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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审判作风,尊重律师依法执业,充分发挥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积极作用,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法院应当为律师阅卷、会见法官、提交诉讼材料、证据交换、开庭等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和便利条件。第三条法官在庭审中或与律师会见时,应当态度诚恳,举止得体,用语文明,不得盛气凌人或使用侮辱性言词。第四条对已向法院提交律师代理手续的案件,法官在安排审判事务时一般应当先于当事人告知律师。第五条律师确有正当理由须与法官会见的,可提前与法官预约,法官应当安排工作时间在法院会见室会见。第六条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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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1)
为保障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查阅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的权利,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现对诉讼代理人查阅代理案件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作如下规定:第一条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诉讼代理人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为诉讼代理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必要时,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应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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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转变审判作风,更好地发挥律师在诉讼中的积极作用,共同维护司法公正,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在广泛征求法官和律师意见的基础上,就法官尊重律师依法执业作出了《关于尊重律师依法执业,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规定》。《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为律师阅卷、会见法官、提交诉讼材料、证据交换、开庭等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和便利条件;法官在庭审中或与律师会见时,应当态度诚恳,举止得体,用语文明。为便利于律师合理安排时间参加诉讼,规定要求法官在安排审判事务时应当先于当事人告知律师,对于律师有正当理由不能在确定的开庭日期到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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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的颁布施行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我国民事案件(包括经济案件,下同)的审判越来越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当事人能否提供对已有利的确实充分的证据,是直接影响到其胜诉与否的关键所在。因此,作为代理人,律师为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较好的代理效果,在代理案件的全过程中,就必须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本文拟就律师在民事代理中调查取证工作的有关问题作些探讨。一、律师调查取证的法律依据及其完善《律师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律师参与诉讼活动,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单位,个入调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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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法官都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居于当事人的代理者或辩护者的地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法律正确实施;法官居于中立裁判者的地位,倾听两造之诉,依据法律作出公正裁判,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正义。应该说,两者的关系是明确而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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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在民事诉讼中已经被广大公众所熟知,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帮助,辅助其进行诉讼过程,促进其诉讼权利的实现。律师代理的地位和作用与民事诉讼的进行,尤其是民事诉讼模式有重要的关系。本文试从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代理人角色,律师代理与民事诉讼模式、法官的释明权的关系分析律师代理的作用,并进一步对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做一个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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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保护当事人的民事诉权是律师工作的主要业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下简称《暂行条例》)第2条第2项规定律师“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是律师保护当事人诉权的一种方式。《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团体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民事诉权则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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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就全国人大代表关于法官可否被仲裁委员会聘任,担任仲裁员的询问答复了全国人大代表。现将有关精神通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法官担任仲裁员,从事案件的仲裁工作,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超出了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职权范围,不利于依法公正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官不得担任仲裁员;已经被仲裁委员会聘任,担任仲裁员的法官应当在本通知下发后一个月内辞去仲裁员职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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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86,(2)
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是一项新的诉讼权利。因为在《刑事诉讼法》上对此没有规定,而是在《律师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载明律师的主要业务包括“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司法实践证明被害人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具有现实意义。被害人在自诉案件里可以成为自诉人,享有一方当事人的全部诉讼权利;在诉讼案件中也处于特殊的法律地位,在诉讼的各个阶段上都享有种种不同的诉讼权利。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被害人不能或者不敢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现象经常发生,如果委托知晓法律的律师作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那么就会起到被害人自己所起不到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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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作为诉讼和非诉讼代理人的责任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就律师在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时的常见错误及预防,谈谈自己的看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和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律师在民事诉讼中接受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代理人时的委托,并在被代理人(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代理委托人实施诉讼行为的活动为民事诉讼代理。代理律师在此过程常见的错误有:一、律师办理和解除委托代理手续时的常见错误及预防律师与委托当事人办理代理手续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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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2条第(3)款的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对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问题,有多种不同的看法和主张。本文试提出三个观点,望行家们不吝赐教。一、近亲属为有诉讼行为能力的被害人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应由被害人授权或经被害人同意、认可,否则,被害人可以拒绝,代理活动无效。因为公诉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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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律师代理行为的不当,在激化当事人对抗情绪的同时,也与法官产生了不和谐的关系,影响了小额诉讼程序低成本、高效率价值功能的发挥,不利于当事人快速解决纠纷。文章采用法律分析、法理分析的方法,结合国外经验和我国实际,积极探索如何构建小额诉讼程序中律师与法官和谐关系,从而为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和普及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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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过程中,不仅法官为居中裁判而需要进行法律发现.而且当事人及其律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亦需要进行法律发现。因为,法官的法律发现会存在知识、能力、认识的局限,而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就具体个案提出的辩护意见或代理意见.作为律师法律发现的载体,对于弥补和完善法官法律发现的缺陷,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事实上,众多的律师辩护意见或代理意见能够说服法官并得到法官的采纳,便是例证。虽然法官和律师所处的立场、所代表的利益不尽相同,但都应遵循共同的法律发现规则。目前,对法律发现的研究大多由法官来推动和开展。律师作为最经常与法律发现打交道的职业群体之一,亦很有必要重视和研究法律发现理论,以共同推进法治实践。所谓法律发现:是指发现处理案件的法律依据的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