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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06 毫秒
1.
律师介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逮捕阶段能够及时有效保障未成年相关合法权益。新刑诉法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和权利进行了更为规范的规定,这有利于律师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结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逮捕的现状,对律师介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可能出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进行梳理分析。  相似文献   

2.
王琳 《法制与社会》2012,(20):104-105
党中央对创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重大战略部署,提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等三项重点工作。被害人作为刑事司法的受害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日益凸现,平息被害人受伤的情感、恢复因犯罪破坏的社会矛盾,对于构建和谐社会起到重要作用。本文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浅谈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途径。  相似文献   

3.
黄尔 《法制与社会》2013,(19):75+79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的权利规定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在审查逮捕阶段的权利,是刑事诉讼法律的一大进步,然而在强化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同时也弱化了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4.
杨春红 《法制与社会》2013,(13):121-123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入法标志着我国司法制度改革又向前迈了一大步,新刑诉法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公诉和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都做了规定,但在审查逮捕阶段如何排除非法证据,新刑诉法对此并未做出相关的规定。侦查监督阶段具有其本身的特点,司法实践中审查逮捕案件非法证据排除具有一定的困难,本文总结实践经验,探索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路径。  相似文献   

5.
刑事审判保护被害人诉讼权利亟待明确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刑事审判实践中,法院如何正确适用法律,以实现被害人的诉讼权利,面临着许多具体问题亟待统一认识。一、关于被害人的诉讼地位问题'79刑诉法对犯罪的追诉仅规定由检察机关基于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来进行,虽然这在总体上也包括了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但却难以做到公诉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完全反映并代表每个被害人的具体要求和利益。'96刑诉法则明确规定被害人是刑事诉讼当事人之一,赋予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并不是依附于公诉人的独立的诉讼地位。这种诉讼地位的独立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必须尊重被害人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6.
丛生  昌武 《法庭内外》2008,(2):32-33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的—个特殊程序,其立法的宗旨是在惩处犯罪的同时,及时挽回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效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犯罪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  相似文献   

7.
回溯附条件不起诉中先后“两处”规定听取被害人意见内容的立法脉络,可以明晰这“两处”规定与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被害人意见规定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以及附条件不起诉听取被害人意见所蕴含的多元功能。从权力行使与权益保障视角观察,可发现附条件不起诉听取被害人意见立法轨迹显现出由检察机关裁量权力行使“延伸”向被害人权益保障“强化”的悄然转变趋向,这有利于听取被害人意见所蕴含的多元功能更充分发挥,也有利于解决目前一些实践难题。在已有立法规定的基础上,可进一步明确听取被害人意见的形式,建立听取意见的回应机制,并对附条件不起诉程序全流程环节作拓展规定,以型塑内涵更为丰富完备、更加有序科学的附条件不起诉听取被害人意见体系化规范。同时,应当妥善处理好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均衡推进、被害人程序参与适度、不同环节间有序协调等问题。  相似文献   

8.
王琳 《法制与社会》2013,(10):122+126
刑事和解制度作为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背景下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积极举措,在保护被害人权益,使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理论上,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应有刑事和解的实现空间。在审查逮捕阶段引入刑事和解制度既具有理论依据又具有现实意义,但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的刑事和解中不宜作为和解的主持者,而应以监督者和审查者的身份参与到刑事和解中。同时文章还对审查逮捕阶段适用刑事和解的具体程序予以论述。  相似文献   

9.
新刑诉法把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制度正式纳入诉讼程序中。该制度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在审查逮捕阶段的合法权利,确保审查批准逮捕案件的质量。但不可否认,听取律师意见也增加了审查批辅工作的难度,在实践中,就该制度的建立仍不免存在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结合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的实际,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听取律师意见制度进行构想,以期能构建一个切实可行的听取律师意见制度。  相似文献   

