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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广西玉林市第二百货公司问:个体户文某因向金融社借款,找到我公司下属商店(不具备法人资格)负责人林某,要求其担保。林某未经公司同意,利用职权和掌管公章之便,在借款合同上加盖公章担保。文某逾期不还借款,经到法院诉讼,法院判决我公司及下属商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定某无力偿还情况下对我公司强制扣划款项,造成公司损失,请问:林某私自担保应否对公司承担经济责任,如何追究?本刊法律部答: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情况下,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是法律规定应有之意。担保人不履行连带清偿责任的,法院可对担保人强制执…  相似文献   

2.
2011年9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对广西交通投资集团南宁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运营公司)状告江西某汽运公司及其货车司机徐某高速公路通行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徐某清偿原告南宁运营公司通行费38485元及期间所产生的利息,被告江西某汽运公司对被告徐某应偿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相似文献   

3.
1987年4月,某县机械厂(以下简称机械厂)因引进日本生产流水线及其配套设备的需要,向某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某县对外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外贸公司)为机械厂提供了担保。合同中约定外贸公司应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989年4月,借款期限届满,而机械厂因经营不善,濒于倒闭,要求延期支付。信托公司遂向合同签订地、履行地的某市城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机械厂或其担保单位——外贸公司立即还款付息并承  相似文献   

4.
李冬梅 《法庭内外》2007,(12):64-64
肖桂发是天津市西青监狱服刑人员,1999年其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02年9月,肖桂发在监外执行期间.向案外人禹先生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天津速达贸易公司为肖桂发提供了保证担保。借款期满后肖桂发并未及时偿还欠款.经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判决速达公司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相似文献   

5.
《人民司法》今年第3期刊登了罗明举同志撰写的《这起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应负连带清偿责任》一文(以下简称罗文),笔者对此持有异议,下面略述浅见:  相似文献   

6.
3月21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肖某10日内偿还原告江某借款本金10万元,被告罗某承担9万元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肖某—直迷恋福利彩票,梦想有朝一日成为大富翁。2005年8月,肖某料定会中大奖,决定大量购买彩票。  相似文献   

7.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一审审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昌平区支行诉被告北京格林柯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江西格林柯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和票据纠纷六案,判决解除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昌平区支行与北京格林柯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4份借款合同,北京格林柯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偿还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昌平区支行人民币1.54亿元及相应利息,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江西格林柯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是格林柯尔系企业(科龙电器、美菱电器)因顾雏军被有关部门立案侦查而引发的系列诉讼。案件标的额高达1.54亿元。  相似文献   

8.
案情A市甲公司与乙公司借款纠纷案,经高级法院终审,判决乙公司偿还甲公司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进入执行程序后,A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乙公司的开办单位丙公司未投入注册资金500万元,即裁定追加丙公司为共同被执行人,对乙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丙公司向A市中级  相似文献   

9.
案情简介1997年5月3日,台州市红阳甫塑料制品厂(下称红阳甫厂)以购买原材料缺乏资金为由,经台州市液压机械厂(下称液压厂)担保,向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下称路桥农行)借款人民币20万元,保证借款合同载明:款于同年9月10日归还,月利率为9]Q]24‰,逾期按规定加收罚息,保证人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等。期满,红阳甫厂未予偿还,路桥农行这起诉要求红阳甫厂和液压厂连带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法院判决原告路桥农行胜诉,认为借款、保证合同均为有效,被告液压厂应负连带偿还责任。嗣后,液压厂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19…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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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案情简介:2006年9月1日,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乙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到期日为2007年9月1日。同时,甲、乙与丙签订一份保证合同,约定丙对甲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到期后,甲未履行还款义务,而携款潜逃。为此,乙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为由将甲逮捕,法院刑事判决认定甲构成合同诈骗罪,并判处甲有期徒刑,追缴部分赃款并返还与乙。在甲服刑期间,乙提起诉讼,要求保证人丙对未还的借款承担清偿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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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世界》1994年第3期刊登龚律师所著的《离婚后的曾某不应再负连带责任》一文,对拙作从事实和法律上进行了评驳,笔者表示衷心的感谢。但我仍然坚持自己的观点,认为离婚后的曾某仍应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曾某应对整个共同债务负责曾某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为购车所负债务均为连带责任,双方都应对借款和贷款承担清偿责任。借款和贷款未清偿之前,曾某和李某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倭全部债务的连带责任。龚律师认为曾某偿还了借款,就不再对贷款负责,这就混淆了连带债务与按份债务的法律特征。夫妻共同债务不是按份债务,曾某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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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明宇 《法人》2020,(4):71-73
债务人未履行法院判决的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以下简称"迟延加倍利息"),兼具惩罚性和补偿性,但又以惩罚为主的特点。若赋予其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将会使其他普通债权人对该惩罚性债权承担责任,从而违反了破产法的公平受偿原则。  相似文献   

