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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需报经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但是,相关的法律并没有规定批准的具体程序,这就使各地在立法工作中产生不同的理解和做法。较大的市和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有一个]变过程。从建国初期确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时起民族自治地方就拥有立法权,只不过当时不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而叫单行法规,由民族自治机关制定,而不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但其中的关键词始终是自治和变通,这是体现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保证。至于较大市的立法权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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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作为全国最大的经济特区,既有宪法规定的省级地方的立法权,又有全国人大授予的经济特区的特别立法权,海口市还享有较大市的地方立法权,保亭、陵水、乐东、琼中、昌江、白沙六个民族自治县还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这表明我们海南具有其他兄弟省、市、自治区和经济特区所不可比拟的立法资源优势和法规载体优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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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程序是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的基本保障,是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价值获得正当性的重要途径。现实中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程序虽有了长足的进步,但存在正式程序规则的稀疏,有效表达和博弈机制的缺乏,充分交涉程度的低下等弊端,针对这些问题,笔者从立法规划与计划的编制、起草、草案的提出、审议、表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报批制等多方面提出了立法建议。以期使民族自治地方在保证立法内容公正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法的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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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在我国立法体制中的地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者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着手,阐析了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的内容及其与一般地方立法权的区别,进而指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立法体制上的反映,体现了我国立法体制的重大特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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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文新 《新疆人大(汉文)》2011,(1)
地方立法是宪法、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长期的立法实践中,遵循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围绕本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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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统一性原则的法律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制的统一是中国政体的特点。在现行中国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下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立法属于中央与地方两级立法中的地方立法范畴 ,从属于中央立法 ,应与中央立法保持一致 ,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因此 ,统一性原则应当成为自治立法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这在我国的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及相关的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和体现。本文拟从自治立法权的属性、自治法规的内容及其生效与监督程序三个方面分析制定自治法规应坚持统一性原则的法律规定 ,以便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统一性原则的法律精神 ,为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制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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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立法依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九条、《立法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亦然。这些立法除享有一般地方立法的职能外 ,还具有变通职能。作为总的变通立法授权 ,《立法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 ,对法律和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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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和民族自治地方法治建设是民族地区全面发展的重要因素。论文通过数据分析厘清二者关联,得出自治立法促进经济发展,经济发展又推动民族自治地方法制建设的结论。由此并进一步发现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在法律总量、立法质量、民族特性、可操作性等方面存在不足,结合现状和研究结论对民族自治立法如何促进经济发展提出新认识,探索法律助力经济发展新模式,以实现保障中华民族共同繁荣、携手共进的崭新局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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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忠平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21,(2):101-108
地方立法实践中,地方立法工作者存在着对“地方特色”界限认识模糊的问题,以至于制定地方性规范时往往出现假借“地方特色”膨胀地方立法权、“地方特色”界定标准不明确、“立法抄袭”严重等问题。针对这些弊端,地方立法工作者应当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厘清“地方特色”之界限:基于整体性,考虑其与维护法制统一的协调关系,以回应地方立法权膨胀问题;基于主体性,考量其与地方立法权限的辩证关系,以破除特色要素冗杂;基于本体性,考查其与科学立法理念的互动关系,使地方特色真正得以彰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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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的直接参与是增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合法性基础的重要保障。考察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实践,探索完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制度的可行路径,为进一步推进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民主化进程和解决民族区域自治法治建设的相关问题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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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具有“一元二级多层”的特点。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是我国立法体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阐述了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的主要内容,分析了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在我国立法体制中的地位,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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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立法变通权的主体是谁,应该是立法变通权制度设计中备受关注的一个问题。排斥人大常委会的权力主体地位显然有违法理,吸纳人大常委会为行驶变通权的权力主体和增加立法变通权的程序性规定及扩大立法变通权的变通范围,是调动民族自治地方进行变通立法的积极性和降低立法成本的重要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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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79年地方组织法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和1982年地方立法权入宪法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从本地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立法职权,重点开展与国家法律相配套的实施性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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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确定立法项目,是确保法律质量的前提和基础。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突出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是对自治县立法的基本要求,也是自治县立法所要把握的首要标准。省人大民侨外委在指导自治县立法工作时,始终把突出地方特点,选准立法项目放在首位。要突出自治县的特点,就应当了解自治县有哪些特点,这是自治县立法选项的关键。通过几年的立法实践和探讨,对这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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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反映了贵州民族地区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有力地促进了当地的民族团结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下一步需继续加强民族自治立法工作并提高立法质量,从而在推进"法治贵州"构建、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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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民族立法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体现了中央对民族自治地区的政策关怀。如何用好、用活、用足立法权,对提高民族立法质量,促进民族地区经济、政治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立法法公布实施前,我国立法变通权的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民法通则、刑法等规范性生法律文件中的授权性法条之中,且只有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规定。人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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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是地方人大立法中的应有之义。创新始终是地方立法机关考虑和规划立法的出发点与落脚点,也是评判地方立法质量与成效的一个重要指标。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地方立法权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执行性立法权,即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执行性规定;二是自主性立法权,即可以相对独立地制定针对地方性事务的法规;三是先行性立法权,也称"实验立法",也就是对国家尚未立法的空白地带,在一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