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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王某,某国有单位干部,其利用负责审批投资业务的职务便利,在已拥有多处住宅的情况下。以家有急需为名向业务客户谢某“借款”100万元.用于购买高档公寓。在“借款”过程中,王某未向谢某出具借条,未约定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直至案发,王某一直未予归还此款。王某辩称,其与谢某之间借款属于自然人间的借贷行为关系,并非索贿行为。当检察机关找到谢某调查取证时,谢某也称其与王某之间的借款属于普通的民事借款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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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打官司,资深法官答应帮忙,但条件是对方支付5万元好处费.由于一时拿不出这么多现金,当事人在法官的授意下,给其打了一张5万元的借条.没想到,因为没能及时支付好处费,法官竟然启动法律程序把当事人告上了法庭,索要“贿赂加利息、滞纳金”总计近100万元.
2005年7月20日,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全国罕见的法官索贿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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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汗渍范围巧断添加笔画1例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近年来,文件检验中涉及到书写时间的案件越来越多,对其中添加笔画的判断也有许多成熟的检验方法,但大多数案件要求检材没有受到各种污染。笔者曾受理过一起案件,巧妙利用汗渍范围,对检材上的字迹是否一次形成作出准确的判断,效果较好。现介绍如下:1案情简介2005年4月1日,兰州某某法院送来范某某诉马某某欠款纠纷一案中借条一张,其内容为“借条今借范某某现金40000元借款人马某某2004年7月24日”。送检人要求检验:借条上“40000元”中阿拉伯数字“4”的折笔“∠”是否为借条形成以后添加的。2检验借条内容是用蓝色圆珠笔书写在14cm×20cm幅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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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一个地级城市的法院副院长.为了将一个已婚的美丽女子发展成“二奶”,且长期占为己有,竞将该女子的一句玩笑话当真.从而疯狂索贿800万元建立“二奶保险金”。谁知聪明反被聪明误.就在这笔巨大的“二奶保险金”即将全部到位.他为此沾沾自喜时,一双锃亮的手铐戴在了他的手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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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细微特征识别伪造借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法者利用文件做案,伪造的程度难以彻底。自以为聪明的手段往往顾此失彼,暴露出可供检验者发现的蛛丝马迹。某法院提交我处检验一张3万元的借条。同时送检的材料是一张吴某书写的曾贴在单位楼道墙壁“学习栏”内的“学习心得”(样本)。案情是纪某向法院起诉,出示由纪某书写内容,吴某签名的借条一张,要求吴某归还3万元欠款。而吴某称决无向纪借款一事。追究借条上签名何来,吴某说发现单位楼道内“学习栏”中他写的“学习心得”(共两页)的第二页丢失,该页只写半张字,最后有吴某的名字。且借条用的也是稿纸下半页并与“学习心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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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2001年1月10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因改借条引发的民事纠纷上诉案。其手法是在原借条上“二”中间添加一横,变为“三”字,达到赖掉五万元债务的目的。2方法用计算机图象扫描仪对借条进行扫描,利用Photoshop图象处理软件进行特征强化处理(图1、2),可见该借条系同一书写工具圆珠笔书写,“三”字笔画间的连笔痕迹系圆珠笔油迹。图象检验可见:检材“三”字第一笔画,起笔整齐,行笔用力均匀,收笔转折连笔痕迹,见A处。其方向与第二笔画起笔未见对应关系;第二笔画,起笔重,行笔前重后轻,且有收笔拖痕,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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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的职务犯罪手段,2011年5月,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查处了一起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借条的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在收受借条后竟然通过司法途径主张“债权”,并且一审胜诉。笔者通过这一典型案件中的争议焦点,运用民法和刑法理论分析了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借条行为的性质及犯罪形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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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人潘某收到一张借条,无比“雷人”,也让他头疼不已:2009年变成20009年,还款日期比借款日期还早一天。6月2日,松阳县人民法院调解了这起借款纠纷,借款人朱某归还潘某借款2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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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89,(3)
司法实践中对索贿罪是否成为一个独立的罪名,意见不一致。一种意见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面称《决定》和《补充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赂”,“索取他人财物”的规定,主张索贿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一种意见认为,索贿实质上是受贿罪中的一种行为方式。对此,本人同意第二种意见。下面谈谈个人的看法: 首先,它缺乏成立一个独立罪名的依据。首次提到“索取”是全国人大常委会1983年3月8日通过的《决定》。《决定》规定:“对刑法第185条第1款和第2款受贿罪修改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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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92,(3)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将受贿罪分为“索贿”和“收受贿赂”两种形式,而且犯罪构成要件不完全相同:“索贿”形式的受贿罪,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收受贿赂”形式的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能构成受贿罪.笔者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决定受贿罪的性质.行为人实施收受贿赂的行为才具有决定的意义. 从受贿罪的主观故意看,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得到财物,在其收受行贿人财物时,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即以权换利的性质是十分清楚的.从受贿罪的客观方面看,无论是索贿,还是收受贿赂,只要受贿人收受贿赂,就意味着他承诺了这种以权换利的非法交易,贿赂的性质就确立了,并构成了对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危害.如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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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系搞批发生意的个体工商户,1999年12月,经朋友担保,他向李某借款2万元,约定月息为4%,借款期限为8个月。今年3月25日晚,张某来到李某家,谎称还钱,要李某看看借条上的利息是多少。李某拿出借条给张某查看,张某在拿到借条后随即拨出携带尖刀,威胁说:“你要过来,就别想活。”李某只得让张某逃走。张某抢得借条后,即将其销毁。对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抢夺的借条只是一种债权凭证,本身不属于财物。而抢夺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并不一定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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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贿作为司法实践中一种常见的贿赂犯罪形式,在许多方面还存在一些疑难问题。本文分析了索贿的含义,并对索贿是否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索贿的共犯与身份以及索贿的既遂与未遂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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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引发的危机,是指在媒体的关注和舆论的压力下,突发的个体“涉法”事件升级为群体质疑,进而对法院系统的基本价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置法院于“应对困境”的一种威胁性形势或状态。本文以“坊子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索贿案”为例,以该事件处理过程中“当事法院”的应对缺陷为切入点分析法院现行危机化解模式存在的缺陷,并在此基础上建构事实——价值危机化解范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