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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通常是指,在司法实践当中司法机关为了使犯罪嫌疑人交待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而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侵害其人身权利的手段。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给我国的法治进程带来了负面影响,影响我国司法权威,不利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同时,它与当下的文明社会以及与保障人权的观念格格不入,因此,刑讯逼供必须被遏制及摒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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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虽然我国法律已明文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一定程度的存在,并且持续侵犯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危害正常的司法活动。鉴于此,探讨刑讯逼供的产生根源和遏制具有极大的意义。本文从刑讯逼供产生的思想、历史、法制等方面的原因以及针对这些根源如何采取相应的遏制对策进行分析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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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沉默权制度的设立对刑讯逼供的遏制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但该现象至今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仍然相当普遍。不管刑讯逼供在现实的司法背景下是以秘密刑讯还是以变相刑讯的形式存在,都已经极大的损害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沉默权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真正享有辩护权的基础所在。本文通过对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其屡禁不止现象的解析,进而提出在我国设立沉默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期望能从根本上有效的遏制刑讯逼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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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问题现在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一个重大顽疾,不仅极大损害了现代法治文明对保障人权的要求,还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文明的形象.因此,本文认为如何遏制刑讯逼供问题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建立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配套制度将是重要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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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是指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采取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方法获取口供.在法律确立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的条件下,如实陈述应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道德义务.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但其保障制度存在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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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严重损害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妨害实体真实的发现。刑讯逼供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遏制刑讯逼供的对策应采取标本兼治,以治本为主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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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现象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国际社会积极寻求遏制刑讯逼供的途径,并为此做出了许多努力。这一现象的存在对我国造成了重大危害。本文针对刑讯逼供的遏制机制的完善进行了研究,一方面使人们认识到刑讯逼供的危害性以及遏制它的必要性,让人们了解我国在遏制刑讯逼供方面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结合国际社会的刑讯逼供的遏制机制,以期对我国如何完善刑讯逼供的遏制机制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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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它有悖于诉讼文明与司法民主的现代性要求,为了维护司法公正,维护诉讼平等,维护程序正义,推进法治发展进程孤儿研究刑讯逼供的历史现状,寻找遏制刑讯逼供的对策.严刑峻法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自新中国建国以来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但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仍得不到保障,刑讯逼供现象在侦查过程中屡禁不止.从追求实体正义的角度看,很多情况下是通过刑讯逼供等暴力手段获得的证据,从追求程序正义的角度看,这是对人权的严重侵犯,严重的情况下可能构成犯罪.根据我国的司法现状,想要完全遏制刑讯逼供是不可能的,然而寻找解决对策减少延安的发生确实可行的.从实体和程序入手,转变思想和更新制度双管齐下,在提高司法者法律意识的前提下,加强监督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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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侦查阶段,律师诉讼权利保障及其完善 侦查阶段是最容易发生损害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阶段,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大都发生在侦查阶段。所以在侦查阶段允许律师介入,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遏制刑讯逼供发生,促使侦查人员在办案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保证诉讼的客观、公正、合法。新刑诉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帅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可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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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讯逼供”的解释与认定——以“两个《证据规定》”的适用为中心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为遏制刑讯逼供,我国构建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确适用的前提,是对"刑讯逼供"一词作出准确而允当的解释。"刑讯逼供"本系我国立法上之用语,国际上更为通用的是"酷刑"一语,而目前,对"酷刑"最权威的定义,来自联合国《反酷刑公约》,根据条约神圣的原则,依据《反酷刑公约》对酷刑的定义来解释刑讯逼供,基本是可行的。在司法适用上,解释和认定刑讯逼供,还应当注意根据具体个案进行具体判断。对于药物和催眠审讯,药物审讯应当认定为刑讯逼供,催眠审讯在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的前提下可用,但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营救式刑讯逼供的合法性也应当予以否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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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在国际社会是受专门制度保护的特殊群体,如刑事司法领域的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等。适当成年人的介入有利于引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犯罪嫌疑人更好地接受讯问;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推进程序顺利进行。该制度的建立需要充足的适当成年人储备、充裕的经费支持并需要与沉默权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配套运行。这些条件在现阶段的我国尚不具备,因此,我国目前并不适宜建立适当成年人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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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从法律规范、检察院、法院、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社会舆论等方面探究了刑讯逼供外部遏制力量的缺陷,进而以刑事诉讼构造、刑事诉讼目的、国民性格等角度深入挖掘了形成这些缺陷的根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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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虽然我国法律已明文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然存在。刑讯逼供损害正当程序的价值目标,违背无罪推定原则,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伤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同时刑讯逼供也极易造成冤假错案,造成人们对执行司法制度的对抗心理。因此必须要通过提高司法人员主体素质,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加大刑事诉讼的司法投入,强化对刑讯逼供的外部监督力度,强化刑讯逼供司法人员的法律责任等相应的措施来减少和消除刑讯逼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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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其在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并不必然意味着对犯罪嫌疑人的放纵,而不利于打击犯罪。相反,确立沉默权制度,不仅可以使刑讯逼供从根本上得以遏制,使证据的合法性原则得以真正坚持,而且也是法制精神的体现,最终将对我国的司法改革起推动和促进作用。同时有利于我国讲信用、重法律大国形象在国际社会的树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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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严禁刑讯逼供"与"不得被强迫自证有罪"与国际人权公约的最低限度保证是一致的.由于我国"严禁刑讯逼供"法律制度不完善,刑讯逼供、强迫自证有罪屡禁不止,造成一批冤假错案.完善"严禁刑讯逼供"法律制度,要赋予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反对刑讯逼供"、"不被强迫自证有罪"的权利并优待证人,强化刑事律师的作用,加强对讯问的监控,规定法院、检察院对刑讯逼供证据的特别审查程序,规定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的举证责任,强化侦查措施,实行羁押与侦查分管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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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某基层检察机关出台的<主诉检察官办案零口供规则>将沉默权引入我国.零口供规则的最终目的是遏制刑讯逼供,但沉默权不是达到这一目的的唯一途径.赋予犯罪嫌疑人隐瞒犯罪事实的权利,侵犯了社会利益,与我国立法思想基础相矛盾.因此零口供规则不应包含沉默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