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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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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戴建庭 《河北法学》2004,22(8):22-26
债权让与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加快债的流转,促进经济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我国合同法也对债权让与制度作了较详细的规定,完善了这项制度。但与国外一些国家相比,我国的债权让与制度在债权让与生效的条件、通知的效力、债权让与的范围及债权二重让与的效力等诸方面还有待于完善。  相似文献   

2.
本文认为引入将来债权让与制度符合债法现代化的潮流,对国际化背景下我国经济的加速发展具有不可低估的现实意义。在制度设计中,充分发挥将来债权让与制度优势的同时,也应从限制纯粹将来债权让与的适用领域和建立将来债权让与的公示制度两方面严格控制其带来的潜在风险。  相似文献   

3.
黄小育 《行政与法》2009,(12):123-125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完善,债权让与制度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近年来,债权人更加重视利用其财产属性,充分发挥其流通性,以通过债权证券化的形式进行有效的融资,为此,笔者从我国债权让与制度的现状入手,分析债权让与制度发展的客观规律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债权让与制度的构想,使我国的债权让与制度与国际化接轨。  相似文献   

4.
论债权让与中债务人之抵销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抵销是债权让与中保护债务人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为兼顾受让人的利益,债权让与中债务人行使抵销权需符合严格的构成要件,但让与人破产时债务人行使抵销权则不受主动债权的清偿期应先于或与让与债权同时到期这一要件的限制。如果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应先对让与人保留的部分债权或让与人的其他债权进行抵销,不应得到支持。  相似文献   

5.
让与通知是债权让与制度的核心,是平衡债务人、出让人以及受让人之间利益的关键。我国现行《合同法》并没有对让与通知作出详尽的规定,而"让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债权变动要件"的通说有违债的本质。本文指出让与通知作为债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可以解决债权让与理论上的混乱,保证债权让与的顺利、安全进行。  相似文献   

6.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债权让与的现象越来越频繁的出现,而各国有关债权让与的相关研究及理论很多,我国法律对债权让与的规定亦是较为笼统与概括,对债权让与的研究及规范化,对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本文就针对债权让与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分析,希望对我国债权让与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7.
陈颖燕 《法制与社会》2012,(20):156-157
采用未来债权作为一种融资手段,具有现实债权所不可比拟的优势。所以,现今大多数国家承认了未来债权让与的有效性。从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形势,以及国际商业贸易与国际商业融资,对于未来债权让与的迫切实践需要,在将来的民法法律规定中,对未来债权让与给以肯定,是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但鉴于交易与流通安全,对未来债权让与的效力准则及其适用领域应该作出限制,如限制适用范围、引入登记制度等。  相似文献   

8.
在债权让与中,让与人应保证其对所让与的债权享有合法的权利,否则应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让与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仅及于被让与债权的"真实性",并不及于其"信用性"。我国《合同法》没有对债权让与中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作出规定,要想建立较为完善的债权让与制度,完善我国合同立法,应将让与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规定于我国未来的债权让与制度中。  相似文献   

9.
关于权利担保(以指名债权为例)的两种方式,债权质押和债权让与担保,在中日两国司法实践中一个有趣的现象是,虽然中国和日本在民法系统中都仅对债权质押制度做了规定而未对债权让与担保设置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两国对于这两个担保制度的选择倾向却有着明显的差异.本文将以指名债权为中心,探究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种选择倾向的差异.  相似文献   

10.
赵岩 《法制与经济》2008,(22):88-89
在债权让与中,让与人应保证其对所让与的债权享有合法的权利,否则应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让与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仅及于被让与债权的“真实性”,并不及于其“信用性”。我国《合同法》没有对债权让与中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作出规定。要想建立较为完善的债权让与制度,完善我国合同立法,应将让与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规定于我国未来的债权让与制度中。  相似文献   

11.
李宇 《法学研究》2012,(6):98-118
债权让与的优先顺序,即债权让与对抗债务人以外第三人的效力问题,系债法上分歧最大的问题之一,事关保理、资产证券化等现代债权融资交易发展,且为拓宽中小企业、农户等弱势当事人融资渠道的关键因素之一,具有深层次社会经济意义。运用“制度内情境分析法”,依次考察让与主义、通知主义、登记主义三种主要制度对各方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影响,可发现登记主义更为公平、更有效率。各国的历史与经验证据支持此结论。中国合同法对此未作规定,存在不足。物权法新创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越来越多的债权转让亦可能在该系统登记。未来有必要对债权完全让与及担保性让与采统一登记制度。债权让与登记制,表明公示原则为适用于一切财产权转让的基本原则,性质为财产法总则上的原则。  相似文献   

