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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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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英国判例法与判例规避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英国判例法与判例规避李浩法官对案件进行裁断时必须有特定的依据,这种依据可能是由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也可能即包括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也包括其它形式的依据。就大陆法系国家而言,法官在进行裁判时,其主要依据是由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即所谓的制定法[st...  相似文献   

2.
刘克毅  翁杰 《法律科学》2006,24(4):45-54
秉承大陆法系传统、遵循依“法”裁判原则构建的我国司法裁判制度,以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规范作为司法裁判制度运转的枢纽——既作为当事人行为的准则、发动诉讼的根据,也作为法官裁判的标准、控制法官裁判权的基本工具,以及获得裁判结论正当性的基础;与此相应,程序制度没有独立的价值。这一制度体系与我国的法治现实极不适应。我们应该借鉴英美法系的做法,重构司法裁判制度通过程序制度使当事人、社会公众以恰当的方式参与法官的裁判过程,分享、制约法官的裁判权,正当化法官所“造”之法、所做裁判结论。  相似文献   

3.
发挥判例机能的路径探析--从改革裁判文书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许国鹏 《河北法学》2001,19(3):106-109
判例的机能在大陆法系国家日益受到重视.作为判例载体的裁判文书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制作一份适合我国司法实际及法律环境的裁判文书,经权威机构依一定程序上升为判例,再指导司法实践作为裁判依据,这不仅对法律自身的完善,而且对社会正义司法的实现及司法改革的推进皆有裨益.  相似文献   

4.
法律原则适用与程序制度保障——以民事法为中心的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刘克毅 《现代法学》2006,28(1):29-36
法律原则因为没有明确、具体的事实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而无法像法律规则那样为当事人提供行为准则,为法官提供裁判根据。适用法律原则处理个案纠纷就是法官以自己所“造”之法进行司法裁判,其适用困境的实质在于,以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规则为中心运行的司法制度(尤其是司法程序)难以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有效的正当性论证。在实体法、法律适用技术的范围内,以构建适用条件、适用规则,完善适用方法等方式来破解此困境,作用极为有限。重构司法程序制度,使当事人、社会能够以恰当的方式参与到具体的裁判过程以制约法官的裁量权,或许是解决此难题的可能途径。  相似文献   

5.
樊惠平 《河北法学》2007,25(11):115-118
法院的判决宣示着法的精神,引导着民众的行为.诉诸于法院各种诉讼请求,即是将各种矛盾呈现在法官面前.法官必须判断何种诉求为正当,只有当案件事实符合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且案件事实中蕴涵的法律价值和所适用的法律规范的价值取向相一致时,才可以依据该法律规范对案件事实作出判决.法官在运用国家的制定法以回应民众的要求时,将一些明显不当的有违民意的规定加以过滤,能动地对制定法加以填充修正.刘荣军教授亦言:"处于社会与国家立法机关之间的司法,应当以并不完整的法律作为基本的支撑,寻找制定法之外的法源,将社会的正义、公平的观念和价值导入司法程序之中,创造出能够解压、还原法律本意的规则,以作为裁判的依据."  相似文献   

6.
王东艳 《法制与社会》2013,(16):102-103
英美法系侧重于司法过程中法官造法的机制。案件法律适用规则与取舍以及法官造法不可能完全超越既有法律,凭空裁判和造法。卡多佐总结了担任法官的多年经验,在《司法过程的性质》中系统理论阐述了实用主义司法哲学。书中为法官在不同情况下采用何种方法进行裁判,确保法律的公正提供了实践的方法依据,也对裁判进行了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7.
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它是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或制定法而言的。判例法的来源不是专门的立法机构,而是法官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它不是立法者创造的,而是司法者创造的。在大陆法系成文法是主要的法律渊源,但是成文法往往在立法上有着空白和缺陷,因此有些学者提出在我国实行判例法。本文通过对判例法的存在条件等多方面因素来分析判例法在我国是否可行。  相似文献   

8.
判例制度逐渐被大陆法系国家所认可,判例的司法地位在大陆法系国家逐渐提高。本文以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以及中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分析各个国家司法活动中的判例地位,先前判决对法官的约束效力,讨论了大陆法系中案例向判例的转变,判例对司法公正不可替代的作用。  相似文献   

9.
司法判例制度论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何然 《中外法学》2014,(1):259-279
司法判例制度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中涉及司法判例的选编、发布、内容、效力、引用、推翻之规则的总和。承认判例法的国家有司法判例制度,不承认判例法的国家也有司法判例制度。司法判例制度起源于自然法的发现和习惯法的传承,而且在神明裁判中留下沿革的痕迹。司法判例制度的变化受到制定法发展的影响。制定法强则判例弱;制定法弱则判例强。于是,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判例制度走上不同的发展道路。近代以来,两大法系的司法判例制度又呈现出融合的趋势。当下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需要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10.
法治国家建设包括立法和施法两个环节。当下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心应该从立法转向施法,因而要提升司法裁判的水平。世界各国司法判例制度的起始状况大同小异,英美法系国家所走的是从判例法到判例法与制定法相结合的道路,而大陆法系国家所走的是从制定法到制定法与判例相结合的道路。二者的路径不同,但都在一定程度上达致了制定法与判例制度的平衡。中国现行的指导性案例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判例制度的雏形,但还存在若干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司法判例制度的完善程度体现了法治国家建设的发展水平。  相似文献   

