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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事人是民事诉讼证据收集的主角,对作为裁判对象的事实基础负责,有必要为当事人收集证据提供程序保障。法律传统、诉讼理念、律师代理情况与立法成本等是构建当事人证据收集制度路径选择中的考量因素。增加文书提出命令、重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通过切断当事人对书面证言之依赖进而强化证人出庭作证是提升当事人收集证据能力的基本出路,应该纳入到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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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权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所享有的基本诉讼权利,是当事人在诉讼证明活动方面诸多权利的集合,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权利从属于证明权。我们应以证明权的保障为视角,从三个方面完善当事人收集证据制度:合理划分当事人和法院收集证据的权限;建立文书提出义务制度;完善当事人收集证据的保障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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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证据发现制度,是指在立法上赋予当事人采用一定手段,并通过法定程序向对方当事人,及诉讼外的其他人所收集和发现证据连同其相关信息的一种证据收集制度。本文结合外国证据发现制度的相关规定,对民事证据发现制度的原则、证据发现的证据范围、发现方式和违反证据发现制度规定的制裁措施进行研究,对构建我国证据发现制度进行粗浅的探讨,以利于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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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新民事诉讼法对文书收集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将文书提出义务明确规定为一般义务,并规定当事人在申请书中表明文书的标示和内容明显有困难时,法院可以命令对方当事人为必要的协助,同时新创不公开审查程序,规定了对违反文书提出命令的制裁措施,充分体现了保障当事人证明权的立法理念,值得大陆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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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颁行的《民事诉讼解释》第112条确立了文书提出命令这一制度,该项制度的确立对于贯彻证据裁判主义,提升民事诉讼当事人证据收集的能力以及保证人民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德、日两国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考察以及与国内该项制度的比较研究,可以看出目前国内在该项制度的设计上还存有不足,因此有必要在借鉴德、日两国相关做法的基础上对国内文书提出命令制度进行必要的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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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体系。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存在弊端,致使当事人搜集证据困难。应完善证据收集程序,加强民诉证据收集的法律保障,笔者建议尽快制定通过《证据法》,以法律形式完善证据提供的一般法律义务制度;完善当事人违反证据提供义务的法律制裁制度;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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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少有当事人收集证据制度的规定,当事人缺乏收集证据权利的程序保障使证明责任制度、举证时限制度、证据交换制度在诉讼过程的运作中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制度依托。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在证据收集与提出上的当事人主义是以当事人享有收集证据权利程序保障为基础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在证据收集与提出方面的修改,应借鉴国外相关规定,建立我国当事人收集证据权利的程序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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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调查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证据调查程序和证据调查方法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和案件事实的发现,对此两大法系采用了不同的立法模式。英美法系以形式合理性为基础,以发现程序作为独立的证据调查程序;大陆法系国家受发现真实主义理念的影响,没有设立独立的证据调查程序。但也赋予了当事人一定的证据调查手段,如文书提出命令、资讯请求权等。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确立证据调查程序和证据调查方法,本文在对我国民事诉讼关于证据调查立法的历史沿革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确立证据调查程序的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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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时限制度的冷思考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在价值目标上,举证时限制度不仅偏离实体公正,而且不可能真正提高诉讼效率,同时也不能真正体现和实现程序正义.大陆法系国家几乎找不到类似中国举证时限的立法体例,英美法系国家有举证时限,但其是以陪审制和漫长、充分的证据开示为依托的,且设立举证时限、证据开示的真正目的不是在于提高效率,而是发现真实,破除"竞技论"的弊端.如果说我国的举证时限制度是属于外国制度的大胆引入,那么,忽视了其制度背景和功能实质的移植是难以达到立法目的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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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我国合同法确立的一项全新的合同履行制度,它既借鉴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规定的精华,也吸收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合理性。其构成要件有四条,即要有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具有对价关系的两项债务;合同的履行要有先后顺序;后履行方有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的法定情形;后履行方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的法定情形须出现在合同成立后。它的法律效力为中止履行合同,恢复履行或解除合同,但权利人应负有举证责任和通知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不安抗辩权应注意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债务履行时的证据收集;注意“合理期限”的界定与适用;注意不安抗辩权与违约责任请求权的竞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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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时限制度的冷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价值目标上,举证时限制度不仅偏离实体公正,而且不可能真正提高诉讼效率,同时也不能真正体现和实现程序正义。大陆法系国家几乎找不到类似中国举证时限的立法体例,英美法系国家有举证时限,但其是以陪审制和漫长、充分的证据开示为依托的,且设立举证时限、证据开示的真正目的不是在于提高效率,而是发现真实,破除“竞技论”的弊端。如果说我国的举证时限制度是属于外国制度的大胆引入,那么,忽视了其制度背景和功能实质的移植是难以达到立法目的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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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陪审制的理性思考——从比较两大法系国家陪审制生存条件的视角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由于法律传统和人文环境的不同,陪审制在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以不同的形式存在.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是陪审团制,而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则是参审制.我国不具备陪审团制生存的条件,而参审制式的陪审制的施行绩效又不如人意.面对这一现实状况,我们不能再进行简单的选择和取舍,而应该进行制度的重新架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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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务员范围的拓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公务员法>的颁布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时代导向性.其中,交流与回避制度的精细化、申诉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聘任制的确立以及下级对上级说"不"的制度安排,都成为人们赞许和圈点的理由.不过,<公务员法>调整范围的拓展,即公务员的泛化与非专业化,却有违分类管理的发展趋势和时代要求,也必将引发理论上的无谓纷争和现实中的执法混乱.因此,针对该问题展开比较法、行政法、宪法以及立法目的意义上的学术反思,不但有利于公务员制度自身的完善与良性发展,而且必将会对我国时下的宪政改革和法治建设提供智识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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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指控人尿液证据的强制采集会侵犯其人身自由权、身体完整权与隐私权,因此必须谨慎而为之,进行严格限制。域外国家,比如大陆法系国家的德国通常采取比例原则、法律保留原则以及令状主义进行有效规制,以实现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均衡。我国关于尿液证据的采集与运用还是一片空白,相关的立法建议还存在不足,需要重新检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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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中的“一事不再理”与英美法中的“禁止双重危险”既有共通之处,也有差异;联合国文件确立的“一事不再理”是二者的折衷性表述。修改《刑诉法》进行的利益格局调整中,有必要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同时作适当保留。为贯彻“一事不再理”原则,有必要在《刑诉法》中明确规定该原则及判断案件同一性的标准,同时应改革法院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后检察院可以重新起诉的规定和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