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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诉合一”办案模式的实施,对刑事检察一线办案人员的影响颇大。自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9月正式实施“捕诉合一”办案模式以来已有两年之久。现结合实施“捕诉合一”办案模式这两年多的理论学习及工作感受,对“捕诉合一”办案机制下的刑检工作现状进行简要归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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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刑事法治发达国家,捕诉通常由追诉机关和中立司法机构分别行使,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捕诉均由检察机关统一行使,检察机关内部如何配置捕与诉两种不同权能,涉及到我国刑事审前程序的构造,关系到我国刑事司法体制和刑事法制改革的全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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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松涛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15(5):64-71
在近代英国刑事诉讼变革史上曾经发生过激烈的私诉和公诉之争。传统英国珍视个人自由,反映在刑事起诉上即体现为,主要涉及个人利益的普通犯罪由被害人来主导起诉,国家权力只是作为辅助力量而存在。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面对日益复杂的犯罪问题,刑事私诉越来越不能有效控制犯罪,针对这一情况,英国出现了建立公诉的呼声;但是,先前英国自由传统观念顽强地抵御着公诉的建立。近代英国此种刑事私诉与公诉之争的实质是英国传统的自由观念与新型国家权力之间的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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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权和审查起诉权是刑事检察的两项重要职权,而在捕诉分设的制度框架下,批捕和审查起诉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冲突和矛盾。本文指出如何协调两者关系成为刑事检察的重要课题,从司法实践出发,针对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讨论回归捕诉合一有一定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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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诉刑事制度的立法规定与法律监督从刑事诉讼的形式来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一是自诉,即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起诉,要求国家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进行追究。二是私诉,即与案件无关的任何个人向有关司法机关指控,要求对实施某一犯罪行为者给予依法处理。三是公诉,由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国家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要求对犯罪行为人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在我国,刑事诉讼的形式有两种。即:公诉型起诉和自诉型起诉。原刑事诉讼法对自诉的受理以“告诉才处理”为原则,同时对干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予以受理。修改后的刑事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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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有刑事司法体制下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侦、捕、诉、辩关系,建立科学合理的侦、捕、诉、辩衔接机制,寻求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平衡点,一直是司法实务部门不断探索和力求解决的一个难题。但实践中,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侦、捕、诉、辩衔接机制的步伐始终显得步履艰难而蹒跚。《律师法》的修改,削弱了公权的强势,给传统的办案方式和机制带来了挑战,使司法实务部门真切地听到了《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前奏曲,感受到了法治进步的“压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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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中秋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5,(6):3-15
在比较法律文化的视野里,中国传统法律是一种以刑事性或者说刑法化为基本特色的公法文化。它突出表现在法典的刑法化、刑法的刑罚化和民事的刑法化等方面。形成这一特色的关键因素是人性恶的法律观、犯罪观和国家权力与观念的发达,而不是所谓的“商品经济不发达”和“社会古老”论。这一特性既是中国社会的体现,又是这个社会保持有序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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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某些从事政法实际工作或法学理论工作的同志在提及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时,往往习惯于将其划分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两类。他们认为,国家权力机关对“一府两院”执行宪法和法律所进行的监督就是“法律监督”。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第一,这种观点缺乏明确的法律根据。我国人民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由我国宪法第129条和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明确规定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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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强制措施制度回归诉讼保障功能,应对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和深化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必然要求。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应当在厘清其内涵的基础上规范其适用范围并遵循一定的原则,其实施路径包括正确把握逮捕的条件;进行实质化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用好、用足不起诉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合理衔接以及充分发挥辩护制度的重要作用等。检察机关作为捕诉职能的承担者,是该政策有效施行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充分发挥“司法纽带”作用。时机成熟时,应当对该政策进行延伸,形成“少拘少捕慎诉慎押慎判”的系统的刑事司法理念和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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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侦案件“侦捕诉一体化”工作机制与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科学性 在我国现阶段刑事诉讼中,控辩裁三方分别由检察机关、辩护方、审判机关来担任控方证据的最初收集权,根据案件性质不同,按照刑诉法规定,分别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内设的自侦部门等机关和部门行使。检察机关内没反贪污贿赂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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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制度在发展进程中遭遇困境,未检制度的独立性要求与实际的附属性相悖等矛盾凸显,在实践中亦存在少捕、慎捕政策未能贯彻落实等问题,由此决定了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亟待完善和发展。如何做到既保护好未成年人利益又保护好社会利益,一直是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制度中的难题。笔者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大框架下,对我国的未检制度进行了重构。笔者认为,应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捕、诉、防一体化工作模式下,创设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特殊审理内容,革新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机制。如何寻求社会秩序和未成年人双向保护的衡平是本文所构建的制度所追求的主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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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权的概念与检察机关的定位——兼评侦检一体化模式(上)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司法权是人民及其国家机关依宪法和诉讼法取得的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诉讼以维护个人、集体和国家合法权益的权利和权力的总和。狭义的司法权则是指依法主持和进行诉讼的国家权力。把司法权仅仅理解为法官的裁判权是狭隘的。●司法机关追诉犯罪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由犯罪的特性决定的。认为消极性和被动性是司法权的主要特点之一 ,并由此得出侦、检权是行政权的结论的观点 ,其错误根源在于无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本质差异。●法律监督关系只能是一种基于诉讼法产生、并由诉讼法调整的法律关系 ,而绝非“上命下从”的行政关系。为防止侦查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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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越来越多,对于如何处理未成年犯罪,是一个越来越重要的问题.我国的很多检察院还没有建立一个专门的未成年刑事案件专门处理的部门,即使一些设置了专门处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工作小组的检察院,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也分散在各个部门中,执行的效率低,无法保证未成年人的保护.本文就在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特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检察公诉未成年人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对我国检察院公诉处未成年人“捕、诉、监、防”一体化机制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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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刑事管辖权是域外管辖权的一种,专指一国或地区法律所规定的超越其地域界限的刑事司法权力.我国刑法对域外刑事管辖权也作了相应规定,但其实现需要调整好我国与其他主权国家、我国内地与台港澳地区的刑事司法协助与合作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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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年来的反腐败斗争中,受到法律严惩的往往是受贿者,行贿者却少有被惩处的。其实,行贿者和受贿者是天然的犯罪共同体,行贿引发受贿,受贿又导致渎职犯罪,不斩断行贿链条,权力腐败就不可能得到遏制。而工作在检察战线的同志们都有着相同的共识,贿赂犯罪是最难查办的,普遍存在着难侦、难捕、难诉的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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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外刑事管辖权乃是城外管辖权的一种,它专指一国或地区(指具有独立司法权的地区)法律所规定的超越其地域界限的刑事司法权力.传统国际法上,刑事管辖权仅限于领土范围内部;而随着法律发展与现实需要,四种超越领土的刑事管辖原则应运而生.纵然长期以来,对于域外刑事管辖权的争议不断,但其对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依然发挥着巨大作用.尤其将此话题放入香港特区这一大背景下,更有其紧迫的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