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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本刑法中贿赂罪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日本刑法初订于明治四十年(1907年)至今发生很大变化,其中分则中变化最大、最为复杂的,则是贿赂罪的有关规定。日本刑法原先规定的贿赂罪,仅含刑法第197条的单纯受贿罪、加重受贿罪和第198条的行贿罪。1947年,经对第197条修改,增加了受托受贿罪和事前受贿罪、第三者供贿罪、事后受贿罪四个罪名。1958年,新增了斡旋受贿和斡旋行贿两罪,完善了没收、追缴贿赂的有关规定。1980年,提高了斡旋受贿等罪的法定刑。在特别法中,又对贿赂罪的主体作了扩大。日本刑法关于贿赂罪的这些细化规定,一方面适应了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标志着基于判例积累而获得的立法成熟;另一方面也是日本学术界关于贿赂罪研究的日益深化的结果,为便于借鉴,本文拟对几个相关问题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2.
海峡两岸贿赂罪立法比较研究──兼谈大陆贿赂罪立法的完善杨景镇本文拟就海峡两岸贿赂罪(尤其是受贿罪)的立法略加比较,并就大陆贿赂罪(尤其是受贿罪)立法的完善略陈管见。一、关于贿赂罪的概念及其分类海峡两岸刑法均将贿赂罪规定于读职罪一章中。在具体罪名的规定...  相似文献   

3.
刘丽 《法制与社会》2013,(28):23-23,25
实践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往往与经济犯罪相伴而生。但我国刑法总则对牵连犯没有做出原则性规定,刑法分则对不同罪名之间的牵连关系又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原则,给司法者执法办案造成了困惑。本文在梳理我国刑法中牵连犯的处罚原则的基础上,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常出现的渎职犯罪中牵连犯的处罚,应当从有利于实践掌握和判断,按照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依据法律规定处罚,对-t-,;Jz-~文规定的,应当时其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法将受贿赂、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传统理论和习惯上统称贿赂罪)统归在渎职罪类内,并规定在同一法律条文内。笔者认为,刑法分则应将受贿罪、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的罪状分条表述,并重新确定它们各自的犯罪类属。(一) 受贿罪、行贿罪与介绍贿赂罪都是独立的犯罪。把它们规定在一个法条内,从立法技术看,固然能够减少法条数量,并可以反映出三者之间的密切  相似文献   

5.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元月制定)第3 条第1款:“……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 这一规定不符合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混淆了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造成了执法工作的混乱,应当加以修改。  相似文献   

6.
在当前打击经济犯罪的斗争中,索取、收受贿赂罪,是《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下简称《决定》)规定从重打击的六种经济犯罪之一。如何理解刑法及《决定》关于索取、收受贿赂罪的有关规定,对于正确适用法律与贿赂犯罪作斗争,极为重要。本文试就下面几个问题谈些粗浅看法。一、索取、收受贿赂罪的构成是否一定要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要件?刑法第185条原有此项规定,而《决定》对该条的修改补充中,并未作此项限制。因此,有人认为贿赂罪已毋须以此为要件。其理由是:除以《决定》的规定为依据  相似文献   

7.
胡石友 《中外法学》1993,(2):61-64,10
<正> 世界各国和台港地区都对贿赂罪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对我国完善贿赂罪的立法,有一定的借鉴作用,本文简要介绍如下:一、受贿罪各国和台港地区一般都把受贿罪作为"渎职罪",只有《捷克和斯洛伐克刑法典》把受贿罪划归"妨害公共秩序罪"。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中贪污罪贿赂罪法定刑的立法发展及其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法中贪污罪贿赂罪法定刑的立法发展及其完善曹子丹一、贪污罪贿赂罪法定刑的立法发展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贪污罪法定刑的规定,是在总结民主革命各个时期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立法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发展、完善起来的。早在我国第一次国...  相似文献   

9.
中日刑法中的商业贿赂犯罪之比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家林 《政法论丛》2006,4(6):68-73
中日两国对于打击商业贿赂犯罪都十分重视,但两国刑法对于商业贿赂罪的规定则不尽相同。日本刑法典中仅规定有关公务员的贿赂犯罪,商业贿赂方面的犯罪则规定在《商法》等附属刑法之中。同时,日本刑法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成立条件做了比公务员贿赂犯罪更严格的限定。日本刑法的这种规定方式对我国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及解释都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10.
论刑法司法解释的法律监督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刑法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它同法律一样 ,全国各级司法机关、各单位和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和执行。多年来 ,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应用中的问题作了大量司法解释 ,这对严格执法、公正办案 ,确保我国刑法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起了重要的作用。但也不可否认 ,在多年的刑法司法解释中 ,也存在着越权解释、超刑法规定解释的现象 ,尽管这是个别现象 ,但长此下去 ,在一定程度上会破坏国家的法律制度 ,以刑法的司法解释代替刑法规定 ,妨害国家刑法的准确实施 ,阻碍依法治国战略方针的实现。本文就刑法司法解释需要权力制约和法律监督问题 ,略抒管见…  相似文献   