12.
随着交易的频繁发生,债权的双重让与已经成为债权让与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债权的双重让与严重影响了市场交易中债权自由转让的效率,也给交易方带来了损失,本文在论及债权的法理基础上,考察并分析各国关于债权双重让与的规定,认为要规制债权的双重让与,应规定将债权让与于双方达成合意时即生效,并以对债务人的通知或债务人承认为债权让与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相似文献   

13.
债权让与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债权让与是债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 ,它还与物权法和不当得利等制度密切相关。我国合同法规定 ,当事人约定债权不得转让的 ,按约定。对约定的效力作这样的肯定是值得质疑的。它与当前国外的趋向不符 ,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关债权让与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等问题 ,均应从理论上作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14.
债权让与续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债权让与合同生效,现实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债权让与通知与否影响不到这个事实。债权让与合同存在着可撤销的原因时,当事人即可主张让与合同的变更或撤销。债务人对于让与人的抗辩,并非总能够对抗受让人。对于债权打包让与,可将打包的债权拆包,就每一项债权专门成立一个债权让与,分别赋予其法律效力;亦可将打包债权视为一个"物",按照一项债权让与处理。债权让与通知为一种事实通知,其本身不得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相似文献   

15.
张小玲  刘倩 《法制与社会》2010,(17):270-270,282
现实生活纷繁多样,债权让与中产生的纠纷主要发生在债权出让人(原债权人)、债务人和债权受让人之间。债务人在依出让人和受让人订立的债权让与合同向受让人履行债务时,其自身可能承受种种不利益。本文主要从正当性、合法性和现实必要性等方面探讨债权让与中债务人利益的保护,进而完善我国的债权让与制度。  相似文献   

16.
各国立法普遍认为双方达成债权让与合意时债权即移转,但是在为债权让与通知之前,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不生效力。亦即债权让与通知是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这违背了债的本质,并且对受让人毫无实益。事实上,债权让与通知是债权让与的生效要件,并且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相似文献   

17.
我国的债权让与制度经历了一个从否定到肯定并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是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为基础,其它一些法律击规为扩充的一个制度体系.鉴于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影响和为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我国正法规定债权让与要通知债务人后才对其有法律效力.本文以两个案例为主,对我国债权让与的通知主体、对象、形式及时间等规定进行了介绍和探讨.  相似文献   

18.
覃怡 《法制与社会》2010,(11):95-96
债权让与制度在合同法的相关研究中占据重要地位,其有利于加速债权流转,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本文首先阐述了债务人在合同中约定此条款的意图,以明确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由此出发,若合同中存在关于禁止债权让与条款的约定时,从比较法角度,进行效力认定的阐述。结合我国现实,寻找出适合我国的解决方案,即应对该条款进行目的解释,禁止债权让与条款有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似文献   

19.
《北方法学》2021,(6):60-72
《民法典》第546条第1款规定让与通知为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法律要件,在债权让与未发生或者无效的情形下,应从解释论上认为当让与人将债权让与通知债务人之后,无论债务人是否积极地知悉债权让与实际上未发生或者无效,一般都能成立债权表见让与。不过,债务人若根据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知悉债权让与未发生或者无效的,鉴于司法裁判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债务人不能再继续信赖让与人之通知的正确性而认为债权让与有效。在成立债权表见让与的情形下,债务人可以凭借通知信赖债权让与有效而向受让人为免责性清偿等行为。此时,让与人只能向受让人请求不当得利返还。如果通知主体不是让与人的,或者债务人对债权让与未发生或者无效具有较大主观恶意的,均不成立债权表见让与,让与人不再对债务人承担债权表见让与责任。  相似文献   

20.
我国《合同法》对如何处理债权的二重让与问题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债权的二重让与却时有发生。债权二重让与涉及债权让与的通知、第一受让人和第二受让人谁取得债权以及如何保护受让人利益等问题。本文在把握处理债权二重让与应注意的几个前提问题的基础上,分析了不同情况下债权二重让与的处理规则,并提出了克服债权二重让与弊端的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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