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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超市购物时能够寄存物品给人们的购物过程带来便利,但是寄存物品莫名丢失的现象也屡屡发生。那么,在超市寄存的物品丢失了,是否可以要求超市进行赔偿呢?审判实践告诉我们:寄存物品丢失,超市可能零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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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寄存在今日已然成为超市中不可或缺的服务之一,但是对于这种服务的性质依旧没有任何清楚地界定,在2000年李杏英案件之后该更是一边倒得将利益归向超市,但实际上该种行为应该是一种附属商行为,它符合附属商行为的各种特点。所以在讨论该行为时,认为当年的李杏英案件其实判决的有一定出入,应该适当的考虑顾客的利益和超市的这种附属商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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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现实中出现不同于传统民事行为的私法行为,而既有的民事规则不足以解决因该商事行为而产生的纠纷时,商事行为规则因此而产生。按照交易中的成本支出与交易者之间的相互依赖程度不同,可以将商事行为分为契约行为、组织合约和联合行为三种类型。比较学界三种商事行为立法模式,有合有分模式最为适合我国现实,这也决定了商事行为在立法上会呈现为特别民法、单行法和组织法三种方式。在商事行为司法适用上,总体上需要贯彻两个原则,即民商有别和法院适度介入原则,当然,在贯彻这两个原则时,三种不同的商事行为在适用的程度方面也有一定的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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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超市自助寄存的普及,相关的法律纠纷随之增多,特别是关于自助寄存物遗失的损失由谁承担,理论界难以形成统一的意见。本文主要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认定该合同为无名合同;接着分析了合同因格式条款无效而存在漏洞,并根据"可推测的当事人意思"进行补充解释,得出超市应负担保管义务的结论;最后,对超市的责任范围进行了类型化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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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2月25日,在江苏省无锡市郊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超市寄存纠纷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无锡电视台对该案的审理进行了电视直播。在经过二个小时的法庭审理后,法院确认了被告某超市将原告消费者寄存的物品遗失的事实及原告消费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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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制度是我国经济立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商事登记行为的性质为行政行为,更进一步说商事登记行为在一般行业为行政确认行为,但在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风险大对公众影响面较广的特殊行业为行政许可行为。应从商事登记制度的目标和价值入手来界定商事登记必要记载事项的相对统一的标准。商事登记的效力也因主体不同、登记事项不同而有所不同。目前商事登记制度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有必要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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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灰盒丢失,殡仪馆应负何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6年5月3日,俞秀英等六人将装有其亲属陈训忠骨灰的骨灰盒一只,寄存于三明市殡仪馆,寄存期为5年,三明市殡仪馆收取寄存费360元,并发给骨灰寄存证一本。2001年4月8日,俞秀英等六原告前往三明市殡仪馆欲领取骨灰盒时,发现骨灰盒已丢失。三明市殡仪馆多方寻找,并于2001年4月17日在三明广播电视报上刊登遗失公告,经多方寻找,仍未找到。之后,双方因对损失赔偿额协商未果,俞秀英等六人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俞秀英等六人将其亲属的骨灰盒寄存在三明市殡仪馆,双方形成了保管合同法律关系,三明市殡仪馆来尽保管义务将寄存的骨灰盒丢失,应将所收取的保管费退还并赔偿六原告骨灰盒损失;三明市殡仪馆将六原告亲属的骨灰丢失,引起六原告所享有的对逝去父母伦理感情这一特殊的人格利益的损害,已构成对六原告人格利益的侵权,造成了六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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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制度研究——兼论商事登记制度的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证券市场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不断提升,证券投资成为商事领域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因此在商事登记制度中,证券登记制度应是重要的内容之一。