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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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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活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解决行政争议过程中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通过探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的衔接问题,旨在进一步处理好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的衔接关系。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行政法中,行政复议行为被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但行政复议行为与一般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本质的区别,行政复议行为是一种由行政机关进行的权利救济行为,它所直接处分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而非相对人权利义务,而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是行政机关直接处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因此,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不应属于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行政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3.
海峡两岸行政复议制度之立法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行政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对其作出裁决的活动。行政复议制度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简便高效,对于防止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大陆地区于1999年颁布了《行政复议'法》冶湾地区也于1998年修正了“诉愿法”。本文主要以这两部法律为依据,对海峡两岸行政复议制度进行比较,在互相借鉴的基础上,促进两岸行政法制的共同进步。  相似文献   

4.
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诉讼相结合的行政救济制度。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行政复议则是由上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权的监督形式。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在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具有权利救济和监督的功用。《行政复议法》在总结《行政复议条例》施行的基础上,对行政复议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商时,行政复议法对规范政府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相似文献   

5.
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建立以来,行政复议已经成为解决行政争议,进行行政监督和行政救济的重要方式。但是,不是所有的行政争议都适合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行政复议法为此专门规定了行政复议的范围和对象,同时也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例如,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涉及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纠纷的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见《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就此提出复议申请,其主要理由是民事争议问题原本和最终由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处理(即“司法终局”),而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这…  相似文献   

6.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是在总结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成功做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以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复议是实现各级政府与人民群众直接联系的法律方式,是为管理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有效措施。由于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机制,因此对规范和制约行政行为更加直接、更加有效,而且在制度的设计上更加便民。2004年4月国务院在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中提出…  相似文献   

7.
行政复议的概况法国的行政复议称为行政救济,包括善意救济和层级救济。善意救济是当事人向作出行政处分的原行政机关申请的救济;层级救济是当事人向作出行政处分的原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的救济。  相似文献   

8.
我国军事行政救济制度的有关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军事行政救济制度是国家行政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军事行政管理手段、保护军事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依法治军的需要来看 ,建立军事行政救济制度十分必要。军事行政救济制度基本内容包括军事行政复议、军事行政诉讼、军事行政赔偿三大部分。军事行政救济制度整体上适应国家有关救济制度的法律规范 ,同时必须根据国家军事机关的特点 ,对军事行政救济制度中的军事行政复议、军事行政诉讼、军事行政赔偿中的许多具体问题进行系统研究。  相似文献   

9.
作为一种合意解决纠纷的制度,行政和解已被引入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中.行政复议和解是行政复议过程中的一个步骤,又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行政复议和解是一面双刃剑,必须在适用的范围和条件上严格限制,在适用的程序上严格规范,在适用过程中加强监督和救济.  相似文献   

10.
行政复议是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径,但是在具体实践中,行政复议机关往往更注重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对裁量性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不够重视,使现实中大量形式上合法实则内容不合理的行政行为得不到纠正,导致"案结事不了"。在行政复议中加强合理性审查,能够弥补司法审查对裁量性行政行为审查的不足,契合《行政复议法》的价值诉求,也适应了现实中解决行政争议的需要。合理性审查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平等对待原则和正当裁量原则。同时,对于合理性审查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若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可以通过何种方式进行救济也是本文所要探讨的,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香港申诉专员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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