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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的有效与合同的生效未作严格区分,理论研究也不多见,学者大多主张不加区分,因而许多合同法论著和教材对合同的有效和生效的概念往往混用。本文在对合同有效和合同生效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问题进行法理分析的基础上,主张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的有效与合同的生效加以严格区分,以廓清合同效力的内涵。 相似文献
2.
合同责任受税法规制植根于税法构成要件的满足,在合同义务与税收客体的合力作用下,合同责任与税法紧密相连。合同责任的法律规制在合同法上有一套自行规则,规则运行的结果便是经济效果的出现。税法上如何回应此种经济效果并不容易,需要借助合同法的有效资源,又不可过分依赖,毕竟合同法与税法有法律使命与法律目的的不同分工,评价的标准也存在差异。对合同责任进行税法规制,关键要解决两个中心问题:其一,合同责任主体是否当然为税法上的纳税人;其二,应该赋予责任行使所致的经济效果何种税法效应,如何配置既可衔接合同法又可为税法所用的合同责任涉税规则。 相似文献
3.
合同成立与生效区分的再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作者考察了各主要国家民法对合同成立与生效区分的态度及其成因,认为法律对这一区分的态度受到合意在交易中的地位、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法律对法律行为本质的认识等因素的影响,并探讨了合同成立与生效区分的意义、合同的不成立与被撤销之间的关系等内容.在此基础上,揭示了我国《合同法》区分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法理基础及《合同法》相关规定的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4.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合同法研究和适用中容易混淆的一个问题,本文在分别探讨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的基础上,指出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在价值判断、构成要件、适用原则、时间差异、法律后果等五个方面均存在着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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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修改已经纳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对《保险法》有重要影响.《民法典》与《保险法》属于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保险活动不仅要符合《保险法》的规定,也要满足《民法典》的要求,但是《保险法》有其特殊规则,有些地方不能适用《民法典》规定.如何正确理解两者(特别是合同法部分)之间的差异并掌握法律适用尺度就成为当务之急迫.本文试图按照《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和第三编第一分编合同通则的章节顺序,从合同订立、合同解释、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与转让、合同终止和争议解决的顺序逐一对比分析《民法典》合同规则与保险合同法适用差异的主要方面,并试图确立《民法典》债法理论对保险合同的有条件适用关系,并运用债法理论对保险合同争议疑难问题进行分析、对违背《民法典》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裁判规则提出 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期引起业界讨论和共鸣. 相似文献
6.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运用法律解释与漏洞填补的科学方法,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以及与之存在体系关联的合同规则进行细化,填补了《民法典》中的法律漏洞,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则。该解释注重合同编与《民法典》其他各编的衔接,以及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衔接。在该司法解释的制定中,注重对本土经验的提炼与升华,并且注重借鉴比较法经验、注重实证分析、符合法理和民情,因而呈现了许多亮点,彰显了本土性、实践性和时代性。该解释极大地促进了合同法的完善,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和助力。 相似文献
7.
格式之战是随着格式条款在缔约中的广泛使用而产生的合同法问题。我国《合同法》在混合继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则时,照搬《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做法,仅对扩张或改变要约内容的"承诺"作出了一般性规定,未对格式之战问题作出特别规定。如何解决格式之战问题因而引起学界关注。由于格式之战属于由特殊缔约方式产生的特殊法律问题,并且由于"最后一击"规则存在极其明显的弊端,所以应当参考其他国家学者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解释以及像德国这样的国家关于处理格式之战问题的法律变迁,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条与第39条分别规定的法律地位平等、实质公平原则,将"击倒"规则确定为解决格式之战问题的基本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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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准据法选择中的法律规避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1]是指当事人有意规避本应适用之法律的行为.反对法律规避的观点认为,当事人规避本应适用的法律之行为不应得到承认.在合同法领域,其表现就是否定合同当事人有选择支配其合同之准据法的完全自由.这种观点认为,如果合同当事人选择了一个与其合同没有明显联系的法律作为准据法,那么这种选择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避作为一种现象确实存在于合同法领域.问题在于,法律规避能否作为一种制度而存在于合同法律冲突规则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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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广新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12(5):21-28
关于违背形式强制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36条与第37条既未意识到区分法定形式强制与约定形式强制的必要性,又异乎寻常地采纳了早已被近现代民法摈弃的合同不成立规范模式。产生此种立法状况的根由,在于未认识到签字或盖章的意义不是决定合同成立的时间,而是合同成立的必要形式要件。为防止形式欺诈,保护另一缔约方的合理信赖,应限缩解释《合同法》第36条与第37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10.
