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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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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柏青  陈淑英 《法制与社会》2012,(15):100-101
私募基金是市场发展到一定时期的必然产物,私募股权投资者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收益,而退出渠道是否畅通是关系到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产业是否成功的重要问题,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目前还存在许多问题。本论文选择私募股权基金的IPO退出方式为主要内容,从私募股权基金及其退出机制的概念等基本理论研究入手,在分析私募股权基金的IPO退出的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IPO退出机制的建议。  相似文献   

2.
刘丹 《法制与社会》2011,(24):97-98
本文主要从私募股权融资的概念入手,分析其特点并引入我国现在的私募发行状况及相关法律,在缺乏完善统一规范体系之下,要进一步全面完善私募股权融资在我国的现实状况。  相似文献   

3.
私募股权基金是中小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中小企业除银行贷款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之外的又一重要融资渠道。目前,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公司型、信托型和有限合伙型。公司型和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由于发展相对较早,运作机制较为成熟和完善;而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直至2007年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引入有限合伙制度才得以正式确立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4.
有限合伙形式下私募股权基金的架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在新的《合伙企业法》颁布后遭遇发展契机。如何利用有限合伙企业优势以打造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在分析公司制、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基础上如何更好的结合其他形式以完善私募股权基金整体架构本文将对如上问题加以阐释。  相似文献   

5.
张钧  谢玲丽 《中国律师》2012,(11):60-62
私募股权基金是中小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中小企业除银行贷款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之外的又一重要融资渠道。目前,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公司型、信托型和有限合伙型。公司型和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由于发展相对较早,运作机制较为成熟和完善;而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直至2007年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引入有限合伙制度,才得以正式确立法律地位。虽然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起步甚晚,但是近年来其发展速度迅猛,数量不断增多,规模逐渐庞大。实有必要研究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的现行约束机制和激  相似文献   

6.
刘新辉 《中国法律》2010,(6):12-13,69-70
私募股权投资,对中国来说,仍然是一个比较新鲜的概念。作为从事私募股权投资中法律业务的实务人士,我对中国PE的发展从两个方面来说明。  相似文献   

7.
王旭 《法制与社会》2013,(15):98-99
从2012年下半年至今,随着IPO的大核查,许多等待上市企业暂时上市无望,这样给一大批私募股权风险投资机构的退出带了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关于对赌协议条款的争议增多,做为从外国引入中国的概念,仍然存在争议。我们必要通过对私募股权投资中的法律分析,以促进对赌协议在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8.
私募股权基金(PE)是通过特定对象的资金募集并设立合伙企业的形式,采用收购或增发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利用较充裕的资金及先进的管理推动被投资企业发展实现股权增值、再以股权转让或上市后出售的方式退出被投资企业的一种经济模式。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已经成为金融行业最高级的投资方式,国际私募基金的并购热潮方兴未艾,且交易金额正呈现出越来越大之势。  相似文献   

9.
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是基金发起人根据自己的意志,遵照现有的法律制度结构做出的选择。在现有的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中,有限合伙制是最适合私募基金运营和发展的治理机制。  相似文献   

10.
对赌协议在私募股权投资中也称为价值估值调整机制,是用以解决投资过程中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之间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估值不统一问题所经常使用的一种投资工具.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和对赌协议都是从国外引进而来,因此并没有相关的法律对其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对赌协议作为私募股权投资不可或缺的存在,又有着各种误解与判断.出现纠纷之时司法部门也仅能依据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判决.但由于缺少法律明确规定、对私募股权投资以及对赌协议的理解不足,所作出.的判决难免令人有所诟病.本文试从私募股权投资以及对赌协议原有价值角度以及我国现有法律法规规定角度试对私募股权投资中对赌协议的合法性进行研究,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对私募股权投资中对赌协议纠纷解决带来启示.  相似文献   

11.
我们说私募基金法律地位不明确,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主要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样一种以非公开方式投资于企业股权的投资方式则是完全合法的.从中央到地方,对其都是大力扶植的,甚至在一些风险投资公司中参股.央行副行长吴晓灵曾明确表示,私募股权投资投资于未上市的股权,用现有的民事和公司、证券法律框架,完全可以约束其法律关系,因而其法律地位是明确无疑的.  相似文献   

