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讨论、决定国家事务重大事项是人大一项重要职权。但在实践中,就重大事项的决策而言,人大议决者角色的经常性缺位或者叫实际运行的机制性缺位,导致事实决策模式与法定决策体制严重背离: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决策体制是党委领导下人大议决(通俗地说叫党委决策——人大决定),而事实上的决策模式主要是党委领导下政府决定或者直接就是党委(或党委政府共同)决定。在存在如此现实瓶颈制约的情况下研究人大重大事项议决权,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也是一件比较浩繁的工作。本文仅对人大重大事项议决权的几个前提性理论问题作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2.
3.
4.
正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2017年年初,中央办公厅专门下发文件,作出了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部署要求。认真研究、依法规范、正确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和功效,促进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推进国家治 相似文献
5.
决定地方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近几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决定重大事项权的实践中,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武汉市斫口区推出重大举措,“重大建设项目”由人大常委会决定,强化对政府重大建设项目量化监督,较好地遏制了财政投资随意性,促进了区域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成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范例。 相似文献
6.
7.
在实际生活中,很多地方人大一直存在着“重监督权、轻决定权”的问题,需善于“拍板”以补齐“短板”。善于“拍板”,依法行权不越位。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时,要切实把握好“三不能”原则:不能决定属于中央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不能决定属于上级人大或者上级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不能决定法律规定的... 相似文献
8.
重大事项决定权作为《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项重要职权,是我国实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贯彻党中央对完善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的精神,更好地服务保障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是我们当前亟深入研究的课题。 相似文献
9.
从四川什邡事件到江苏启东事件,从瓮安事件到石首事件,一些地方重大决策失误频频的同时。也不得不吞下在重大决策问囊上忽视法律风险评估程序酿成的苦果。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出台后,政府重大决策事项风险评估开始成为行政决策程序的重要一环。一些地方政府开始在重大决策事项上谋变,以求得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然而。由于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风险评估机制,政府重大决策事项风险评估大多形式化。对此,法律界人士纷纷提出,应当由评估者与决策者相分离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政府重大决策法律风险评估。借此契机。全国性法学学术团体——中国法学会开始积极探索参与政府重大决策法律风险评估,即法律评估之路。封面的“估”字即由此而来。法律评估工作的试行,既是对政府重大决策法律风险评估制度的一次完瞢。更是中国法学会积极参与法治中国建设的新途径、新主张的有力见证。本期聚焦关键词:法律评估 相似文献
10.
11.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促进依法决策和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需要,是人大工作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区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要求要抓紧制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有关规定。关于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问题,笔者有粗浅的思考,与大家商榷。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总体上看,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主要存在五个方面的原因。一、认识上的片面性一谈人大工作,常挂在嘴边的就是立法和监督,难见决定权的影子。有的同志认为,地方上的重大问题,通常是“党委决定,政府执行,或者党委、政府共同决策,联合行文”,人大只要做好监督工作就可以了;人大行使决定权,有“越位争权”之嫌。因此地方人大不敢理直气壮地行使决定权,从而使政府成为党委的执行机关,造成了定位的偏差。 相似文献
13.
努力实现重大事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途径李伯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依法作出决议、决定,是履行自己的法律职责、使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的一种法定形式,是本行政区域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随着地方人大工作的开展,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注重决... 相似文献
14.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长期以来,由于对什么是重大事项比较原则,缺乏准确的分类和界定,造成一些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出现“要我决定的多、我要决定的少”“被动决定的多、主动决定的少”的“两多两少”现象。近年来,辽阳市人大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上,摈弃了“两多两少”,凸显了“四个围绕”: 相似文献
15.
16.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而要行使好这项职权,首先必须界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事哪些是“重大事项”。如果“胡子眉毛一把抓”,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既管不了,也管不好,甚至会被人认为越俎代庖;倘若放之任之不去主动甄别,而消极地等待“重大事项”上门,则有可能失职无为,甚至造成工作被动或失误。此两者或过左或过右,都有失偏颇。所谓“重大事项”,顾名思义指的是“重要的大事项”。宪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 相似文献
17.
18.
19.
20.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其有效行使关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人民握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如何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做实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将是今后各级人大常委会努力实跋探索的方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