13.
一般说来,债务人只对自己所负担的债务份额承担清偿责任,对他人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连带责任则是一种例外,它要求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对外清偿全部债务,包括本应由其他债务人承担的那部分债务,连带债务人不得以另一部分债务应由他人负担为由拒绝履行。当然,在对外清偿了全部债务以后,债务人有权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自己所代偿的部分,但这种追偿往往因为其他债务人的失踪、逃匿、消亡等而实际上得不到实现,这样,债权人因债务人逃匿等产生的债权得不到实现的风险转移给了连带债务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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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借条空白处的公司盖章应由公司承担反证义务,公司无法证明借条空白处盖章的合理性,应承担相应责任。债权人主张盖章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未尽到审查公司担保决议的义务,公司应承担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补充清偿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殳于股东个人,不能证明的,应在公司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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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农业银行A市支行甲办事处。 被告:A市乙公司。 被告:A市丙公司 第三人:A市丁公司。 原告甲办事处于1995年6月21日以乙公司和丙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称:乙公司于1994年10月8日向甲办事外借款100万元,用于购煤业务,并由丙公司担保。但借款期限届满后,乙公司仅归还本金1万元,支付利息1.5万元。以后虽经多次催收,但乙公司和丙公司均未履行约定的义务。请求判令乙公司立即偿付所欠的本息,并判令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乙公司辩称:向甲办事处借款100万元,是应甲办事处的请求,调度给丁公司归还逾期贷款的,后来,甲办事处未履行替丁公司调度100万元给本公司还贷的诺言,属故意转嫁贷款风险的欺诈行为,请求判决驳回甲办事处的诉讼请求。丙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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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仅存在单笔转移公司资金的行为,尚不足以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的,不应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判决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该行为客观上转移并减少了公司资产,降低了公司的偿债能力,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关于股东抽逃出资情况下的责任形态之规定,可判决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其转移资金的金额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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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担保合同公证能否办理? 问:现在各县市都成立有由政府出资或控股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简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就是由简阳市政府授权,简阳市经济贸易局全额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金700万元,经营范围是为简阳市的中小企业开展信用担保业务。其程序是中小企业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公司作为企业借款的担保人与银行签订担保合同。如果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借款,则由担保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我们公证处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是担保公司超出其自有资产或注册资金为企业提供担保。他们的依据是财政部财金(2001)77号文件,其中第八条规定:“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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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合营企业对合营各方原有债务的责任的必要性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国家采取各种优惠政策,吸引了不少外商前来投资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目前,有些单位在与合营中方的债务纠纷中,把合营企业作为合营中方的共同被告,要求合营企业对合营中方原有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些法院支持这种观点,判决合营企业对合营中方原有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有的判决虽确认合营企业不负连带责任,但却以合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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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邢台某公司问:某厂与信用社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我公司作为保证方也签字盖章,借款期限为1991年12月30日至1992年9月20日、但期满后,某厂求还借款,信用社即以借款合同无明确约定保证责任期限为由,要求我公司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我公司认为,应把借款期限视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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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环投资公司诉信托公司侵权纠纷一案,经庭审凋查,质证及法庭辩论,本案事实清楚。查明;1982年3月电子管理局与信托公司订立《委托存款、委托放款协议》和《特定资金信托协议书》。依以上协议,电子管理局在信托公司开立委托存款帐户,即0511帐户。1987年5月至1990年12月,电子管理局下属七家公司向信托公司申请期限为一年的贷款,电子管理局以05011帐户内的资金为该六家公司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该担保书载明的责任形式为连带偿还责任。担保期限为一年。贷款合同履行一年后,七家借款单位还了部分借款及利息,信托公司向电子管理局发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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