随着证券市场的制度创新,证券登记制度也发展了传统的商事登记制度,即传统的商事登记制度专注于商事主体地位的确立,而证券登记制度则注重于商事(证券)主体权利状态的确认和商事(证券)行为状态的确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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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代理立法模式的比较与选择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与民事代理的补充性、临时性不同,商事代理具有主导性、经常性,特别由于营业行为的复杂性、职业性以及商法人、商合伙组织在商事活动中的主导地位,使营业行为无不以商事代理行为的某种具体形态表现出来,商事代理行为可以说贯穿商主体营业活动的每一个环节.有学者认为商事买卖是商法的骨干,商事代理是商法的肢体.[1]商事代理行为所具有的这种必要性、主导性和经常性特点,使其在整个商事制度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因而完善商事代理制度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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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习惯类型化是对习惯类型化的一种承接,综合商事习惯的契约性、自治性、商事属性,商事习惯的类型表现为(单主体)行为型商事习惯、(多主体)行为型商事习惯;惯例型商事习惯;(成文法吸收的)法律型商事习惯以及(成文法未吸收的)法律型商事习惯。在类型化商事习惯到归纳与界定商事习惯的过程中,术语学视角是法学解释方法论的一种延伸,通过“双成分词”的“种—属范畴比较法”可知,现行立法和司法中对“商事习惯”相关表述的混用实为一种混淆。商事习惯应为商事领域内,以商事活动为行为内容标志,以反复实践及团体约定为形成途径的习惯性作法和规则。认识商事习惯将最终落脚于商事习惯的法律适用,在适法性判断中各类型商事习惯“社会评价程度”与“背离公序良俗可能性”呈反向趋势,适法的商事习惯适用顺序可进一步细化为:行为型商事习惯—商事法律(含成文法已吸收的法律型商事习惯)—惯例型商事习惯—法律型商事习惯(成文法未吸收)—民事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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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广泛存在于超市的自助寄存的法律性质,在实践和理论中都多有争议。传统民法将焦点多集中在保管、借用抑或租赁,也有学者提出场主责任的观点,试图用现有的民法体系来解释其性质,但似乎难臻完满。故此,本文试从商法的视角来分析自助寄存的法律性质,弥补民法解释的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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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技术及互联网的影响下,ADR制度的适用形式不断创新、适用领域不断拓展,并且几乎所有的创新与拓展都与互联网相关从商事活动源起的第一天,商事纠纷便随之发生;随着商事活动模式逐步发展,商事纠纷也日趋复杂。在当今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国经济相互依存度的不断加强,人们商事行为的形式正在发生显著变化;而信息技术及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则正在将人们的商事行为及商业模式带入一个全新的时代。商事活动的繁盛及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变革,也必然导致商事争议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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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商事登记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试图对商事登记中涉及到的一系列具体制度在最大程度上予以概括。在此基础上,论述了商事登记就其性质而言为行政确认行为而非行政许可行为。信息公示并透过其实现确保交易安全则是商事登记最为根本的目的和最为核心的功能。因此,弱化商事登记立法的管理法色彩,纯化其目的,彰显其信息披露与公示的功能,应是我们在制定统一的商事登记法时应该采取的基本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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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鼎生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2,(6):67-71
自主寄存的过程是人机对话的过程,应当依据自动化系统与自然人交互动作中系统的识别能力来认定合同的签订与履行。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自主寄存的性质为电子自动寄包柜的借用合同。超市、卖场不应承担场主的法定保管义务,但其限制顾客携带包袋进场的,应提供确保包袋安全的服务,保证电子自动寄包柜无瑕疵及处于安全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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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事法规的立法准则和商事活动的行为准绳,同时又是商事纠纷的裁判标准。因此研究和探讨商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完善商事立法,指导交易行为和商法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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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理念作为在商事活动中商人群体形成的独特的心理状态和行为模式,能够清晰地反应出商人的内心想法和价值取向.其表现为与内在精神相一致的外在行为原则.商法理念中包括了两个层次,一个为基本理念,一个为特有理念.基本理念就是指在商法自身基础上用特别司法依据来实现的理念目标,而特有理念则适用于商法应遵守的商法特色.其中,商法特别理念遵循商法的特色,而司法作为商法理念的又一核心内容,有助于正确适用和理念商法,从而强调出商事审判特质.本文从商法理念角度,对其在商事立法和司法适用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