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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由于很多格式条款未直接体现在合同文本中,相对人对其内容不甚了解或根本不知该条款的存在,甚至如果相对人知道有该条款的存在就不会签订该合约,因而此类格式条款不能直接纳入到合约当中,只有在经过要约人的合理提示并经相对人认可的情况下,格式条款才能成为合同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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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由于很多格式条款未直接体现在合同文本中,相对人对其内容不甚了解或根本不知该条款的存在,甚至如果相对人知道有该条款的存在就不会签订该合约,因而此类格式条款不能直接纳入到合约当中,只有在经过要约人的合理提示并经相对人认可的情况下,格式条款才能成为合同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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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合同法》格式条款制度的缺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傅强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5,(3):64-67
我国<合同法>格式条款制度,存在以下不足:在体制方面,将格式条款的订立、效力和解释同规定在合同订立一章中,有欠科学;在订立方面,格式条款订立中条款提供方需提请对方注意的范围过于狭隘,对条款的说明义务不具有普遍性,不利于相对人利益的保护;在效力方面,存在自相矛盾、自相重复的问题.同时,仅规定条款的无效,未规定条款的可变更、撤销,有悖于合同自由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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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的效力包括实体法上的效力和程序法上的证据效力。实体法上的效力受到当事人行为能力是否完全、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同形式、格式条款和传达错误等的影响;在程序法上,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作为当事人争议的核心问题,涉及到电子合同的司法保障,对于其证据效力应区分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方面来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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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它是适应现代高风险社会的一个重要的合同制度.通过对合同当事人未来违约责任的限定,使合同履行中的可预见性增强,从而促进合同的订立.但是对责任的限制不恰当地运用,极易园合同当事人的地位的不平等而造成合同权利义务在当事人之间分配的不均衡.因此,各国的合同法律制度对免责条款的适用都作了限制.我国<合同法>于52、53条及第40条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是,我国<合同法>在对免责条款作限制时,却没有对其适用范围作必要的限定,这样的实践中,可能会造成另一种不公平.因此,有必要在适用上述条款时,对其进行限制性解释,以达到法律公平正义之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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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产生于14世纪的欧洲,最初仅仅是一份货物收据。随着远洋运输与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承运人开始印制格式提单,并在提单背面记载大量免责条款。提单背面条款除了免贵条款外通常还有关于争议解决的仲裁条款。提单仲裁条款在海商法律制度中占有特殊的地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救济中一个重要环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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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振兴 《工会理论研究(上海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6):37-42
美国的集体合同制度是比较复杂的制度。在合同性质上,美国最高法院采利他合同说。集体合同的主体分别是雇主和工会,工会必须得到半数以上员工支持才能成为谈判一方。在集体合同的谈判中,双方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集体合同的条款分为强制性条款、许可性条款和非法条款。如果雇主在许可性条款上不让步以致谈判陷入僵局,可以认为雇主违反了谈判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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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目前格式合同占合同总数的95%以上。格式合同的广泛应用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系列法律和实际问题。通过对格式合同的基本界定,在分析我国格式合同立法缺陷的基础上,从立法、司法、行政和社会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格式合同机制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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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格式合同的利弊和规制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付龙飞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3(1):93-95,98
格式合同作为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在交易规模化、效益化、国际化的今天 ,在社会生活中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本文从格式合同的概念、特征、利弊分析 ,探讨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来规制格式合同 ,以实现格式合同的公平、效率、安全的社会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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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的整体进步,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在服务业社会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过程中,它与人们生活的联系也越来越加紧密。而我国法律对于服务业消费者维权的问题却没有系统的规定。而且服务行业里充斥着所谓的国际惯例、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等等涉及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如何解决我国服务领域存在的这些问题,对于我国经济领域的稳定发展和共建和谐社会有很大的影响。以我国服务行业存在的潜规则为视角来分析我国服务行业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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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燕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10,(4):92-95
一直以来,关于合同解除存在较多的争议。自我国《合同法》的颁布,明确规定了合同解除制度,从制度上弥补了我国《民法通则》的不足。鉴于《合同法》实施过程中所反映出来的一些问题,关于“合同解除”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包括:合同解除的概念应予准确界定;预期违约的合同解除应与实际违约的合同解除有所不同;而违约解除并不必然使关于违约的责任的约定条款失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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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法律规定了不可抗力制度,从立法目的上属于强制性规范。若约定事项不明显违背理性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之理解,宜将该约定认定为不可抗力条款,效力也应当被认可。若约定内容明显不符合不可抗力性质,但并不违反《合同法》第53条对免责条款的限制性规定,从意思自治的民法原则出发,可以将其认定为免责条款。应当充分发挥不可抗力制度的作用,以期以法律手段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应然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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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格式化及其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品房买卖的交易实践中,开发商经常利用其优势地位把格式条款强加给购房人,此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格式化。本文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化的成因、弊端和法律规制分别进行论述,以期买受人和出卖人间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