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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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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明责任倒置辨析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对证明责任倒置或举证责任倒置一词,不仅民事审判实务人员和诉讼法学者耳熟能详,民事实体法的学者也并不陌生。人们在审判实务、著作、文章中经常提及这一概念。“所谓证据责任倒置,是指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①“举证责任倒置是相对于上一原则(即举证责任分担或分配的一般原则)而言的,即负有举证后果责任的原告,提供证据有困难的,依法由对方当事人被告提供证据,负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责任。”②目前各种流行的民事诉讼法教科书中,绝大多数都是在上述含义上使用了证明责任或举证责任概念,尽管在表…  相似文献   

2.
什么是举证责任的倒置,目前法学界尚未对此形成一个明确的概念。一本司法大辞典对“举证责任的倒置”注释为:按照举证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本属于一方当事人应负的举证责任,因某种原因而转移给另一方当事人.纵观当前一些法学理论及实践工作者提出的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理论”,认为主要应包含以下内容:(1)民事“举证责任倒置”是将本属于原告一方所负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一方;(2)民事“举证责任倒置”只适用于“在原告对某项事实无须举证或无法举证的  相似文献   

3.
尽管《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行政赔偿案件中原被告的举证责任,但是理论及实务界对原被告举证责任的认识仍有分歧,尤其当原告请求的赔偿损害数额无法查清时,被告是否承担客观举证责任,存在不同观点,这直接导致原告的权益能否得到司法保护。通过对举证责任的含义及《行政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规定的综合分析,应该明确,在行政赔偿案件中,一般情况下,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包括主观举证责任与客观举证责任,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特殊情形下,被告的行为构成证明妨碍,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客观举证责任,原告只承担主观举证责任,应该降低原告的证明标准。经法院调查后有关损失数额事实仍然无法确定时,法官应该酌情裁量赔偿数额,需要明确法官酌情裁量权的前提条件与审查标准,加强判决书的说理性。  相似文献   

4.
事纠纷是平等主体间的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告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对其答辩理由反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第三人对其提出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举证要负担不利于自己的判决乃至败诉的后果,原告的证据充分,被告反驳举证不足以所对抗的原告胜诉。被告反驳举证充分,原告再行举证又不足以对抗的,被告胜诉,双方当事人举证都不充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样,作为民事案件的代理人…  相似文献   

5.
浅析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根据我国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探讨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并提出了这一规则的局限性。举证责任倒置同举证责任的"正置"一样,都同时适用于原告、被告。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举证责任分配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6.
叶自强 《河北法学》2011,29(5):71-75
系统讨论构成举证责任倒置的构成要素、形成模式以及法律适用问题,认为构成举证责任倒置的基本因素有两个方面:一是原告举证困难;二是社会反映十分强烈。举证责任倒置意在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兴废与社会因素的消长具有密切的联系。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发展,一般应当遵从由司法政策到司法解释和法律的秩序。而在适用和解释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时,则应先依据法律;其次依据司法解释;最后才是司法政策。  相似文献   

7.
在我国的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审判人员往往忽略了对举证责任倒置和举证责任转移的区分,仅按部就班的进行审判,致使法院对于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的过程重视不够,从而客观上放宽了审判人员的自由裁量权,最终导致法院的中立地位有所撼动,并且有损法院在人们心中的公正形象.因此,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转移的差异应当被大家重视,不同功能的举证、质证应被加以区分,从而使原告和被告获得公正的审判结果.  相似文献   

8.
自从相关法律规定环境污染民事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和因果关系推定,看似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责任,但一起村民诉化工厂污染损害的个案却让潜伏在环境污染诉讼中的一个紧迫问题浮出水面:举证责任倒置和因果关系推定的前提是原告完成相当程度的举证;那么,原告举出何种证据才算完成了举证责任?为解决原告无法完成举证的难题,应当降低原告完成举证责任的标准:只要原告提供污染损害的经验事实即可,在此基础上,由法官形成自由心证来确定污染行为和损害事实的有无。  相似文献   

9.
商业秘密纠纷通常是审理难度较大的案件,对秘密性要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是其中一个难题.美国法院在长期的商业秘密案件审理过程中形成了较为体系化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秘密性的举证责任问题上不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而应当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原告首先承担举证责任.待其阐明争议信息内容以及对争议信息的获取所投入的努力后,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被告可就原告所主张的信息是否已为公众知悉或者容易获得进行抗辩.  相似文献   

10.
刘英明 《北方法学》2010,4(2):103-110
为减轻环境侵权诉讼中原告证明损害和被告加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困难,发达国家发展出了多种形态的因果关系推定学说、判例和立法。中国现行法确立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对环境侵权诉讼原告的举证困难减轻得更多。从促进信息供给、保护受害者、预防污染和惩戒污染、实质正义、利益平衡、立法难易度、司法可预测性、制度变迁成本等七个方面来看,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实行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倒置较因果关系推定为优,因此我国环境侵权立法中应继续实行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倒置原则,没有必要退回到适用因果关系推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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