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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很丰富,为了让优秀的非物质文化得以很好的传承与保护,可以将蒙古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文化生产力,发展特色产业,创造经济效益,以经济效益确保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以保护带动开发,以开发促进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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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附则部分的规定,肯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机制与知识产权制度存在一定程度的兼容性,确认了通过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法性,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价值诉求、权利属性、权利主体及客体等方面与传统的知识产权存在较大的差异,通过知识产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势必要逾越其中的天然障碍,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适用知识产权的保护必然是有限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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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这种特殊的智力成果的保护,如果直接适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会受到诸多限制,但这并不意味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需要知识产权制度.相反,民族地区非常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文章结合<凉山彝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北川羌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梳理了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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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越来越受到重视,但对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在探索之中。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用地理标志保护是最佳选择。地理标志除具有一般商标的区别来源、保证品质、保护商誉、不要求新颖性和创造性、保护期可以无限期等的适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优点外,地理标志的地域性、群体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同,地理标志保护具有的优点正好可以用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保护有商标保护模式和专门法保护模式,只要利用现行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对其保护范围扩大到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就可实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的申请人应为挂靠政府部门的协会或其它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保护不得影响在先权利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应允许非商业合理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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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激励机制的适用,使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法律和道德评价上的正当性,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提供了恰当的动机、设定了积极的目标。本文从理论上阐述了知识产权激励机制的内涵,分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四个特性,提出了在构建利益分享制度的基础上,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以财产权利和新型知识产权,以此方式激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社群、原住民、传承人与商业性开发的市场主体,产生保护的热情,形成保护的自觉意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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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利权保护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利用专利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很多的障碍,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也难以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需求。本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利权保护的技术障碍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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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作为一种整合性概念,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了分属不同领域的民间文化事项。我国现行法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以公法为主,公法对保护即将灭绝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精神财富,体现的是一种智力成果,这种精神财富的传承从根本上要依靠私权主体自发的行为来完成,很难纳入政府公法行为的强制行为中。所以,利用私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对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发展同样具有重要作用。本文拟从知识产权法领域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权保护,并试图构建系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权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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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以贵州为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权利主体不明确的情况下,传承人作为某项传承项目的"代表",存在着知识产权落到其身上的可能性。通过对42名贵州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调查,了解传承人的知识产权意识、知识产权持有及保护状况,认为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与非遗的产业化发展高度关联,保护的对象(客体)主要是知识产权所衍生的利益,很少涉及非遗项目本身。传承人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可能带来市场垄断、传承受阻等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