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赵晶晶 《学理论》2014,(4):139-140
近年来,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非医保不赔偿"条款成为诉讼的焦点。拟从"非医保不赔偿"条款的规定、司法实践、法律定性等方面对其全面阐述,并在定性其为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基础上,对保险人的说明义务阐明相关观点。  相似文献   

2.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它是适应现代高风险社会的一个重要的合同制度.通过对合同当事人未来违约责任的限定,使合同履行中的可预见性增强,从而促进合同的订立.但是对责任的限制不恰当地运用,极易园合同当事人的地位的不平等而造成合同权利义务在当事人之间分配的不均衡.因此,各国的合同法律制度对免责条款的适用都作了限制.我国<合同法>于52、53条及第40条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是,我国<合同法>在对免责条款作限制时,却没有对其适用范围作必要的限定,这样的实践中,可能会造成另一种不公平.因此,有必要在适用上述条款时,对其进行限制性解释,以达到法律公平正义之目的.  相似文献   

3.
龚佳崴 《学理论》2013,(16):125-128
无论从法条规则出发抑或理论上分析,《侵权责任法》中皆无规定第三人原因免责的必要。第三人免责一般条款也无法作为具体条款的原则性规定。侵权法中第86条第2款也不能理解为第三人免责条款。理论上第三人原因免责概念并不成立;效果上第三人原因也不可能发生减轻责任的后果。  相似文献   

4.
刘思格 《学理论》2013,(14):158-159
我国民事法律规定了不可抗力制度,从立法目的上属于强制性规范。若约定事项不明显违背理性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之理解,宜将该约定认定为不可抗力条款,效力也应当被认可。若约定内容明显不符合不可抗力性质,但并不违反《合同法》第53条对免责条款的限制性规定,从意思自治的民法原则出发,可以将其认定为免责条款。应当充分发挥不可抗力制度的作用,以期以法律手段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应然利益。  相似文献   

5.
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人的信息提供义务明显高于一般交易关系中的卖方.对此,经济学上的交易成本理论可以提供更加有力的依据.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于保险人缔约信息提供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保险人负有提供格式条款、说明保险合同内容以及提示并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等三项义务;在诉讼中,保险人负担主要的举证责任,保险人违反缔约信息提供义务将分别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这种制度安排有助于减少包括市场型交易成本和政治型交易成本在内的总交易成本.  相似文献   

6.
赵雪莹 《学理论》2009,(15):117-118
我国保险法把自杀列为除外责任,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本文通过探讨自杀条款在保险合同中存在的意义,证明该条款对于平衡保险方和受益方的利益是必不可少的;进而分析在适用该条款时应该谨慎衡量的几个标准,以期能对防止该条款的误读和滥用起到一定作用。  相似文献   

7.
规范文本的陆续出台,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免责制度的骨架已初步形成。从公务员免责行政实践来看,初成的公务员免责制度的正当性与合法律性均饱受质疑,一方面,制度规范并不契合行政法的基本价值、原则;另一方面,制度建构与实施缺乏上位法依据或与上位法相抵触问题。根据公法的"权责结构"理论得出,公务员免责制度框架必须平衡公务员免责权利与违法或不当行为担责间的关系,从公务员免责的主体、行为与责任结构入手,科学设定公务员免责的申请主体、审查主体、免责程序与免责事由等制度要素。  相似文献   

8.
邓晗 《学理论》2014,(20):104-105
《保险法》调整所有类型的保险,是保险领域的一般法;《海商法》第12章关于海上保险的内容是特别法。但由于《海商法》早于《保险法》出台,当两法存在冲突时并不能简单地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而应当根据《立法法》第85条的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当事人包括保险人与投保人,《海商法》规定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仅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两法存在明显差异,相关部门也未就此问题做出说明。这在理论和实践上产生了一些问题。《海商法》应当效仿《保险法》,引入投保人的概念。  相似文献   

9.
《刑法修正案(七)》对逃税罪增加初犯免责条款规定的目的在于限制逃税罪的成立范围,避免纳税人轻易沾上逃税罪的"污名",保证国家税款不流失。该条款是对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是该政策"宽"的一面的具体体现。立法者为逃税罪所设置的初犯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没有区分逃税罪轻罪和重罪,作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核心的区别对待并没有在该条款中得以充分彰显。可以考虑将逃税罪初犯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限定为逃税罪中轻罪的情形。对于逃税罪中重罪的情形,如果行为人是初犯,而且又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以将行为人的事后行为作为从宽处罚的事由。  相似文献   

