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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庭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审判监督权和提起支持维护公诉是在同一时空,由同一主体进行,出庭检察人员身兼两职难免发生冲突,而在我国实行控辨式庭审改革之后,这种冲突更加明显。具体体现在:(一)法律制度中出现的冲突。我国原《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出庭检察人员对庭审中的违法情况有权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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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害人南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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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4,(3):357-35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含义及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能否依照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解释如下: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及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和不起诉的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关于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
现予公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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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法原则,确立了调整检警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据此,学界倾向于认为我国的检警关系属于“分立制约型”。笔者认为“分立制约型”检警关系的现实定位,导致司法实践中检警关系冲突,警侦活动失去有效监督,检控职能无法充分实现,因此,必须兼顾追诉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赢目标,树立兼顾程序公正与司法效率的诉讼理念,立足于刑事诉讼体制与程序构造整体的协调,予以立法制度上的变革,重塑和谐的检警关系。一、实然状态:冲突的检警关系(一)检警地位平等,侦检职能严重脱节。“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互相制约”的立法设计,奠定了承担控诉职能的检察机关与承担侦查职能的公安机关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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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周报(英文版)》2008,(12)
六、司法制度与公正司法人民法院是中国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中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别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审判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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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成茹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11):65-66
我国刑事申诉制度允许申诉主体对于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是刑事再审的启动程序之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细化、补充了通过刑事申诉而使案件重新审判的条件。刑事申诉制度的宪法基础并不是《宪法》第41条规定的公民民主权利,而是《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它还可以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7款中找到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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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5,(1)
《刑事诉讼法》第53条对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构建,立法论上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实现刑事证明标准,首先要明确刑事证明标准应该以法律真实说为理论基础;其次,证明标准就是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最后,关于具体适用问题,一方面需要强调《刑事诉讼法》第53条的适用范围并不是指所有的案件事实与量刑事实,而是指定罪事实和从重处罚事实。另一方面则要强调排除合理怀疑旨在人权保障的基本理念还未完全建立,当前最重要的是建立排除合理怀疑的外部和内部保障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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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后应注意的问题冯治明,薛东生经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取保候审可以交纳保证金的规定,解决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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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课时复习旧课,导入新课:(略) 第二节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互相关系(板书) 设问:什么是公安、检察、审判三机关的互相关系?(板书) 所谓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互相关系,就是指公安、检察、审判三机关在党和国家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板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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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当中的职能管辖,又称立案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照各自在国家机构中的性质、职能、依法分别立案受理刑事案件。这种管辖所要解决的是哪一类刑事案件,应当由上述哪一个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直接受理。对此,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作了专门规定。本条共分三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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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涉及人的基本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和隐私权等。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刑事诉讼人权保障日益受到重视。目前,已经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刑事程序法为保障的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机制。但是,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机制还存在许多缺点和不足,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一、完善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虽然都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原则,但在现有的司法体制下,法院和检察院未能做到独立地司法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针对这个问题,国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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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14,(3):11-22
高检发研字[20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适应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重大修改,依法办理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已于2013年12月19日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