冯洁语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2):94-107
根据我国《合同法》,合同生效原则上仅需当事人达成合意,此种合意模式借鉴自《德国民法典》。但是,从比较法来看,合同生效往往需要其他要件。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允诺模式即在当事人合意之外,又规定了原因为生效要件。原因在法国合同法中主要起到真实性指示与许可性标准的作用。而德国法采合意模式后,原因为当事人合意所吸收,通过法律行为的具体制度解决了这两大问题,故而不再需要另行规定原因作为生效要件。此种立法模式是现在世界立法主流趋势。 相似文献
11.
批准、登记等要式行为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于基十轮的‘依昭仁娜宁”该规宁说明,合同的有效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但成立的合同未必已经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或者登记才生效的合同,未经批准或者登记的,因该合同尚不具备生效的形式要件,故合同尚不具有法律拘束力c目前,我国有近20部规定了合同的批准或者登记问题的法律、行政法规,在规范批准或者登记与合同的效力关系上,立法目的和规定不尽一致。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1日作出了《关于适用<中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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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根本上说,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公法还是私法抑或公私法造一问题取决于政府采购合同性质的认定,而学界关于政府采购合同的民事合同说、行政合同说、行政私法合同说等诸多学说.造成这类合同法律适用的不一,亟需厘清.在我国,根据行政私法合同说,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总体适用《合同法》等私法,但又受《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等公法规则的拘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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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合同除应遵循现行《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外,还要考虑其两个特殊性:一是作为格式合同的法律问题;二是作为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完善我国关于数据电文证据效力的规范。 相似文献
16.
朱广新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22(2):41-56
民法典合同编典型合同的立法完善实质上是《合同法》分则的一次再法典化。适应建
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急迫需求制定的《合同法》,在立法功能、立法思想等方面具有明显的时代局
限性。《合同法》分则再法典化的目标主要是推进合同法的现代化、科学化,应按照区分有偿合同与
无偿合同、商事合同与民事合同、经营者合同与消费者合同的立法思路,完善或强化无偿合同、商事合
同、消费者合同等三类合同规则,并充实、细化合同法分则的既有典型合同。鉴于我国二十年来在产业
结构、消费结构、城市化与信息化发展等方面所发生的巨大变迁,有必要扩增典型合同,尤其是服务类
合同。在扩增典型合同时,既要清醒认识到典型合同逐渐向服务类合同扩张的立法发展趋势,又要注
意到服务类合同在规范方法上越来越多地采纳公私法兼顾的立法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17.
合同成立是合同法领域的基础问题,但在立法和理论上常将其与合同有效和生效相混淆,造成了合同法内部及其与其他相关制度逻辑上的矛盾,影响合同法功能的发挥。本文拟运用价值分析、实证分析和比较法方法对合同成立的内涵和外延、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进行分析,以区别于合同有效和生效。 相似文献
18.
合同解除中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解除。然而,由于主、客观情况是经常变化且难以预测的,因此,合同解除也就成了经济生活中一个不可避免的现象。对合同解除制度,新《合同法》和过去的三大合同法的规定存在很大差异,故有必要就新《合同法》中的合同解除制度作一探讨。 一、如何理解合同解除的含义? 在新《合同法》颁布之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立法规定,对合同解除一词均有着不同的理解和作法。狭义的合同解除仅指单方解除,《涉外经济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解除即仅指单方解除。广义的合同解除则包括单方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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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负担赠与合同作为赠与合同的特殊类型,受赠人在接受赠与时,存在着负担的问题,故学界对其性质及其法律效力一直争论不下。本文指出在对附负担赠与合同的概念进行梳理和界定的基础上,不难发现,附负担赠与合同仍然没有改变赠与合同单务性和无偿性的性质。然而附负担赠与合同在法律效力上与一般赠与合同仍存在差异,主要表现在其成立要件、履行请求权、赠与人瑕疵担保责任及撤销权等方面的不同。现行《合同法》对于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给受赠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未做规定,这是我国《合同法》在赠与合同制度构建中的缺憾,未来修改《合同法》时应予完善。 相似文献
20.
《中国法学》2017,(2)
《合同法》第174条并未明确对其他有偿合同所参照的买卖合同有关规定的范围,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对股权转让合同是否能直接参照买卖合同相关规定都存在争议。通过对第67号指导案例以及同类股权转让案件的分析,可以总结出该类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首先,作为特殊标的物,股权的移转和交付方式决定了其转让合同不应当适用《合同法》第167条规定的分期付款解除权;其次,在适用其他法定解除权时,应当从商事交易的特殊性角度出发,从严把握解除权的适用条件。由于商法与民法体系之间的价值取向各有侧重,商法更偏重效率价值以及外观主义而民法更偏重追求当事人间的公平正义,导致了同一行为的内外部价值评价出现矛盾,因此,从行为本身的属性来判断异类规则的适用性和适用程度是更为合理的解决方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