10.
作为一种例外但必要的责任豁免机制,现行容错免责的实践操作逐渐偏离了制度创设的初衷,且呈现出明显的异化倾向,诸如突破程序法定原则、难以有效防范权力寻租以及无法平等保护容错免责权。从法学角度看,容错免责宽泛化和常态化的成因在于其功能定位的模糊。在应然层面,容错免责具有促进改革创新、保护执法者能动性与矫治问责偏差情形等三重法治功能。为推动容错免责机制建构与运行朝着规范化、法治化的方向发展,应科学厘定容错免责的适用范围和边界限度。在事项要素上,主要适用于创新性工作;在对象要素上,仅限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在主观要素上,仅限于无意过失且善意履职;在结果要素上,仅限于靶定产生的危害结果比较轻微。只有同时运用事项、对象、主观和结果这四个要素来进行识别,才能具体判断执法者的某一行为是否具有可免责性。  相似文献   

11.
目前我国《保险法》仅将投保人作为告知义务的主体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应该将被保险人纳入义务主体的范畴,同时在告知义务的受领人方面,保险代理人也应当享有告知受领权。应当增加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时保险人的救济方法,对目前规定的保险人合同解除权进行限制,以利于保险价值的实现。  相似文献   

12.
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利益定义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并且将保险利益归属由投保人扩大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时,对于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问题,新《保险法》亦在区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基础上,作出了全新的系统的规定。因此,我们必须顺应立法的潮流,革新传统的观念,对立法关于保险利益的创新进行学理上的探究,重新认识保险利益。  相似文献   

13.
曹春秀 《学理论》2014,(5):101-102
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法律限制,要明确行使对象限制中具体适用范围;也不能一律否定人身保险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损害赔偿弃权的限制上除了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也应研究保险合同签订前及保险合同签订后、保险事故发生前这两种情形下对被保险人弃权行为的处理。对这些保险代位求偿权法律限制问题的探讨有助于完善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促进保险行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14.
《瞭望》2005,(9)
当前北京的商品房销售有很多问题,最为突出的是开发商利用格式合同条款误导、欺骗消费者。合同的签约及补充条款以开发商的意向而定,人为设置免责条款。还有的开发商在广告、宣传方面夸大事实。这些广告内容并没有作为补充条款写进合  相似文献   

15.
《学理论》2013,(34)
基于学界关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的理解争议,结合现阶段争议颇多的环境污染行为,其"违法性"构成要件以及免责范畴中有关不可抗力的争议理解,足以引起学者们的关注。以《侵权责任法》第65条、第66条为法条背景,评说我国环境污染责任的相关规定中仍存在的理论缺陷。  相似文献   

16.
保险合同的格式化与附和性特征决定了保险法必须赋予双方当事人不平等的合同解除权,但由于过分加大了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难度,从而使保险人行使该权利存在现实困惑。具体而言,保险法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增设了保险人"曾经询问"、投保人"没有告知"、投保人"主观过错"等七道关卡,使保险人对该权利的行使变得可望而不可及。为此,应通过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方式对"故意"、"重大过失"、"足以影响"进行规范,将不可抗辩条款局限于人身保险合同并增加除外适用规定,增设人身保险合同复效投保人补充告知义务并重计合同解除期限,延长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法定期限,以期进一步完善有关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立法,将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17.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由于很多格式条款未直接体现在合同文本中,相对人对其内容不甚了解或根本不知该条款的存在,甚至如果相对人知道有该条款的存在就不会签订该合约,因而此类格式条款不能直接纳入到合约当中,只有在经过要约人的合理提示并经相对人认可的情况下,格式条款才能成为合同的内容。  相似文献   

18.
当前司法实践对于食品犯罪的认定存在重刑倾向。通过对食品监管渎职罪法理基础的梳理可知,对于食品监管渎职罪适用监督过失理论时,行为人仅负监督过失的责任,而不承担管理过失责任。对于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犯罪主体应当限定为在食品安全监督业务中享有具体和实际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因果关系进行判断的价值基础在于罪责自负原则,因而行政机关监督过失的因果关系认定有别于企业组织体内监督、管理过失因果关系的认定。同时,从因果关系角度考察,应当将被监督者故意实施犯罪与基于可信赖的被监督者之行为作为食品监管渎职罪的非法定免责事由。  相似文献   

19.
郑辉 《理论导刊》2007,1(1):90-92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由于很多格式条款未直接体现在合同文本中,相对人对其内容不甚了解或根本不知该条款的存在,甚至如果相对人知道有该条款的存在就不会签订该合约,因而此类格式条款不能直接纳入到合约当中,只有在经过要约人的合理提示并经相对人认可的情况下,格式条款才能成为合同的内容.  相似文献   

20.
责任状是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载体,其初衷是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引导基层政府主动担当,促进治理绩效提升。责任状既是国家治理清晰化的需要,也契合了理性官僚制的基本原则,同时能将行政网络紧密地联系起来。责任状的实施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制度保障和财政保障,官员的晋升冲动则构成其落实责任状的内在动力。责任状可被分为"实功型""表演型"和"甩锅型"三种类型。责任状在实践中演变为免责单,主要是由职责同构的政府间关系、基层治理中的权责错位、地方政府及其官员的避责策略等多重因素共同造成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