10.
被害人是刑事诉讼中较为重要的诉讼参与人,为了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确定了被害人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且赋予了被害人较大的诉讼权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或者具体操作上的一些原因,导致被害人的部分诉讼权利不能充分地行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全面有效的法律保护,应当引起立法机关及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11.
高贞 《中国司法》2008,(9):79-83
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社会公平正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刑事被害人作为刑事犯罪的直接侵害者,身心都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不仅需要社会关爱,更需要司法的公正保护。实践中,一些刑事被害人因为利益诉求得不到完全表达,赔偿不能及时到位等原因,对公正司法丧失信心,进而对社会产生不满,已经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加强对刑事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对于彰显司法权威、  相似文献   

12.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公诉案件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有详尽的规定,这有利厂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我国刑事审判工作的民主化,有利于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但对公诉案件被告人之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一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代理律师之诉讼权利的规定既不明确变不具体,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和代理律帅到底可享有哪些诉讼权利,内容规定含糊,甚至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非诉讼当事人的理内排斥其上诉权。这种现象不利于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公民对公诉案件的法律监督。现将就日前…  相似文献   

13.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案件,除死刑案件以外,实行二审终审制。也就是说,一个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当事人不能再行上诉。因此,是否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对一审裁判的上诉权至关重要。为维护刑事被害人自身的合法权益,保证其诉讼权利的完整性和实现司法公正,同时也对司法活动进行有效监督,本文认为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上诉权是完全必要的。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14.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这是一个协调社会各阶层利益、整合社会资源、调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过程。而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需要与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着巨大落差,他们的权益得不到法律保障。本文主要从完善委托代理、对被害人进行告知、请求损害赔偿等制度层面提出建设性意见,以切实保障被害人的权益,稳定社会秩序,实现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15.
郭宗才 《犯罪研究》2005,(6):66-71,76
被害人权利的保护问题已经成为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被害人参与权的改革和发展,是国际刑事司法政策的一个突出的方面。被害人的自诉权是关系到被害人权利的重要内容,保障被害人自诉权行使,对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保障被害人自诉权的有效行使尚存在一些问题。对此,有必要加以研究,并提出解决的方案。  相似文献   

16.
证据是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主要法宝,修订后的刑诉法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作了如下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刑诉法条文这样表述的含义是如果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对象不同意接受律师的调查或者调查行为未取得有关司法机关的许可,辩护律师就不能从其调查对象处收集证据材料。现行刑诉法所作的上述规定,是对辩…  相似文献   

17.
杨志坤 《法制与社会》2011,(29):268-268
刑事被害人救助是国家开展社会救助的一种形式,既体现了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要求,也体现了法治文明与司法和谐。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刑事案件增长较快.刑事案件被害人数量也随之大幅度增长。然而,我国尚无有关对被害人实行国家补偿的具体规定.被害人获得救助或补偿尚未获得制度化的保障。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如何更好地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促使他们最大限度地恢复正常生活,是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相似文献   

19.
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个弱势群体,理应得到社会和法律的更多关注,但是由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呼声过高而淹没了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的需求。新刑事诉讼法虽然对被害人的权益保障给予一定的关注,但是保障力度还不够,在附条件不起诉中表现的尤为明显,严重影响了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与实现,需要进一步的改革与完善。  相似文献   

20.
安徽大学李学宽教授在《不起诉若干问题探讨》一文中认为,“转诉”之规定过分地强化了被害人权益的保障机制,将使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以至公诉权、检察权受到被害人和审判权的双重抗衡和分割,因此应予否定。本文作者认为,从诉讼制度的发展过程看,公诉的产生固然是对私诉的排斥,但其目的仍然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因此,围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公民权利的一切新措施都不存在“过分”,以至分割、妨害公诉权的问题。并且,依据修改后的刑诉法,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认定犯罪事实成立的权力和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效力不再是绝对的了,因此,“转诉”对不起诉决定是个制约,而不应看成是对其的分割与妨害,更谈不上对公诉权的妨害。相反,既然承认“转诉”强化了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利于解决告状难问题,那么就应肯定“转诉”对完善刑事诉讼制度,更好地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重大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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