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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2012年1月11日,王某向杜某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杜某现金玖拾万元整(900000元),待绿化工程雪浴大道第一笔款到账时支付"。后因王某迟迟不予支付欠款,2013年7月22日,杜某持上述欠条来法院起诉,要求王某给付欠款900000元及利息83362.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杜某称其与王某因雪浴大道工程相识,双方无其他往来关系,王某承包工程后因资金紧缺而向其借款,杜某便向多人借款后以现金形式将900000元交付王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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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月24日,王某与在外国注册的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受聘于该公司的中国办事处工作。1995年6月20日,双方达成劳动合同补充协议:鉴于王某系公司的高级雇员,为鼓励王某全身心投入工作。公司为王某提供848,000.00元人民币的住房资金,王某购房后每月向公司支付住房资金的1/240(即人民币3535元),公司期望并经王某本人同意合同至少履行10年。劳动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还特别约定合同的有效性及争议的解决应依照我国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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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地在夜间接连丢失物品,保安马某、兰某被责令加强夜间执勤力度。一天夜里,马某、兰某发现一盗贼正推着双轮车在工地偷盗建筑模板。两名保安随即扣留了小偷王某,并将王某的双轮车等犯案工具没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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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卖雇主的羊该定何罪于广忠1992年10月6日,我县刘二堡经济特区的养羊屠宰专业户胡某,雇吉林来打工的鲁某放羊。去年1月8日,鲁某在放羊时与鞍山旧堡区宋三乡的王某相遇,见王某有意买羊,鲁遂冒充羊主,以不等的价格共“卖给王某52只羊(价值728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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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某系原山东省金乡县某机械制造企业装配车间的职工,2007年6月10日在车间吊装半成品机器时,不慎被左右摆动行车吊装钩(铁质)碰到头部,王某当时头部流血不止昏倒在地。单位立即派车将王某送到县医院治疗,王某被诊断为:"头部外伤、颅骨骨裂"。后经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部门调查核实,王某被认定为工伤。由于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王某的医疗费8000余元由单位承担。出院后,王某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单位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200元。王某领到工伤补偿后,经与单位协商,被安排到门卫值班室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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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王某(男,35岁,浙江省温州市人)与邱某(女,19岁,温州市洞头县人)于1998年下半年在某舞厅认识后,就多次到市区一些酒店、宾馆发生性关系,邱某每次收取由王某支付的退房押金。2000年6月,王某出钱承租房屋,购置电器给邱某居住使用,从此两人在出租房里经常发生性关系,而邱某每月从王某处收取现金数百元,共累计收取金额四万元。某公安局以卖淫嫖娼为由,对两人分别作出治安处罚。王某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认为王某长期包养邱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认定王某的行为属嫖娼,系定性不准确,遂撤销了原行政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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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中外合资企业招工.王某、李某闻讯后前往应聘。当时该企业允诺.每月工资800元,加班另付加班费.该企业免费提供宿舍和午餐。王某等人急于找工作.当时就应聘开始试工。三个月后开始正式工作。然而该企业一直没有兑现原答应的条件,每月只给500元工资.不付加班费,宿舍条件很差.午餐质次价高。王某等人提出异议.该企业经理以王某等人未与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加以拒绝。王某等人要求与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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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4年11月13日.货车司机张某驾驶货车超速行驶时,适遏王某骑自行车横穿车行道,在躲让过程中将王某撞伤,同时货车向左越过中心实线驶入对面车道。迎头撞到一辆农用三轮车,农用三轮车和货车均受损。经交通警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货车超速行驶刹车不及时,货车司机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骑自行车横穿车行道.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农用三轮车司机无责任。王某伤后住院医疗,共支付医疗费13340元,经鉴定王某构成八级伤残。2005年4月12日,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货车车主李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7310元。诉讼中。货车车主李某以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为由向王某提出反诉,要求王某赔偿货车修理费、拖车费、保管费、验车费以及已赔付的三轮车损失.共计22331元的3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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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捐赠款物情况
(一)截至6月17日12时,全省累计接收捐赠款物36.009亿元,今日新增0.097亿元。其中接收捐款30.3224亿元(民政部门接收5亿元,慈善总会接收16.8亿元,红十字会接收8.3969亿元,省爱心基金会接收1255万元);接收物资价值5.6866亿元(民政部门接收1.93亿元,慈善总会接收1.99亿元,红十字会接收1.7666亿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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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司营销员王某租住在山东省济南市郎茂山小区某居民楼。他发现屋内的笔记本电脑被盗后,想将公司两本价值4000元的钱币纪念册据为己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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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3年9月,河南省西峡县龙湾村村民张某(无资质)与某公司签订了厂房建筑施工合同书,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该公司房屋建筑.并在合同中约定“在施工过程中一切工伤事故。均由张某负责。”张某将工程承包后转包给同样没有承揽建筑工程资质证的王某组织施工。其从中收取一定的费用。王某接过工程后又雇佣冯某为其砌墙。1个月后,冯某在高于墙体的脚手架上砌墙时。因脚手架摇摆而从墙内摔下致双下肢骨折,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其伤情经鉴定为左下肢损伤构成六级伤残,右下肢损伤构成九级伤残,冯某在为某公司工程施工时.公司为其办理了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冯某出院后。保险公司支付其10000元,后冯某要求公司及张某、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8万余元。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冯某将四被告告上了法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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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6年8月,王某受聘于某工艺品公司工作,任产品设计总监一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劳动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约定:“为保证劳动合同的履行,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某工艺品公司)先行一次性支付乙方174720元作为乙方(王某)的社保费。乙方每年年初从该费用中提取相应的金额作为社保金,办理后乙方应将社保缴纳的凭证交给某工艺品公司的财务以留档备案。”某工艺品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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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某系一机械厂职工,该厂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即老板)为林某。某天,老板林某结婚,因需要人手帮忙搬运东西,林某便让等待婚宴开始的庄某过去帮忙。搬运过程中,庄某不慎跌倒,所搬运货物将酒店一客人王某砸伤,庄某立即将王某送往医院治疗,前后花去医疗费、营养费等计5000元,庄某自己垫付了该款项。之后,庄某找老板报销该费用,被老板拒绝。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