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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常有冲突发生,媒体上也有诸多报道。由于执行案件数量增多,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越来越多的执行难案件,比如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财产隐藏或转移财产等。但是,还有一些难题体现在被执行人的抗拒执法以及如何引导被执行人配合法院工作等方面。在执行工作中体现"和谐"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阐述,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从而促进"和谐"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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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是民事执行的一大困扰,而无财产可供执行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通过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认定及处置现状的分析,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关改进建议。在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认定上,应该加强当事人在财产调查中的作用从而完善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制度,完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认定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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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财产的查明是执行工作实践中的首要环节。一般而言,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方式有三种,即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申报和法院依职权查询。但是,在目前我国财产监管制度不健全、社会信用制度不发达、必要的信息服务和公开机制还存在一系列问题的情况下,既不能过分强调申请执行人调查财产的义务,也难以迫使被执行人完全履行其申报义务。所以,当前如何进一步加大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询力度,成为了各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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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村民及其所有的房屋作为被执行人和被执行财产的案件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很多时候法院都会发现被执行人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就只有宅基地使用权,若不对这些财产进行处理,显然对申请执行人不公平。然而,由于我国的宅基地制度,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已经成为一种惯常做法,并且我国现代立法并未明确、具体地规定允许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转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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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分配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执行制度,其核心内容是将被执行人的已知财产在各申请执行人之间公平清偿。近年来,各地法院在对被执行人财产适用参与分配制度中遇到不少问题。笔者身处基层法院,多次参与处理过参与分配执行案件,为求解职业上的困惑并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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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执行以自然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时,常常会遇到该被执行人名下的资产不足的情况,法院往往会去查找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并通过各种方式执行该财产。但是由于债务产生的原因不同,而婚姻关系的状态也千差万别,财产的权属状态更是错综复杂,执行人员往往会在执行过程中碰到疑难和困惑。本文拟对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2001年以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债务而在执行中执行另一方名下财产的案件进行分析调研,探讨如何理顺该类案件的执行思路,并提出合理对策,为以后的执行工作做好铺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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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执行阶段调查权制度由法院依职权调查和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调查制度组成。赋予申请人调查权制度虽有上海、北京等地区法院率先实践,但仍未在法律层阶予以确认。由于法院依职权行使调查权和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制度的被动性,我国执行难问题凸显。赋予申请人调查权可以合理有效的推动执行资源的合理配置,并以调查令制度为载体能够弥补执行中的短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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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农村居民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往往较难处理,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农村居民可供执行的财产短缺,特别是当其财产仅剩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时,鉴于现行法律对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严格限制,执行程序往往就因陷入困境而终止了。其实,在一定条件满足的情形下,变通执行是具有可行性的,如有选择的执行农村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执行拆迁补偿利益等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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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作为执行标的的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应认定是波执行人的财产。案外人为证明自己的执行异议,提交了其他法院出具的执行标的房屋归案外人所有的民事调解书。但该民事调解书仅系法院对案外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房屋归案外人所有的协议的确认,并非是法院做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并且调解书在执行法院对房屋采取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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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中,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而无法执行的,占有相当比例。这部分案件,靠加大执行力度无法解决问题。为此,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以“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为主要理由,对这些案件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笔者认为,对此类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案件, 应实行债权凭证制度,而不应采取一般意义上的中止、终结执行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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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难,这已经是众所周知的事情了。执行难的原因有很多,但是其中主要的一项就是被执行人转移了自身的财产,使得法院无法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这样,目前法院可以选择的执行措施就不是很多了。对此,现在基层法院一般采取的是对被执行人实施司法拘留。通俗来讲,就是为申请执行人出口气,但案件却还是不能了结,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也不能得到化解。本文作者结合多年执行工作遇到过的问题,就强制执行中被执行人转移有登记财产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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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审计调查,是指执行法院在强制执行案件中,借用社会审计(注册会计师)力量,运用社会审计监督的制度和方法,结合法律规定的执行调查措施,对反映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能力的全部资产、负债、损益和所有者权益等进行强制审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判定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能力的真实状况的一种特殊执行调查方法。设立审计调查制度的意义首先,这项制度有利于人民法院公平保护强制执行中的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传统的执行调查方式,强调执行法院依职权进行执行调查的作用,或者过分强调当事人举证的作用,容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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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法院在执行一例实际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的房产三次拍卖未果后又进行变卖处置。本文通过对该案的分析和思考,以期对法院执行中的拍、变卖工作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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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难"仍然是制约目前法院工作的瓶颈的情况下,北京市一家基层法院在对该院近五年来全部"中止执行"的"骨头案"的"执行难"成因的调查研究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和确无给付能力的"不能执行"是"执行难"的最大成因,占全部执行中止案件的70%以上。其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占27%;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能执行"竟占45%。 现在,法院尝试建立申请执行人救济制度,告别"法律白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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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商品房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可以预查封。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查封,涉案房产一经预查封,原房屋权利人(被执行人)即丧失对其进行实体性处分的权利。在预查封后,如被执行人与第三人通过仲裁裁决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意图转移预查封房产,为法院处置该财产设置障碍,应认定该行为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属于规避执行的行为,该仲裁裁决不能产生对抗人民法院对该房产进行预查封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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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与法律》2006,(6):40-40
2006年12月31日,最高民法院颁布施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为彻底解决部分案件久执不决问题,这—规定对查证、核实和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调查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评估、拍卖机构的遘选,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期限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体现司法公开,最高法院同时还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通知、公告或者法院网络、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案件执行各个环节和有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启动程序,执行费用的收费标准和根据以及执行减、缓、免交执行费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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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证考察:积极与危害并存执行实践中,单独涉及住房公积金的执行案件很少,但是很多案件可以通过扣划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来执结。统观某法院近三年的调查数据,通过执行住房公积金执结案件的数量占全部执行案件的比例均在8%以上,这对于提升执行案件的质效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实践中个别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仲裁骗提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引起了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重视,导致其以内部管理规定为由拒绝协助法院执行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能否执行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各地法院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尝试,有的法院通过调查被执行人的工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