11.
贿赂犯罪是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罪名的总称。新刑法设专章规定了贪污贿赂罪,体现了从严惩治腐败的立法精神。然而,纵观新刑法分则第八章对贿赂犯罪的立法规定,却很难说新刑法体现了严惩腐败的精神,相反,新刑法对贿赂犯罪的规定仍若隐若现地体现了刑法面前的官民不平等。因此,有必要对贿赂犯罪的若干问题进行再探讨。  相似文献   

12.
构成贪污、贿赂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1997年《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与1979年《刑法》(以下简称原《刑法》)对于这一问题的规定基本是一致的,但问题是在这个问题上一些司法解释与刑法的规定不统一,且有很大的差异,造成了在执法中的不统一和偏差。新《刑法》实施不久,而检察机关所办理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的犯罪案件多发生在新《刑法》实施之前,且犯罪嫌疑人多为国有公司。企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按照“从旧兼从轻”…  相似文献   

13.
贪污贿赂罪的立法检讨及其重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进一步完善立法对于更好地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加大反腐力度意义重大。本文从犯罪数额、法定刑配置、犯罪情节等方面对我国刑法关于贪污贿赂罪的规定进行探讨,并提出重构刑法条文的建议。  相似文献   

14.
四川省遂宁市社会治安情况比较复杂,年均刑事案件始终保持在4500至5000件左右,全市现有公安民警1361人,其中刑警163人。遵照公安部、省公安厅关于开展刑警全员执法办案培训的统一部署,遂宁市局迅速行动,组织授课小组,采取送课上门的方式,于1998年10月12日至11月13日,分五期对所辖三县一区及市局机关158名刑警和139名相关执法办案部门的骨干分别进行了为期五天的以《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为主要内容的刑事执法办案培训。通过培训,取得了良好效果,达到了预期目的。  相似文献   

15.
特殊形式的贿赂区别与传统意义上的贿赂,并不直接表现为贿赂财物。由于刑法规定存在漏洞,而使得这种特殊的贿赂没有成为刑法打击的对象。纵观国际社会的反贪立法,结合我国现实国情,我国刑法中关于贿赂罪的部分迫切需要完善。  相似文献   

16.
论间接受贿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间接受贿是修订后的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一个新规定,它标志着我国关于贿赂罪的立法进一步完善化,有利于反腐斗争的深入开展。然而对这一新规定在罪名和构成要件上如何理解和把握,值得研究。本文试就有争议的几个主要问题作点粗浅的探讨。 一、罪名问题 79年刑法和有关的单行刑法都只规定了普通受贿,没有规定间接受贿,89年两高《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解释为包括利用本人职权和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一解释固然满足了司法实践中惩治间接受贿犯罪的需要,但刑法学界提出非议的也不少。刑法吸收了世界各国先进的立法经  相似文献   

17.
由于世界各国和地区刑事立法的差异,贿赂罪的类型划分也不尽一致。从总体上看,不外乎受贿、行贿、介绍贿赂三种。鉴于贿赂罪的危害为世人注目,因此,在刑法理论上对其加以科学分类,对完善刑事立法,以及在行政法规中准确制定附属刑法规范,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对拓宽和深入贿赂罪的理论研究,也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一、中外刑法理论贿赂罪类型之述评在理论上,中外刑法学者以刑事立法为基端,对贿赂罪类型从不同角度曾作过研讨,  相似文献   

18.
现行刑法对贪污罪、受贿罪的法定刑按贪污、受贿数额和犯罪情节规定了四个档次,可适用的刑种中,主刑有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没收财产。剥夺自由刑和生命刑适用广泛,财产刑和资格刑适用狭窄。对行贿罪的法定刑规定了三个档次,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单位受贿罪和单位行贿罪实行双罚制。总的说来,现行刑法关于贪污贿赂罪法定刑的规定是合理的,符合目前新形势下我国同贪污贿赂犯罪作斗争的实际。但从进一步完善贪污贿赂罪法定刑的立法来看,还有些问题值得认真研究和解决。  相似文献   

19.
试论洗钱罪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党忠民 《法学杂志》2003,24(2):36-38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洗钱罪的规定 ,结合打击洗钱犯罪的需要 ,借鉴联合国和有关国家的立法经验 ,我国刑法规定的洗钱罪应将贪污贿赂罪纳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实施上游犯罪的犯罪分子本人对犯罪所得赃款、赃物进行清洗的 ,应定洗钱罪 ;在对犯罪收益没收上 ,采取混合没收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相似文献   

20.
孟婷 《行政法制》2001,(5):44-45
1979年我国的刑法第185条第3款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旧刑法虽然明确提出了介绍贿赂这个罪名,但其与行贿罪相提并论.没有形成独立的体系。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未对介绍贿赂行为加以补充规定或修改。1988年9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对介绍贿赂罪的主观要件规定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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