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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是指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照法律授权对案件有关事实情况进行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的诉讼活动。律师调查取证与司法工作人员调查取证一样,都是法律赋予的一种诉讼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我国《律师法》第31条也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律师进行调查取证是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也是其应尽职责,其目的是弄清事实,防止出现错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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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可否代理申诉案件?有些人给予否定回答。他们认为,律师代理申诉缺乏法律依据。其实,律师代理申诉与代理上诉一样,不应存在可否代理的争论。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新、老《民事诉讼法》都在总则中规定律师可以受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行政诉讼法》也有这个规定,而这三大诉讼法都把申诉(审判监督程序)作为诉讼的一个阶段。律师既然可以担任整个诉讼代理人,那么,当然可以受托担任诉讼中某一阶段的代理,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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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4)
为了加强对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纪律约束,规范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职责,共同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第二条法官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不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利用各种关系、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审判进行的干涉或者施加的影响。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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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遇有三种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他们回避。审判实践中,通常是到开庭时,才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笔者认为,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权利的时间,应在决定立案并确定承办人员后,不应待开庭时才告知。因为有的当事人对回避制度不了解,并且若当事人在开庭时申请回避的理由充分,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在开庭以前实际上已参与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这显然有悖于回避制度。因此,应在案件受理后,确定采用合议制或独任制审判,从着手接触案件伊始,就告知双方当事人审理该案的合议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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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晖同志在《法院中止诉讼的裁定是错误的怎么办?)(见《律师世界》1993年12期)一文中所提出的问题,具有典型意义。我们在办理民事、行政案件(司法解释、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中都遇到过类似情况,即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和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在同一案件同时交叉进行时,应怎样处理?是否都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136茶有关中止诉讼的规定?如果法院错误认为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为“另一案的审理结果”而裁定中止诉讼,当事人应该怎么办?笔者认为应适用于审判监督程序来解决。现笔者通过最近代理的一具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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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审判程序模式的个性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脱胎于《民事诉讼法》。在前者尚未出台之前,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方式当然也基本相同。现行的《行政诉讼法》,虽然在许多方面与《民事诉讼法》有许多不同,显示出行政诉讼的个性,但在审判方式方面的规定却基本上是一片空白。由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此,人们自觉不自觉地将两种审判方式混为一体,自然也就不足为奇了。“《行政诉讼法》是民事诉讼法的子法,行政审判方式是民事审判方式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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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使举证原则已由法院职权主义逐步向当事人主义转变,从各地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情况来看,基本上都是由当事人或其所委托的律师自行收集证据,这必然导致律师代理业务中调查取证的工作量大为增加,如果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充分,则可能导致败诉的结果,由此就对律师取证的效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见,如何提高律师取证的效力,或者说,如何完善保全证据的法律途径,已经是摆在律师界、公证界的一个共同课题。从司法实践来看,在律师取证中引入公证机制,倡导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是提高律师取证效力从而确保在诉讼活动中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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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指法律规定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参加该案的审判活动。其宗旨在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并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回避制度作了专章规定,2000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也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这体现了立法和司法对回避制度的重视。但综观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民事回避的规定却存在一些缺陷,本文拟就回避制度存在的缺陷以及完善谈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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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民事审判方式曾在我国的审判史上发挥过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变化和发展,它逐渐暴露出一些明显的弊端,主要表现在:第一,举证责任倒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使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而传统的做法是由法院调查取证。相当一部分案件,本应由当事人举证的没有举证,而由审判人员四处奔波,收集调查证据,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有的当事人不但不觉得自己有举证责任,甚至还责问审判人员“为什么还没有查清?”有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只是对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进行辩论,然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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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1):6-7
为正确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依法维护诉讼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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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律师法》的这一规定,从立法上确立了我国律师赔偿制度的故意违法违纪赔偿原则和过失赔偿原则。根据这一原则,现就律师赔偿责任认定的有关问题略陈拙见。一、违法执业的赔偿责任根据《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的赔偿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对律师在同一案件中是否为双方当事人代理,并损害了其中一方的利益的赔偿责任认定。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