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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体商标注册的限制性条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立体商标系我国现行商标法新增的保护种类。将立体商标作为新的商标注册的客体后,会出现以往在平面商标注册中不曾有过的问题。立体商标在商标注册的限制性条件方面具有某种特殊性,需要结合国外的有关理论学说和法律实务加以认识,并在今后的立法中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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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技术的飞速发展促使企业积极突破传统的商标保护模式,寻求新型的非传统品牌推广方式。非传统商标能够以更直接、更迅速的方式为消费者所接受,在消费者意识中建立产品与该商标之间的联系,从而给商家带来竞争优势。传统商标由文字、数字、字母、图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非传统商标则包括多种型态,一般包括立体、颜色、声音以及气味商标等。本文试图从对欧盟和美国的有关非传统商标的注册保护制度和实践进行比较研究,以期为我国寻求海外非传统商标注册保护的企业提供一些参考,并为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提供一些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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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对商标的保护采取自愿注册原则,目前法律规定对商标的保护限于注册商标,对驰名商标和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也有适当保护,但对大多数普通未注册商标(指前两类以外的其他未注册商标),《商标法》未给予应有的关注,据此,本文阐释了普通未注册商标保护的必要性,我国可以借鉴国外有益作法,实行注册与使用并存的保护制度,赋予普通未注册商标人在一定范围内的继续使用权和优先申请权,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商标保护中的作用。从而建构我国普通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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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探讨商标的法律保护策略问题,从分析我国企业在商标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入手,结合有关商标法律保护的国际条约、有关国家商标的法律保护制度,针对我国商标法律保护的现状,剖析我国商标保护制度的缺陷,提出完善我国企业商标法律保护策略运用的几点设想,期望给我国企业的商标法律保护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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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我国司法实践中两则在先使用商标是否侵权案件之不同裁判观点的介绍,从比较法的视野分析了国际社会解决在先使用商标与注册商标之间关系的法定规则,阐释了使用取得和混合取得商标权的国家一般均建立了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制度.我国应在已经建立的过渡期服务商标在先使用保护制度、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和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妥当规制我国的在先使用商标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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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商标法主要是保护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只能得到有限的保护。本文在对我国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现状进行介绍和评析的基础上,对未注册商标保护的缺憾及难点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加强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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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正在进行中,争议的热点问题很多.驰名商标的保护,特别是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是否采纳反淡化理论,引起了学界的热议.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应当坚持传统的商标混淆理论,因为商标反淡化保护理论不适合我国的国情.有的学者则认为我国应当紧随国际主流趋势,采用商标反淡化保护理论.对商标混淆理论和商标反淡化理论做了比较分析,并结合我国保护驰名商标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得出结论我国驰名商标法律制度不宜适用商标反淡化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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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商标自愿注册制度,这样有了实行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的区分,商标抢注现象暴露了注册制度的弊端,现行商标法考虑了未注册商标人的权益,但立法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还存在不完善之处,需加强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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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比较研究的方法,比较了美国、德国、欧盟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非传统商标保护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并重点分析了美国、德国、欧盟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声音商标的立法规定、商标申请注册条件,以及其差异,提出我国对声音商标申请注册的立法和实践设想和建议,以期为我国将来保护非传统商标提供借鉴和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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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商标在我国大量存在,但我国商标法并未对其提供足够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甚至未提到未注册商标这一概念.我们应当在考察德国、美国、英国等欧美发达国家对未注册商标提供的法律保护的基础上,借鉴相关经验,构建我国的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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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商标针对注册商标而言,指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可分为驰名未注册商标、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及普通未注册商标。对于驰名未注册商标、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商标法明文规定予以保护。而对于普通未注册商标而言,在先使用的普通未注册商标由于商标在先使用的事实,使用人已经过通过使用对未注册商标形成了利益,是否对此种利益进行保护或者说是否对在先使用的普通未注册商标进行司法保护,理解不一,审判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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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可注册商标标识范围,从文字、图形等传统商标扩展到颜色、立体标志等新型商标,其中体现的不仅是制度的超越,更蕴含着由关注商标形态到重视商标的功能、由物的消费到符合消费以及由抽象思维到类型思维的理念转换.只要特定的标志能够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而且对其进行商标法保护并不会对市场竞争造成不良影响,就应当获准其注册为商标,而不应囿于其具体的表现形态.唯有如此,商标法才会因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浪潮的挑战,保持自己的时代性与先进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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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立体商标的非功能性——兼谈我国《商标法》第12条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将非功能性作为立体商标注册的安全阀已经成为各国的立法通例,我国《商标法》第12条亦对非功能性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对非功能性制度价值进行了分析,认为商标法不应对实用功能性和美学功能性进行区分,在论证了非功能性判断的识别论和竞争论的基础上,指出了《商标法》第12条的不足,并且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以期为立体商标提供妥当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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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签署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双边协议使中国“入世”进程加快。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一直是中西方关于中国“入世”谈判的焦点之一。 TRIPS(即《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的法律文件。 TRIPS对商标的注册、商标的许可与转让、驰名商标的保护、商标的注册、商标的许可与转让、驰名商标的保护期限、商标的保护期限等问题作出了重要的规定,其中有些内容是我国商标法所没有的。了解和掌握 TRIPS对商标保护的规定,对“入世”后我国商标的国际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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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时代,注册商标的类型愈来愈多元化.商标类型的不断扩展对传统的商标注册规则产生了很大的冲击,商标法中有关商标显著性判断,以及商标注册的限制性条件也因此发生了改变.我国商标法所规定的立体商标属于非传统商标,也存在相关问题,需要在修法中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