12.
吴弘 《检察风云》2007,(19):56-57
我们说私募基金法律地位不明确,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主要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样一种以非公开方式投资于企业股权的投资方式则是完全合法的.从中央到地方,对其都是大力扶植的,甚至在一些风险投资公司中参股.央行副行长吴晓灵曾明确表示,私募股权投资投资于未上市的股权,用现有的民事和公司、证券法律框架,完全可以约束其法律关系,因而其法律地位是明确无疑的.……  相似文献   

13.
赵玉 《法律科学》2013,(4):165-173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隐秘性不应成为弱化其监管的理由,宽松监管必然诱发非法集资,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法律规制势在必行。但其"入法"的切入点何在?鉴于基金管理人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体四元结构中居于主导地位,规制基金管理人是监管基金的要害所在,其中基金管理人准入机制又是整个监管体系的前置门槛与成败关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二元化监管模式符合我国监管机构权力配置格局,基金管理人自愿监管应向强制注册转变,作为受托人角色的基金管理人准入标准必须趋严,披露监管主导之下应辅以实质核查,上述策略四管齐下,或许是整顿当下"PE乱象",实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全面"入法"的可行路径。  相似文献   

14.
随着新《合伙企业法》的颁布与施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成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基于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政策现状,全面考虑私募股权基金的特点及风险,为促进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规范和发展,对合伙企业的所得税课税制度进行完善,降低其所得税整体税负就有其必要性.  相似文献   

15.
本文介绍私募股权基金的性质,私募基金在中国的现存状态,以及中国现有法律制度对于私募股权的规制,重点研究中国私募股权的募集与发行的法律规制。笔者认为应当确立我国私募基金合法化,尽早为私募基金专门立法,完善对私募基金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16.
在目前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影响下银行信贷和信托融资受阻,地产私募股权基金作为一种新兴金融产品为中国房地产企业提供了一条理想而便捷的融资途径。但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刚刚起步,法律保障体系尚不够健全和完善。本文针对基金的运作、监管、退出等诸多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期优化国内地产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法制环境。  相似文献   

17.
私募基金,是指不采用公开方式,而通过私下与特定的投资人或债务人商谈,以招标等方式筹集资金,其实质是一种私募融资。其形式多样,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向银行贷款,获得风险投资等。私募融资分为私募股权融资和私募债务融资。私募股权融资是指融资人通过协商、招标等非社会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人出售股权进行的融资.包括股票发行以外的各种组建企业时股权筹资和随后的增资扩股。私募债务融资是指融资人通过协商、招标等非社会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人出售债权进行的融资。包括债券发行以外的各种借款。  相似文献   

18.
周吟吟 《法制与社会》2012,(30):102-104
私募股权基金由于其自身具备的特性,从产生之初就游离在监管之外。但近年来私募基金的迅猛发展和其对资本市场的巨大影响,及其自身出现的一些状况,使得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纳入到各国的监管视线下。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的地位未定性,加之迅速发展使其出现一些不利于金融稳定的问题,对其监管成为必要。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还处于发展阶段,因此在监管时不能仅依靠对国外监管经验的借鉴,还要立足于本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状态,在保证其灵活性的基础上采取适度的监管,对其的监管应该秉承我国金融监管的理念,在促进金融安全、公平和效率的基础上,采用适合我国的监管模式。  相似文献   

19.
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制度之构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正>引言19世纪20年代起源于美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又称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Fund,简称PE),作为一种资本市场的金融创新工具,在全球范围迅速发展,已经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公开发行股票的第三大企业融资渠道。〔1〕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初主要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企业,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积极和正向的贡献,各国对私募  相似文献   

20.
祝娟  董娟 《法制与社会》2011,(7):122-122
我国进入后金融危机时期后,房地产市场供给偏紧而需求却日益旺盛,社会上很多投资人希望进入房地产行业,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应运而生。但是,由于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是新兴的私募基金,其在运作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很多法律问题,本文旨在完善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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