一致,即为一般主体和公共秩序。意见分歧较大的,是该罪的主观方面。笔者对此理解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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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死亡的定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试论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死亡的定罪问题冯英菊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行为。该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流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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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探究(上篇)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应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的行为类型,确定寻衅滋事罪的具体保护法益;寻衅滋事罪具有补充性质;行为人所实施的不同类型的数次行为,可以规范地评价为一种法定类型时,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流氓动机或寻求精神刺激的内心倾向,不是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素;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不应过分注重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而应善于运用想象竞合犯的原理,正确认定寻衅滋事罪与相关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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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探究(下篇)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应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的行为类型,确定寻衅滋事罪的具体保护法益;寻衅滋事罪具有补充性质;行为人所实施的不同类型的数次行为,可以规范地评价为一种法定类型时,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流氓动机或寻求精神刺激的内心倾向,不是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素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不应过分注重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而应善于运用想象竞合犯的原理,正确认定寻衅滋事罪与相关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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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传国等人寻衅滋事罪一案虽已有权威定论,法院判定的是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罪。本文指出通过把刑法解释理论运用到此案中,可以得出法院在定罪上是正确合理合法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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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交叉竞合关系、刑法解释中的行为对象理论和刑事司法中的罪名转换规则等视角,可以探究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从立法到司法、从静态到动态的辩证关系。在刑法第293条所规定的随意殴打他人的范围内,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之间存在交叉关系,应在行为对象理论的基础上,揭示出所谓犯罪对象的特定与否并不妨碍两罪成立交叉竞合的事实。针对特定的故意伤害案,司法机关适用罪名转换规则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符合刑法基本原则和理论,并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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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司法适用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寻衅滋事罪虽然是从19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解出的罪名,但其行为方式仍然呈现多样化的特征。本文对寻衅滋事中“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等行为方式进行了分析,并指出其与故意伤害、抢劫等犯罪的联系与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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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未成年人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以轻微暴力索要少量财物,不构成抢劫罪,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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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在行为特征上有相似之处,都是对他人人身进行打击.寻衅滋事罪在主观动机、客观随意性认定等方面较难把握,给司法实践造成一定难度.两罪除侵犯客体不同外,在主客观要件上也存在一定区别,合理把握两罪的主客观特征,有利于准确司法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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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寻衅滋事罪的行为要件作了较为详细的列举,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事出有因引发的寻衅滋事案件却往往有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认识,通常的观点认为,认定寻衅滋事罪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无事生非,在此前提下行为人的行为才能构成寻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