11.
刑事裁判书是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中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件。说理充分的裁判文书可以起到预防法官恣意,避免司法擅断,实现司法公正,培树法律信仰,促进社会法治,提高法官职业技能,造就精英法官等作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十分重视裁判文书的说理,目前,我国刑事裁判书说理存在诸多的不足之处,要改变这一现状,就必须对我国的刑事裁判书说理制度作出改革。  相似文献   

12.
论裁判文书改革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成功的审判方式改革,直接导致了裁判文书改革的跟进。尽管裁判文书的改革工作已经启动,但是,其中存在的认识问题和实际操作,尤其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行使,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值得我们加以研究和重视。裁判文书改革的法律渊源与地位首先,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不是西方判例法系国家,从一开始就决定了两者在法律体系的表现形式上存在差异。在西方,以判例法系国家来说,法官有权判案,法官的言行体现在其所出具的裁判文书上,这就是判例,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是以整体出现的,法官的意志体…  相似文献   

13.
与强调“依法裁判”的严格适法模式不同的是,英美法学理论推崇一种强调“后果考量”的实用主义审判哲学,即法官以判决可能导致的结果为依据而非绝时按照制定法规则决定裁判的内容。这种司法哲学由于违背了立法和司法的分权关系等理论而引起了很多严厉的理论批判。但是不容否认的是,实用主义审判哲学在各国司法实践中都实际地存在着,对于过于压制法官裁量权限的大陆法系国家而言,如果控制得当,实用主义司法甚至能起到诸多有益的功能,并可以借其消解严格适法模式带来的某些僵化之处。  相似文献   

14.
法律原则的可诉性已为学界所公认,其重要性亦无需多言。司法者将法律原则作为裁判依据适用于个案时,必须严格遵循其适用的条件和方法,在冲突的规则与原则、原则与原则之间进行衡量取舍,正确适用法律原则从而实现法的正义。又由于法律原则的高度抽象性,必须对原则的适用做出严格限制,防止法官滥用司法裁量权恣意裁判,防止法官借用法律之名对社会生活实施道德干预。  相似文献   

15.
孙新形  王洪坚 《山东审判》2006,22(4):109-113
如何在有效解决纠纷的同时又能确保社会正义的实现,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难题。笔者认为,正确认识和处理好裁判的规则、艺术、效果的关系并实现这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是打开通向司法正义之门的钥匙。一、裁判的规则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并非是任意挥洒,而是必须要遵循相应的规则——依法裁判。从司法传统来讲,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首先要“遵循先例”,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裁判中的第一要素则是依照成文法。尽管长期以来我们一直认为我国的法律体系是独立于两大法系之外或者说两大法系优势兼收并顾,但从沈家本等人修律以降,我们更多地汲取了大陆…  相似文献   

16.
从历史上看,比较法方法为司法裁判所适用,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有过辉煌的历史。但随着现代各国法律体系的确立,借鉴外国法的状况在不同国家出现了差异,但多数国家并没有完全否定参考外国法。一、比较法可帮助法官解释案件中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17.
在现代社会的法制体系,判例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判例是法律具体化的一种模式和现实成果,为立法提供物质材料,具有造法功能;判例可以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提高诉讼效率和法官的整体水平,并促进司法公正;判例是鲜活的法律教材,是人们理性选择自己行为方式的模板;判例是司法裁判的终点,也是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起点之一。  相似文献   

18.
作为分析的样本,"高楼抛物规则"的产生源于法官审案以解决纠纷为导向。这种导向,使得法官在案件中提出的裁判观点如未经系统的考量就上升为立法规则,可能既难以解决纠纷,也难以对人们的行为给予引导和规制。司法裁判中蕴含的抽象规则不能当然进入立法,在通向立法之前,无论是立法机关还是最高司法机关都要审慎对规则的系统性后果进行科学考量。也因此,法律适用的不统一,未必需要一统于立法。  相似文献   

19.
一正如大家所知道的,判例是西方两大法系之一的普通法系国家中法律的主要渊源(所以,普通法系又称判例法系),而大陆法系显然与判例无缘,大陆法系的国家以编纂法典为其特征(故又被称为法典系)。如果我们对这两大法系进行比较研究,我们就会发现判例在这两大法系国家中以不同的形式起着法相同的作用。由于不同国家历史和文化的差异,在西方形成了两大主要法系,这两大法系最醒目的区别点就是一个是重判例,一个重法典。普通法系号称判例法系,判例的作用之大不言自明了——判例被视为主要的法律形式,即判例的作用不仅是“实施”,而且是“总结”出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官在法律活动中有遵循法院判决先例的义务,所以,判例被赋予了不同予大陆法系国家中判例的权威。大陆法系国家名义上判例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是,正如法国比较法学家勒内·达维德所指出的:“它们企图强调法  相似文献   

20.
不公平司法个案凸显的问题,暴露了我国涉外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这些缺陷包括赔偿标准缺乏制度公平、司法裁判规则缺乏制度公平两个方面。该缺陷不仅使该制度本身缺乏公平性,而且使法官容易做出不公平裁判。中国现行涉外人身损害赔偿制度,赔偿标准缺乏制度公平,是导致司法不公的主要原因,必须加以完善;司法裁判规则缺乏制度公平,是导致司法不公的次要原因,也必须加以完善。完善该制度必须对有关法律语言进行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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